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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4 08:05:09

篇一: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范本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 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_年_月_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有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 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 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这个就是新公司要你出 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怕你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应该放心了, 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 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

  

篇二: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

  “实际施工人 ”提起的诉讼中 “发包人 ”的认定与责任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植德将在7-8月推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热点难点系列研究”。本篇为本系列第一篇,聚焦“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的认定与 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即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做了开创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具体 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先前的众多司法解释被废止并重新发布,上述法释〔2004〕14号也不例外。经过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汇总并重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 称“《司法解释》”)对最初的条款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其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自施行以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 人的情况数不胜数。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 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 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 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是下方纷繁复杂的分包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条线的上端汇总,许多施工 总承包单位也因此陷入大量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纠纷中。然而,细究《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及其承担责任的界限,尤其是和司法实践以及各地高级法 院的指导意见相结合,我们似乎会有不一样的结论。

  一 、 “发 包 人 ”是 固 定 指 向 建 设 单 位 , 还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相 对 概 念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发包人”概念在实务中经常引起困惑:究竟是指施工总承包工作的发包人,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抑或指向一个更大的 范围,即指各级发包人?如前文提及,这一概念的范围将决定案件中被告的范围,以及总承包人是否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实际施工人这一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创设的概念体系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等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但 现实中建设工程常常被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除了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外,还可能存在“大包”、“小包”、“再转包”、“再分包”等经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形成的 发包与承包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只要是存在发承包关系的,均属于发包人的概念,也因此将各级发包人均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作为案件的被告。

  然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即业主方,是因为建设单位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中,与发包人 划上等号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在《民法典》的概念体系中, 发包人是特定的概念,指向建设单位。虽然《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发包人”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条 文的叙述,发包人只能是有权将工程委托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主体,且只有涉及该主体的委托行为时表述为发包。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的转包或再分包 的行为并不表述为“发包”。由于建设工程不允许转包,因此建设工程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涉及转包之后主体称谓的表述。其次,通过比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 本可以看出,分包合同的主体表述一般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并不会将总承包人表述为“发包人”。再次,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的前后文,看“发包 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几个主体称谓是并列的,并没有在“转包”、“分包”的场合延用“发包”这一概念。因此,《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 人”只能是指建设单位,也只有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其他主体即便在工程内容层层发包的条线上,也不应被认定为《司法解释》 所指的发包人。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已经在这一问题上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最高院2021年3月31日做出的《许金斌、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最高院认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并不属于发包人的范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小红内部承包,蒋小红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金斌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 定,许金斌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小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 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最高院认为并无不妥。最高院认为,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金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金斌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 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让我们再参考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苏高法审委[2018]3号),“实际施工 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可以见得,在江苏 高院的理解中,发包人是总承包人的相对方,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此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号)的规定中, 发包人均是与总包人相对的一方,也因此,均指向建设单位。

  二 、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是 在 欠 付 总 包 方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 还 是 在 总 包 欠 付 转 包 人 /违 法 分 包 人 乃 至 实 际 施 工 人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问题的提出,不仅是源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同处理,还源于《司法解释》规则的调整。在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在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在查明发 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义:根 据《司法解释(二)》新调整的规定,需查清并且判令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对总包方的欠付工程款,还是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欠付款? 发包人又如何会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发生欠付?是否要进一步考察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欠付款?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一)》适用的实践中,法院经常在未查出发包人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情况下,于判决主文中笼统地作出“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这种判决却因为未确定数额导致难以执行,也常被称作“空判”。因此,《司法解释(二)》的调整,即是希望解决该类问题,要 求法院需查明发包人欠付的金额,避免作出“空判”。其次,此处调整也要求法院对发包人欠付事项进行法律调查,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法院 以不能查清欠款范围为借口,拒绝作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

  然而,《司法解释(二)》的调整不能视作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变为发包人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的款项,而仍应当理解为是发包人向总包人欠付 的款项。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在这一问题上态度仍是清晰的:需要查明的对象,为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方即总包人之间的欠付关系。

  根据最高院2020年8月21日做出的《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叶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363号),最高院认为应当查清的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欠付款。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是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该事实属于案件审理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原审法 院依法查明建投公司(发包人)欠付三联公司(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金额2136461.33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则,其目的就在于更有效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对工程 价款是否决算、是否存在争议、被欠付人是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都不能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其实关于法院应当查明欠付款的数额、避免空判,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事项,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即已被某些地方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 确。在2018年6月制定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中,江苏高院认为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 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如证明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则对于承包人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我认为可以推导出发包人只在欠承包人工程欠款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抵扣?对总承包人有何启示?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乃至执行,并不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发包人在被判令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往往会主张从承包人应得的 工程款中扣减,这样一来,承包人往往成为案件的实际责任承担方,尤其是在承包人已经对外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之后。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做 出进一步规定,也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最高院的一起明星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做出的《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中,十字铺茶场作为发包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称其代总承包人金鸟公司支 付农民工工资137万元,该款应予抵扣工程款。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其代表十字铺茶场发放各标段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包 括代金鸟公司支付的137万元。金鸟公司对刘某的证言未提出异议,最高法也因此判定该部分款项从总包人应收款中抵扣。

  某些地方高院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与规范。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 号)中,广东高院认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 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北京高院亦有相似的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中,北京高院认为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 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在最高院的判例中更进一步:发包人未经过诉讼案件而主张直接抵扣已经支付给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经过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实际支付的,可以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进行抵扣。

  这也给承包人处理类似的纠纷提出新的要求:承包人虽然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对于发包人的范围界定,避免成为案件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有可能 因为发包人实际承担责任后抵扣自身应得的工程款。那么,是否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将是必须考虑的解决途径。

  

篇三: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122856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 述

  • 一、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概念

   一、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概念

  •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指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 的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权力、履 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自的权利,发扬协作精神, 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项 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

  • 虽然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一个协 议,包括若干合同文件,但合同管理的深层涵义, 应该引伸到合同协议签订之前,从下面三个方面 来理解合同管理,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

  • 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合同签订前各方的准备工 作,对做好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 业主一方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文件草案的准备、 各项招标工作的准备,做好评标工作,特别是要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和合同文稿的最终定稿。

  • 合同中既要体现出在商务上和技术上的要求,有 严谨明确的项目实施程序,又要明确合同双方的 义务和权利。对风险的管理要按照合理分担的精 神体现到合同条件中去。

   1、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

  • 业主方的另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即是选择好监理工程师 (或业主代表,CM经理等)。最好能提前选定监理单 位,以使监理工程师能够参与合同的制定(包括谈判, 签约等)过程,依据他们的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使合同的各项规定更为完善。

  • 承包商一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制定投标 战略,作好市场调研,在买到招标文件之后,要认真 细心地分析研究招标文件,以便比较好地理解业主方 的招标要求。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对招标文件中 不完善以至错误之处向业主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 必须做好风险分析,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 自己的建议,并力争在合同谈判中对这些规定进行适 当的修改。

   2、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合同管 理

  • 这一阶段是实现合同内容的重要阶段,也 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合同 管理的具体内容十分丰富,而合同管理的 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

   3、提倡协作精神

  • 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该提倡项目中各方的协作精神, 共同实现合同的既定目标。在合同条件中,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表现为相互间存在矛盾, 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实际上,实现合同标的必然 是一个相互协作解决矛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工程师起着十分重要的协调作用。一个成功的项 目,必定是业主、承包商以及工程师按照一种项 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来共同努力完成 项目。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管理

  •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最细致、最复杂,也是最困难的合同 管理工作。

  • 在市场经济中,承包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工程承包获得 盈利。这个目标必须通过两步来实现:

  • (1) 通过投标竞争,战胜竞争对手,承接工程,并签订 一个有利的合同。

  • (2)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和预算成本范围内完成合同规定 的工程施工和保修责任,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 务,争取盈利。同时,通过双方圆满的合作,工程顺利实 施,承包商赢得了信誉,为将来在新的项目上的合作和扩 展业务奠定基础。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管理

  • 这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生命期的每个阶段都必须有详细的计 划和有力的控制,以减少失误,减少双方的争执,减少延 误和不可预见费用支出。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合同管理来实 现。

  • 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 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 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 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施工企业管理 和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这是提高管理水 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管理

  • 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仅被看作 项目管理的一个职能,它主要包括项目管 理中所有涉及到合同的服务性工作。其目 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正确地、有秩 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 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三、合同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管理都是以盈利为目 的的。而赢利来自于所实施的各个项目, 各个项目的利润来自于每一个合同的履行 过程,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能否获利, 又取决于合同管理的好坏。因此说,合同 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并且其主线应 围绕着合同管理,否则就会与企业的盈利 目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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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同管理的任务和主 要工作

  • 工程施工过程是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要使合同顺利实施, 合同双方必须共同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在这一阶段承包 商的根本任务要由项目部来完成,即项目部要按合同圆满 地施工。

  • 一个不利的合同,如条款苛刻、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 大,确定了承包商在合同实施中的不利地位和败势。这使 得合同实施和合同管理很为艰难。但通过有力的合同管理 可以减轻损失或避免更大的损失。

  • 一个有利的合同,如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同样 也不会有好的工程经济效益。这已经被许多经验教训所证 明得标难,实施合同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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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管理的任务和主要工 作

  • 目前,我国的许多承包公司常常很注重合同的签订, 也知道合同一字千金,所以谈判非常认真,字斟句 酌,能签订一个比较有利的合同。但签约后将合同 锁入抽屉,打入“冷宫”,不作分析和研究,疏于 合同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特别是施工现场的 合同管理工作,所以经常出现工程管理失误,经常 失去索赔机会或经常反为对方索赔,造成合同有利, 而工程却亏本的现象。

  • 而国外有经验的承包商十分注重工程实施中的合同 管理,通过合同实施管理不仅可以圆满地完成合同 责任,而且可以挽回合同签订中的损失,改变自己 的不利地位,通过索赔等手段增加工程利润。所以 在工作中“天天念合同经”,天天分析和对照合同, 虽然合同不利,而工程却可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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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 任务

  • 项目经理和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后, 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向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和分包人员学习和分析合同,进行合同交底工作。

  项目部着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现场的施工准备 一经开始,合同管理的工作重点就转移到施工现 场,直到工程全部结束。

  

篇四: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新形势下提升可再生能源 消纳的途径研究提纲

  一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据国际能源署预测,到 2020 年,全球能源供应增量中三分之二将来自新能 源,2035 年新能源将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力。全球新能源的飞速发展将为我国新 能源的发展提供动力和重大机遇。

  1.1 世界主要国家新能源发展情况

  (1)化石能源累计装机容量占比持续下降,由 2013 年 66.1%降至 65.1%。

  新能源累计装机容量占比持续上涨,由 2013 年的 9.5%上涨至 10.9%。截至 2015 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约 147GW,为历年最高,其中太阳能装机 227GW,风能装机 433GW。在全球发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占 23.7%,其中水力发 电占 16.6%,风能 3.7%,太阳能 1.2%。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中,中国以 199GW 排名第一,美国、德国分别以 122GW、92GW 位居第二和第三。

  (2)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统计,2014 年全球风电年新增装机容量 51.47GW, 创历史新高突破 50GW 大关,年增长率 44%。这一年风电市场的良好表现主要得 益于亚洲市场的突出表现,亚洲市场在中国的强劲拉动下实现了 26GW 的创纪录 装机容量。此外,非洲市场也实现了巨大的突破,有近 1GW 的装机容量来自北部 非洲的摩洛哥和南非。拉丁美洲的市场在巴西的拉动下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 装机容量达到 3.75GW。欧洲和北美继续维持其市场规模,欧洲装机 12.86GW,北 美洲装机 7.36GW。至 2014 年底全球风电累计装机量达到了 369.60GW,同比增长 16%。与过去 20 年内平均增长率相比,风电累计市场的增长速度正在缓慢降低。

  风电装机超过 10GW 的国家有 6 个,这六个国家包括中国(114GW),美国(65GW), 德国(39GW),西班牙(23GW),印度(22GW)和英国(12GW)。

  (3)2014 年,中、日、美、英排名前四,均超越了德国、意大利、西班牙 这些传统欧洲光伏大国。其中,中国和日本的新增并网装机容量超过了全球新增 40GW 中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南非和印度也开始崛起。

   2015 年,中、美、日与新兴市场引领全球光伏发电的增长。2015 年全年全 球新增光伏装机总量达到 57.85GW,其中亚洲地区占全球新增装机总量的比重为 60%、美洲为 22%、欧洲为 15%、中东与非洲为 3%。2015 年全年中国新增并网光 伏装机总量为 17720MW,位于全球之首。日本新增并网光伏装机容量 10483MW, 仅次于中国。美国新增并网光伏装机容量为 9277MW,位于世界第三位。英国新 增并网光伏装机容量为 4026MW,位于全球第四。印度新增并网光伏装机容量为 2426MW,位于全球第五位,居于德国之前。

  1.2 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1)在总发电量方面,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在水力发电、水力容量、太阳 能容量、风能容量、太阳能热水容量、地热能容量上均位居世界第一。

  (2)在人均太阳能发电容量上,德国是世界第一,其次是意大利、比利时、 日本和希腊。中国未进前五位。

  (3)在人均风能容量上,丹麦为世界第一,其次是瑞典、德国、爱尔兰和 西班牙。中国亦未进前五位。

  (4)截至 2015 年年底,德国的弃风弃光率不超过 1%。中国总体弃风弃光 率超过 10%,个别地区更加极端,并且火电机组全年平均发电小时数持续下降。

  (5)中国和美国都有大约 470 亿瓦特的风力电网发电,美国生产了 120 太 瓦时,而中国在相同的电网连接能力下,却只有区区 74 太瓦时。

  (6)美国风电场容量系数达到了 29%,而中国风电场容量系数只有 22%。

  (7)去年“三北”地区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加剧,“弃风”电量达 到 339 亿千瓦时。全国风电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下降到 1728 小时,比 2014 年 下降 165 小时

   二 中国可再生能源消纳现状及问题

  在总发电量方面,截至 2015 年末,我国在水力发电、水力容量、太阳能容 量、风能容量、太阳能热水容量、地热能容量上均位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水 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面临的并网消纳问题也日益严重。

  2.1 消纳问题现状

  (1)2015 年,全年弃风电量 339 亿千瓦时,同比增加 213 亿千瓦时,平 均弃风率 15%,同比增加 7 个百分点;其中,弃风较严重的地区是内蒙古(弃 风电量 (91 亿千瓦时、弃风率 18%)、甘肃(弃风电量 82 亿千瓦时、弃风率 39%)、新疆(弃风电量 71 亿千瓦时、弃风率 32%)、吉林(弃风电量 27 亿千瓦 时、弃风率 32%)。

  (2)由于光伏初成规模,全国“弃光”现象总体不太严重,2015 年全国大 多数地区光伏发电运行情况良好,全国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 1133 小时,西北 部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甘肃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 1061 小时, 弃光率达 31%;新疆自治区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 1042 小时,弃光率达 26%。

  (3)河西风电及光伏总装机已达 1051.4 万千瓦,其用电负荷水平仅在 380 万千瓦左右,无法实现就地消纳,只能通过 750/330 千伏一、二输电通道送入 西北主网消纳。而河西地区至西北主网输电通道最大输送能力仅 520 万千瓦, 以目前消纳和送出能力分析,河西电网无法满足风电、光伏富余电量外送需要, 夏季最大受限容量在 308 万~378 万千瓦,最大受限比例 26%~31%;冬季最大受 限容量 198 万~268 万千瓦,最大受限比例 18%~24%。

  2.2 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主要原因

  业内专家认为,弃风限电各地原因不同,东北的主要问题是火电和风电的冲 突问题,目前风电要给其他电源让路;西北地区主要问题在于用电负荷过小;华 北则主要是通道问题。而光伏电站消纳矛盾问题凸显,主要是受当地消纳能力不 强、开发布局不合理、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外送输电通道容量有限等因素的影

   响和制约。

  从近两年水电运行情况分析来看,我国水电弃水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一

  是汛期降水较为集中;二是水电装机增加较多;三是外送通道能力不足;四是用电 需求增长放缓,低于电力发展规划的预计水平。以弃水较为严重的四川为例,近 两年四川省水电装机增加了 2413 万 kW,较 2012 年增长了 62%,并呈枯丰急转态 势,增大了水电站兼顾防洪、发电的压力。同时,受电源电网规划建设不同步等 因素影响,目前电力外送能力不能满足需要;而经济增长也呈现放缓情况,2014 年较 2013 年用电仅增长了 3.4%,致使当地电力装机增长速度远高于用电增长需 求。

  造成风电弃风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电源调峰能力受限。我国“三北”地 区电源结构以煤电为主,其中供热机组又占有较大比重,冬季为了满足供热需求, 供热机组调峰能力有限。目前,东北以及华北局部地区的弃风,都主要受这一因 素的影响,且新疆、内蒙古等地区大量自备电厂甚至不参与系统调峰。二是配套 电网规划建设滞后,省区间和网间外送消纳受限。配套电网规划建设滞后于风电 项目并网运行的需求,是造成目前一些局部地区弃风的重要原因。如新疆达坂城 地区是新疆风电建设的重点区域,当地盐湖 220kV 变电站和东郊 750kV 变电站改 扩建施工,影响了风电的送出,造成了 7 亿 kWh 的弃风。

  造成弃光问题的直接原因有:一是西北地区光伏电站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与 输电网和市场缺乏配套。二是部分西北地区光伏电站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存在一 定的无序现象;三是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与本地负荷水平不匹配,市场消纳能力有 限,同时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不协调等原因,致使光伏电站集中开 发区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弃光”现象。

  从深层次上看,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反映了我国现行电力发展和运行模式 越来越不适应新能源的发展,反映了我国电力运行机制、电力市场体制的深层次 矛盾:

  一、电力市场化程度低 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没完成,大量自备电厂不承担电力调峰责任,电力 调峰等辅助服务机制不健全。尽管《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 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但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受到原有电力运行机制和刚

   性价格机制的限制,难以落实节能优先调度等行政性规定。其次,目前我国电网 企业既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又通过下属的电力调度机构行使直接组织和协调 电力系统运行,拥有电网所有权和经营、输电权,具有垄断性,不利于市场主体 自由公平交易。

  二、传统“计划”不适应时代需求 目前,电力运行调度很大程度上延续传统计划方式,各类电厂年运行小时数 主要依据年发电计划确定,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甚至对每一台机组下达发电量 计划,由于火电年度电量计划为刚性计划,火电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出火电 电量空间,调度为了完成火电年度计划不得不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量空间。

  这种“计划”方式,不能适应新能源波动性特点和需要,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发 电优先上网。

  三、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较弱 我国电源结构以常规火电为主,特别是风电富集地区更加突出。尽管火电调 峰深度和速度都不及水电、燃气机组,但目前我国火电机组(热电机组)的调峰现 状远低于国际水平,仍沿用 20 世纪 80 年代初的火电调节指标进行运行考核,大 量中小火电机组、热电机组仍旧采用传统技术方案和运行方式,没有针对新的需 求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灵活性,技术潜力没有充分释放,远低于国际领先水平。同 时国际经验证明,需求侧响应是增加电力灵活性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需求侧响应 还处于研究示范阶段,未能发挥真正作用。

  四、通道需难满足 我国水电、风电、光伏主要集中开发投产在西部低负荷地区,在当地消纳的 同时,仍需要外送,而在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 协调不足,电力输送通道在建设进度、输送容量、输送对象上都难以满足可再生 能源电力发展需求。

  五、可再生能源消化机制未落实 未来随着西南和三北地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开发规模继续增长,市场 消纳空间逐渐成为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最大瓶颈,现有以“电量计划”、“固定价格”、 “电网垄断”等为特征的体系已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水电的“丰余枯缺” 特点和风电的“波动性”在现有机制框架下,仅靠本地运行调度优化已经不能解

   决市场消纳问题,需依赖更大范围市场消纳。而目前我国的电力运行管理总体是 以省为实体进行管理,同时跨省跨区输送未纳入到国家能源战略制定的长期跨地 区送受电计划中,各地对接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性不足。

  三 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途径

  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途径主要有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三个方面。

  3.1 技术创新

  (1)储能。可再生能源本身稳定性差、随机性大、间歇性强等特点是造成 消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储能设施建设,可以显著改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垃 圾电”的自身禀赋特点,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更加稳定、可控制的输出,从而一 方面可以减少并网发电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冲击,促进其并网消纳;另一 方面改进后的电能质量可以更能适应终端用户的设备负荷特性,促进可再生能源 直供电市场的拓展和分布式发展。此外,用户端的储能设施建设还可以增强终端 用户的“适应”能力,进而促进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费;

  (2) 并网方式的创新;

  (3) 控制技术创新。例如电压调节技术,抑制波动与闪变,发电功率预测, 有功功率控制,低电压穿越;

  (4)输电技术创新。例如多端直流输电,柔性直流输电,储能技术;

  (5)调度技术创新。例如动态经济调度,多能互补调度,发电控制应用。

  3.2 管理创新

  (1)合理规划,做好并网评估。减少新能源发电的不利影响,需要在电源 电网规划阶段通过相关的评估流程予以引导。德国已建立相应的新能源并网(集 中并网或分布式并网) 评估体系。在新能源电站的详细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要 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予以技术评估或认证,确保分布式新能源并网后电网的可靠 稳定运行;

   (2)增加新能源的主动可调节性,德国通过新能源法对分布式电源远程调 控提出了规定,几乎所有的风电都可以被远程调控,将近一半的光伏太阳能能够 被远程调控;

  (3)主动改善负荷特性。德国政府希望通过充分挖掘需求侧的灵活性,使 得从全民经济最优的角度维持电力系统运行的高可靠性。通过这样的方式现有电 力市场功能优化后,可以放弃容量市场并且更多地消纳新能源。电网公司通过需 求侧管理,用最少成本获取灵活性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并减少由于新能源导致 的电网扩建从而提高新能源消纳效率。用电客户希望在尽可能少影响自己的舒适 度或者生产的情况下降低购电成本,甚至主动参与到现有的辅助市场中获得额外 利润。第三方聚合商可以集成各类客户,利用规模效应更容易参与市场竞价收取 服务费。

  3.3 政策创新

  (1)现货市场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通过市场手段最大程度 消纳风电、光伏发电等波动性发电,在市场基础上对可再生能源给予度电补贴, 适时改革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把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网电价(FIT)转变为 市场电价+溢价补贴(FIP)或差价合约机制(CFD),实现市场竞争机制与扶持政 策的结合。目前欧美领先国家在日前、日内现货市场的基础上,普遍建成了 15 分钟、5 分钟的实时现货市场,通过市场手段最大程度消纳风电、光伏发电等波 动性发电,在市场基础上对可再生能源给予度电补贴,例如西班牙实施的可再生 能源溢价机制(FIP)和英国拟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差价合约机制(CFD);

  (2)供应充足和公平分担共享的辅助服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 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

  (3)积极探索西南水电、“三北”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通过中长期合同、跨省跨 区交易实现市场化交易和跨省跨区消纳;

  (4)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突出的地区推进省级、区域电改试点,把风 能、太阳能发电等作为一类优先保障,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5)要借助产业转移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 企业与电力用户就地就近直接交易,完善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提高

   市场各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6)通过“风光火”联合打捆,提供稳定的外送电流,提高电网运行的可

  靠性;

  (7)推动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和售电。

  (8)在税收方面,美国国会在 1978 年颁布了《能源税收法》,其中有多项

  关于使用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政策,目的是鼓励节约能源和开发能源替代品。美 国政府对新能源开发实行大力的保护和优惠。开发替代燃料技术公司的投资,如 开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以及海洋热能技术投资的 10%可以用来抵免税收。中 国也可以尝试类似的最惠贷款政策和税收抵免政策。

  

篇五: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书名 再保险 再保险

  目录

  板块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

  再保险业务

  基础管理审 内部控制审 内控制度的 相关的内控

  计

  计

  健全性

  制度是否健

  全

  公司是否按

  照监管要求

  建立再保险

  合同重要信

  息通报制

  基础管理审 内部控制审 重要信息通 度,接受人

  计

  计

  服制度

  是否及时了

  解再保险合

  同重要信

  息,分出人

  是否及时告

  知接受人再

  保险合同重

  监管要求(审计依据)

  审计程序和方法

  1.公司管理层、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负责人访谈,了解公司再保险

  业务方面有哪些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如各类管理办法、指引、业务流程等;了解其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八年:“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中哪些是公司层面的,如再保险战略规划制定、审批及执行方面的政策文件,哪些是 部门层面的,如在再保险管理部门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的专门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 指南、业务流程图等。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① (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

  2.获取相关文件或者制度汇编,或者进入公司公文系统,检查制度是否全面覆盖

  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 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②(保监发[2012]7号):“保险公司应当确定再保险 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

  了再保险业务的各个流程、环节,是否切合公司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相应的 监督检查措施等,综合判断有关制度是否充分、健全、明确、合理、有效。

  3.调取有关制度文件签批记录或公文系统记录,检查有关制度文档是否经董事会 或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审批;抽取有关收发文记录.检查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及时向各级

  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内控制度体系。

  机构公布或下发。

  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务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 展。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主要包括正式合同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 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赔案管理,报表报送, 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

  4.调取并查看有关制度文件建立、更新、修改的时间及修改记录,检查有关制度 文档是否按业务需要进行及时更新,更新是否得到了相应权限的批准。

  5.访谈有关人员,并查看相关培训记录,检查公司是否组织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工 作。

  6.结合其他检查,了解制度执行情况。如通过分公刮的报告或对分公司的审计情

  况,了解分公司是否落实了总公司相关规,是否开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

  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五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 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 出人应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 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附 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

  1.询问并调阅流程图等资料,检查公司再保险流程是否包括了向交易对手了解 或者告知合同有关重要信息的环节,如合同标的的基本资料及询价、原保险产品条款 审批或报备情况、再保险合同的签定及账单制作等。

  2.询问了解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互相通报制度流程,并通过调阅往来函件、 邮件、电话或会谈记录等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结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

  施指引》:“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应互相通报。”

   再保险

  是否按照要

  基础管理审 计

  内部控制审 计

  监管要求的 报表和资料 的报备

  求将再保险 相关材料、 报告上报监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

  规定地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一)

  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再保险业务规模、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

  回等分入,分出两方面表述。(二)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

  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

  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

  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

  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部案件”。

  第三十二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立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   1.访谈了解向监管部门有关资料、报告的上报情况,了解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

  告:(一)在每年7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 人。

  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二)在每年12 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 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以前,提交有关 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 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

  2.获取被审计期间有关资料、报告及其签批、上报记录,了解上报前是否经过董 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是否按时间要求上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3.结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 者隐瞒等情况。

  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

  1]1293号):“一、各公司应对2011 年再保险合约(包含预约合同,下同)的续转情况,从合约

  条件的变化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监管规范的事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 1年9月15

  日前,将合约续转情况总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下简

  称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2011年9月 15日后起期的合约业

  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l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二、自2012年起,各公司应于每年4月

  30日前,将当年的合约续转情况总结、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

  于4月30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再保险

  是否按照要

  基础管理审 计

  内部控制审 计

  监管要求的 报表和资料 的报备

  求将再保险 相关材料、 报告上报监

  管部门备案

  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

  位为基础使用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监会已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

  险标的和险种,应按照有关《财冰保险危险单划分方法指导》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财

  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

  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不得因人因事随意变更划分危险单位的原则和方

  法。同时,划分结果应与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划分方案保险一致。

   1.访谈了解向监管部门有关资料、报告的上报情况,了解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险安排或赔款摊回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划分 。2.获取被审计期间有关资料、报告及其签批、上报记录,了解上报前是否经过董事

  原则随意划分危险单位或改动原有危险单位划分方案。

  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是否按时间要求上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3.结

  5.《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开展 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隐瞒等

  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 情况。

  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

  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评估材料、

  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

  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屈打成招和方法。(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

  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

   再保险

  公司是否建

  基础管理审 计

  内部控制审 计

   保密制度

  立健全再保 险信息保密

  制度。

  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 8号)第六条:“再保险分出入、再保险

  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其再保险业务的制度规定,了解是否对商业秘密范围、种

  信息系统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控制措施,加强保密管理和灾难 类、密级、保管、查阅、复制、传播、档案管理、计算机保密管理以及泄密处理等有

  恢复管理,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关重要事项作出规定。2.了解公司是否与每个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掌握重要商业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六条:“企业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 秘密的员工离岗做出限制性规定。调阅有关保密协议样本,随机抽取部分员工进行访

  括下列内容:(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谈,询问其是否了解保密制度和协议的主要内容。3.了解被审计期间是否有泄漏商业

  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C 2012]7号):“再保险双方及再保险经 秘密的行为,如了了解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就应的措施。

  纪人对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其他方披露。”

  5.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准备金评估 准备金评估

  计

  审计

  制度

  准备金评估 制度是否健 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3.《关于印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

  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

  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

  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制定了准备金预估、评估、调整等相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 制度,获取相关制度规定,检查其是否完备。

  (1)是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2)是否明确了有关计算、复核‘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分级授权、责任分明、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

  (4)是否明确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计量方法 计量假 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

  在检查中,要注意法定和会计准备金的不同监管要求。

  2.检查会计准则准备金评估说流程和内控制度,检查是否与会计准则及2号解释相 关规定相符,如各种类型的准备金、计量单元、计量要素等。

  检查准备金评估流程和内控制度是否按要求报送保监会备案。与公司管理层访 谈,了解其对准备金评估工作的管控情况,重点在于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是否保持 其专业、独立的判断,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3.获取法定准备金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反映了法定准备金的相关要 求。在检查中,要注意寿险、非寿险准备金监管要求的区别。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准备金评估 准备金评估

  计

  审计

  方法

  准备金评估 方法是否合 规、合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3.《关于印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

  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

  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

  1.检查会计准则准备金计算过程及方法,重点在于:

  (1)未到期准备金是否以未来现金流法进行计算,同时考虑折现与边际因素评估 量,折现和边际是否单独设立明细核算;

  (2)未来现金流是否由财务、精算人员根据合同条款等因素来确定;

  (3)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折现与边际 因素评估计量;

  (4)是否对准备金充足性进行测试,并提取充足性准备金。

  2.针对财产险分出业务,若直接计算分H{业务准备金,则检查分出业务的基础数 据是否充足,以保证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稳定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3.检查准备金计提的依据、方法、比例是否合理,前后检查程序各期是否一致, 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4.通过系统筛选的方法,检查: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存在到期日早于报表日的保单仍然计提准备金,即已到 期业务未剔除的情况;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存在已作出赔款决定,但仍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即已 确认赔付的项目未被剔除的情况。

  5.调阅上年相关数据,检查本期回转上年同期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是否合理。

  6.检查准备金的披露是否恰当。

  7.获取法定准备金和会计准则准备金的精算报告及准备金明细表,检查精算假设 、方法、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经相关责任人审批。

   再保险 再保险

  对于同一笔

  寿险业务接

  基础管理审 计

  准备金评估 审计

  受人与分出 人法定准备 金评估一致

  性

  寿险业务, 接受人是否 采用与分出 人一致的法 定责任准备 金评估方法

  与假设

  基础管理审 计

  准备金评估 审计

  准备金评估 假及结果的 审核

  准备金评估 假设及结果 是否经过适 当的审核

  1.获取法定责任准备金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是否与对方沟通准备金评估方

  法与假设,是否明确规定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应采用与对方一致的准备金评估方法与

  假设。

  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办理再保

  2.若公司采用精算软件系统计算,则向精算部门负责准备金评估的人员了解有关

  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 参数设置情况,并通过系统或导出有关参数进行检查;若公司采用Excel手工计算,则

  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接受人与分出人 可以直接获取计算底稿进行检查,检查其采用的方法和假设是否与对方一致。

  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3.获取接受人与分出人关于法定准备金精算方法和假设的沟通确认函件,检查其

  是否定期就法定准备金评估方法和假设基础进行沟通。

  4.必要时,采取函证或外部调查等方法,了解有关准备金一致性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3.《关于印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

  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

  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

  8.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

  1.获取公司准备金评估假设相关的文档,检查其假设结果是否有相关数据或文档 支持,如经验分析过程、与上年度假设的对比、合理性分析等。

  2.获取准备金假设审批文档,检查上述文档是否经审批流程审批。

  3.获取公司法定准备金和会计准则准备金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

  (1)是否明确了有关计算、复核、审批流程;

  (2)足否建立分分级授权、责权分明、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准备金汁计量控制程 序;

  (3)是否明确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贵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准备金计量方法和 计量假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

  4.调阅相关釜事会和管理层议案和会议记录,检查:

  (1)准备金内控制度是否经董事会和管理层审议通过;

  (2)各类准备金报告是否按照内控制度由相应管理层审批同意。

  5.获取法定准备金和会计准则准备金的精算报告,准备金明细表及其合理性分析 文档,检查精箅假设、方法、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经相关责任人审批。

  6.检查财务部门采用的准备金结果是否与相关责任人审批结果一致。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计

  准备金评估 审计

  准备金评估 的基础数据 管理

  精算人员是 否核查准备 金评估的基 础数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3.《关于印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

  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

  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

  8.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

  1.获取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核对文档,检查上述文档是否核对并检查了基础数据 (保费收入、保额、费用、理赔等)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2.若基础数据需要转移,获取转换前后的核对文档,检查是否就转移前后的基础 数据(保费收入、保额、费用、理赔等)进行核对。

  3.若核对不一致,检查是否有后续复查及再次核对的记录。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计

  准备金评估 审计

  大额赔案对 准备金评估 结果的影响

  是否考虑大 额赔案对准 备金评估结 果的影响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获取公司与财险偿付能力测算相关的文档和与会计准则准备金相关的内控管理 文档,检查其:

  (1)是否反映了保监会和会计准则对偿付能力准备金及会计准则准备金评估的最 新要求;

  (2)是否明确了对大额赔案的处理方法,大额赔案是否需单独评估;

  (3)是否明确确如何设定大额赔案标准;

  (4)是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5)是否明确大额赔案有关计算、复核、审批流程;

  (6)是否建立分级授权、责权分明、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7)是否明确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计量方法和计量假设

  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

  2.调阅相关管理层议案和会议记录,检查:

  (1)准备金内控制度是否经管理层审议通过;

  (2)分人分出业务各类准备金数据是否按照内控制度由相应管理层审批同意。

  3.检查准备金评估流程和内控制度是否按要求报送保监会备案。

  4.获取大额赔案的计算底稿,检查其是否被单独评估。

  5.获取单独评估的大额赔案与对应账单或清单的比对文档,或通过与精算人员访

  谈,得到大额赔案标准,检查其是否与过往评估期的大额赔案标准一致,是否与其他 部门(如风险控制部门)的大额赔案标准一致。

  再保险

  公司是否具

  基础管理审 准备金评估 准备金预估

  计

  审计

  管理

  备完善的准 备金预估指 导,并有效

  执行。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3.《关于印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

  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

  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

  8.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

  1.调阅公司的准备金预估指引,并检查其健全性。

  2.获取业务预估的详细计算底稿,检查其对保费收入、费用、理赔等数据的预估 是否符合预估制度要求。

  3.获取预估报告,检查是否有第二人对预估结果果进行复核,预估报告是否按规 定经过恰当的审批。

   再保险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2.《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重大保险

  风险测试实施指引》(保监[2010]6号):

  “——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对于再保险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指再保

  险接受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

  并且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再保险接受人支付分保赔款的

  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则就认为该再保险保单没有转移保险风

  险,不确认认为再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再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再保险保单,如果再保险 1.获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及程序资料,检查是否符合临管部门相

  交易未对交易双方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则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

  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经管理层批准,是否按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步,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以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 2.获取被审计单位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进行定期测试和评价的相关资料,检查被

  公司是否具 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保监会相关要求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进行定期测试和评价,以

  备健全 、有 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再保险分入人发生净损失情形下损失金额的现值*发生概率/ 保证该制度的时效性。如果审计期间发生制度修汀,应取得修订前后相关制度,同时

  基础管理审 重大保险风 测试的内控 效、符合监 再保险 分入人预期保费收入的现值)*100%

  应关注修订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审批及管理流程规定并报保监会备案。

  计

  险测试审计 制度

  管要求的重

  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大于1%的,确认为再保险合同。对于确实难以适用上述公式的

  3.获取被审计单位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相关会汁政策,检查其是否经董事会及管理

  大 风险测试 再保险保单,保险人可以制定合理的替代性测试方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层批准后实施。

  制度和程序

  ——对于显而易见满足转移重大保险条件的再保险保单,保险人往往可以不计算再保

  4.获取被审计单位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相关档案资料,检查其是否按照监管部门及

  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再保险保单判定为再保险合同。

  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关注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最而易见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条件的再保险保单,保险人往往可以不汁算 5.抽取部分业务测试文档,检查其测试和判断过程是否符合保监会及公司政策规定。

  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要保险保单判定为再保险合同。

  ——判斯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需要全面理解再保险保单的实质及其他

  相关合同和协议。

  ——保险人应制订健全、有效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经管理层批准并报中

  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安排的

  再保险业务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重大保

  险风险测试。”

  4.公司相关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规定。

  再保险

  分保合同初

  始确认日和

  基础管理审 重大保险风 测试的时间 财务报告日

  计

  险测试审计 节点

  是否对分保

  合同进行重

  大风险测试

  1•《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重大保险风

  险测试实施指引) (保监发[2010]6号):“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

  1.获取重大风险测试记录文档及相关支持材料。

  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

  2.检查被审计单位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和财务报告日是否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的要

  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贝 求进行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lj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重大风险测试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是否及时向

  对方通报重

  大风险测试

  基础管理审 重大保险风 测试结果信 结果,以防

  计

  险测试审计 息通报

  止重大风险

  测试结果的

  偏差和错误

  。

  1.《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重大保险 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保监发发[2010]6号):“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 险测试结果应互相通报。”

  2.公司重大风险测试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重大风险测试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明确规定公司须与对方通报重 大风险测试结果。

  2.获取公司与对方沟通的记录,检查公司是否定期与对方通报相关产品的重大风 险测试结果,检查沟通记录是否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确认。

   再保险

  重大风险测

  基础管理审 重大保险风 测试的信息 度信息披露

  计

  险测试审计 披露

  是否符合监

  管规定。

  1.《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重大保险

  1.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检查有关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会计政策披露是否符

  风险测试实施指引》(保监发[20lo]6号):“4.控制程序4•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样本选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要求。

  择、假设设定、测试方法和标准选用、信息披露等重大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由保险人董事会和

  2.检查相关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按照测试结果对

  管理层行使,不得经由单一部门或个人决定,相关决定必须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 相关合同进行会计调整。

  似决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承办部门有责任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交不

  3.比较各会计期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等是否保持一致,如进行了变

  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测试结果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

  更,需关注变更程序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要求报

  2.公司重大风险测试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

  备监管部门,同时应检查变更情况及相关影响是否在财务报告中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业务系统健 业务信息系

  计

  理统计 全性

  统是否健全

  l.《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

  安全实用、覆盖所有业务环节的信息系统,尽可能使各项业务活动信息化、流程化、自动

  化,减少或消除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为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和系统支持。”

  2.《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第二十条:

  “各公

  司应全面梳理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间的集

  成与整合,实现财务、业务等核心系统的无缝对接,提高系统的协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

  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各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控因素。”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第七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

  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

  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5.《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划》(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IT

  系筑建设.保持再保险业务IT系统的独立性,将再保险监管政策和公司管理要求内化到IT系

  统设置,杜绝人为干预。再保险IT系筑应与业务和财务的IT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业务IT系统,包括合约和临时分保系统

  、分出和分入系统等,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完善。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实现对公司自留额的实时管理,应将不同险种的最大自留额嵌入到

  核保系统中并及时维护更新。对超过自留额的标的,核保系统应能够自动转到再保险系统。

  1.通过访谈、实地香看等方式,检查再保险业务相关的核保、理赔、精算及财务 等核心业务功能是否建立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进行管控,系统功能是否满足监管及公 司要求。

  2.通过访谈,调阅公司系统需求、说明文档等,结合其他捡查.了解系统功能是

  分保安排确认后,方可完成核保出单。

  否满足业务需要,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数据的分析管理功能,自动形成周期性的数据报表和上报监管 机关数据,实现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管理。保险公司应利用IT系统功能对公司再保险安排情况 和再保险合约进行事前测算和事后评估,定期形成再保险安排评估报 告,指导下一年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经办和复核、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确

  3.获取系统开发、招标、测试上线、升级等记录,检查是否有规范文档,有关操 作是否符合公司信息系统方面的内控制度。

  4.结合其他检查,采用测试数据法、平行模拟法等方涣检查信息系统控制的有效 性,具体方法可以参阅《基本手册》的有关内容。

  5.财务系统的检查可以参阅《财务分册》的有关内容。

  保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IT系统中体现。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能够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

  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确定数据的修改进行全面记录跟踪。”

  6.《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保监发[2007]132号)。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业务系统健 业务信息系

  计

  理统计 全性

  统是否健全

  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开展 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一)应按照 《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 系统;(二)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楧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 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三)应建 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 大额、可疑交易;(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

  8.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计

  信息系统管 理统计

  手工操作

  对部分实行 手工操作的 再保险业务 是否进行有 效管理。

  1.通过访谈、调阅资料,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人工操作的再保险业务,如有,了

  解具体业务情况和操作流程,获取相关的业 务流程图、管控制度规定等文档。

  2.结合其他检查,判断有关人工操作是否为公司的重要业务环节,或者业务规模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拖》(财会[2008]7号)第七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 较大、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如是,应向管理层提出设计开发信息系统,实现系统管控

  内部控翻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铺流程与倌息系统的有机结 的建议。

  I

  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3.根据手工操作的业务流程,从中识别重要内控风险点,抽样检查判断人工操作

  2.《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第二十一条:“各 及相关内控点是否有效地确保操作的准确性以及内控的有效性,如:

  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

  (1)相关操作是否有复核;

  实现对各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控因素。”

  (2)相关处理是否通过审批;

  3.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3)是否定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

  4.必要时,采取穿行测试进行全流程检查,或者采用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检查手

  工操作的准确性。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计,揭示手工操作的弊端,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加强对业务和

  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的管理建议。

  再保险

  系统内权限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系统权限管 设置与岗位

  计

  理统计 理

  职责是否相

  符

  1.获取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岗位说明书,对比查看系统用户权限设置是否与其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拖》(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 职责一致,是否做到了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结合其他检查,了解有关权限设置与实

  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际工作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串用账号等现象。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通过访谈、调阅资料,检查公司账号管理、密码管理系统日志方面的制度规定

  2.《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第二十五条:“各 及其执行情况,如账号授权的审批流程、密码口令的安全性、系统日志保存备份情况

  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安全各 等。

  相关方的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3.导出系统内所有账号及其权限,对比实际人员,审批权限是否与职责一致,系

  3.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统内是否存在应删除未删除的用户账户,对于超级用户的活动,应有相关的监控报告

  并由专人定期审批。

  再保险

  系统参数的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系统参数管 设置修改是

  计

  理统计 理

  否经过授权

  审批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拖》(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 1.获取系统开发人员的名单及其所有的系统用户账号,分析账号的功能是否存在

  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相冲突的问题。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如系统开发人员为系统日常操作提供维护,与部门主管作访谈,以了解是否定

  2.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期进行检查工作,并审阅其检查报告。

  3.获取系统参数的设置修改记录,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权限审批,并保留痕迹。

  再保险

  业务系统间

  、业务系统

  与财务系统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系统间的数

  之间、业务 系统与投资

  计

  理统计 据传输

  系统之间数

  据传送是否

  及时、准

  确,做到无

  缝链接

  1.通过访谈、调阅系统说明文档等资料,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投资等系统的基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拖》(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 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本情况,如包括哪些系统、系统间关系、运营管理维护等。

  2.获取系统建立时用户所进行的传送测试报告,审阅用户的审批情况。

  3.从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数据传送的报告作样本,检查数据传送完整性及

  准确性。

  4.通过对比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检查是否存在手工修改或补录、手工导入导出

  等操作,抽样检查数据接口及转换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信息系统管 系统安全管

  计

  理统计 理

  再保险业务 系统是否存 在安全漏洞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拖》(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

  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导出系统所有账号及其权限清单,检查系统内权限的设置是否与授权的权限一

  2.《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第二十四条:“各 致;系统内是否存在应删掉而仍未删掉的账户,如开发测试账号,已离职人员的用户

  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与信息系统的同步规划和同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通过 名是否及时删除。

  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证重要信息的可用、保密、完整及真实,保障

  2.检查系统管理员是否针对系统建设和日常支持对信息技术团队进行划分,检查

  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双方的职责及其在再保险系统账户设置是否完全独立。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谁负责”的

  3.检查机房安全、系统防病毒、防火墙、日志、系统升级更新等制度及其执行情

  原则,明确信息安全各相关方的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 况。

  全管理责任制。”

  4.检查系统是否建立监控系统以监视系统中异常活动,例如:直接修改再保险系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报告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 统数据、超级用户的活动等。

  加强信息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提高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5.获得岗位说明书,查看再保险系统用户权限设置是否做到了不相容岗位职责分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划 离,与其实际工作内容是否相符。

  分,按照安全等级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3.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计

  信息系统管 理统计

  灾难备份

  是否有信息 系统灾难备 份制度和应 急制度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 1.访谈、调阅信息系统灾难备份恢复方面的制度规定,实地察看机房设备,了解

  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人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公司有关灾难备份情况,并且从异地备份、多形式备份等角度查找系统灾难备份的管

  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控漏洞,向管理层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2.《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第二十八条:“各公 2.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定期开展备份及恢复演习,如有,获取有关演习报告。

  司应制订重要数据的备份制度和策略,实施有效的数据备份措施,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

  3.检查已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求,推进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建设工作。”

  4.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系统灭难性或者数据丢失等事件,如有,了解公司的应

  3.公司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制度。

  对措施等情况。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档案管理审 档案管理制

  计

  计

  度

  再保险业务 档案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 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全 1.获取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检查其中是否包括:相关部门的责任、存档文件的类

  面性和规范性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等资 型、文件格式、储存方法及期限、储存地点的安全性、借阅交接制度、档案资料销毁

  料进行记录和管理。”

  管理等。

  全面性是指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

  2.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的记录,资料尽价格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邮件往来、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

  ——在存档记录中抽查储存期内的主要分保业务的文件,例如合同、保单、理赔

  理,安全保存,并有备份。

  档案、赔付记录、账单等文件。

  规范性是指档案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做到归档规范、查询快捷。

  ——查阅文件储存记录的持续性、合理性。

  2.《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保监发[2007]51号)。

  ——对抽查样本进行实地检查,确定文件是否完整。

  3.公司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

  3.实地走访档案存放地,调阅档案目录、借阅交接记录、检查借阅交接制度的执

  行情况等。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计

  档案管理审 计

  档案完整性

  业务档案保 存是否完整

  同风险点2-24.

  1.在存档记录中抽查储存期内的主要分保业务的文件,检查再保险合同、有关单 证有无签章。

  2.根据文件类别(例如:合同、保单、理赔档案、赔付记录、账单、各项文书资 料等)和内容,审核文件是否完整。

  3.实地走访档案存放地,根据档案目录,抽查了解存储资料的完整性、归档的及 时性,以及借阅后是否及时归还,是否存在遗失等。

  再保险

  基础管理审 档案管理审 档案归档编

  计

  计

  号管理

  是否具备合 理有效的编 号规则

  同风险点2-24.

  再保险

  档案是否存

  基础管理审 档案管理审 档案的安全 放在有专人

  计

  计

  性

  管理的安全

  地点

  同风险点2-24.

  1 .了解并检查相关文件是否有文档编号(例如赔付档案号分入业务保单号)。

  2.检查编号规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查阅文件储存记录的持续性、合理性。

  1.查阅信息系统数据是否按要求储存在安全的地点,是否做好备份等工作。

  2.实地走访,评估储存地点的安全性,如出入登记审批管理,借阅交接管理,防 盗、防火、防水、防鼠设施等。

  3.了解档案销毁管理情况,调阅有关销毁记录,检查过期的档案资料是否按照规 定进行销毁,是否有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监销。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机构与人员 管理审计

  部门、人员 设置的合规 性

  部门、人员 设置是否合 格

  1.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负责人,调阅相关部

  门职责、组织结构图、流程及审批权限、各相关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要求等文件,了

  解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1)如果是产险公司,检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再保险管理部门,是否明确部门职责以及

  相关岗位人员职责、任职要求;

  (2)如果是寿险公司,检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再保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再

  保险业务的管理,没有设置专门再保险管理部门的公司,是否设置专人专岗管理再保

  险业务,是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人员职责、任职要求;

  (3)如果是再保险公司: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例:有健 ——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精算部门,其他公司是否设立专门的、

  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独立于承保、理赔、财务部门的精算岗位。

  认可的精华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查阅公司聘用总精算师的制度要求中是否包括对专业资格、工作经验及其他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七条:“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 方面的要求;审核总精算师的个人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等资料及简历,以确保其专业

  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资格、工作经验等能满足其岗位的要求;调阅总精算师任命文件,获取向保监会上报

  3.《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监会令[2002]4号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 文件及相应的批复文件等资料,检查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是否经过保监会的核准,核

  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准是否早于任命。

  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

  ——获取有关精算人员、核保人和核赔人名单、背景资料(包括国籍身份、教育

  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 、工作经历、从业资格证明等),检查是否聘用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是否

  作用的有效发挥”。

  配备在中国境风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了解有关人员的专业资

  5.《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保险公司应 格、工作经验是否满足其岗位要求。

  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原则上保费收入lO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

  2.通过访谈、调阅资料等方式,检查有关组织架构设置、管理报告 路线、权限职

  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 责规定是否明确、合理、切合实际,如:

  之下。”

  1. 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高现象,如展业与承保、理赔、财务核算、收付费出纳

  、精算等互相兼岗;

  2.是否存在重要岗位缺失,或者缺乏必要的复核、审批岗位;

  3、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授予与其职责相应的权限;

  4.上下级职责权限能否衔接(如上级监控下级、下级向上级汇报);

  (5)是否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听取再保险部门汇报,再保险战略、计划

  等重要事项须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等;

  (6)检查公司权限的设置是滞经审批并进行定期更新。

  3.结合其他检查,了解有关职责权限规定是否与实际相符,再保险相关部门人员

  在实际履职中是否存在阻碍等,如是否存在管理层简单干涉专业判断、不按再保险部

  门意见盲目承接高风险业务、未安排转分保等情况。

   再保险

  是否制定完

  善的交易对

  手选择管理

  分入业务审 计

  风险管理审 计

  交易对手的 选择和资格 评估

  制度、资信 评估制度和 管理体系, 是否能够掌

  握和控制对

  手违约的风

  险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

  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三)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再保险人的资信状况,建立必要的应对措施,防范再

  保险信用风险。

  3.《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

  1.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部门负责人和(或)经办人,了解公司是否制定了

  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交易对手选择、资信评估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2.调阅制度文件,评价有关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如是否将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

  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分入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包括核保 信用评级、以往历史记录等考虑在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内,是否经过必要的信用评估

  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在评估临时分保分入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考 程序,采取合理的信用评估方法,有关选择是否经过集体评议并经过必要的审批等。

  虑直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承保条件、历史赔付记录和分出公司的分保原因等。

  3.获取所有交易对手的名单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并确定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

    在评估合约分入业务风险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约分入业务的特点建立合约分入业 照要求保存在资料库内;结合其他检查,了解所提供的对手名单是否齐全。

  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风险评估的重点包括: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

  4.通过访谈、调阅资料,检查公司内部对交易对手是否实施持续性的风险识别、

  战略、偿付能力及结算情况等;合约条件的重点是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范围、分保 评估、监测和控制程序。

  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的合约使用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

  5.检查公司是否设定交易对手风险限额,明确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预

  定、历史业绩等。

  案。

    对于来自中国境外的分入业务,还应关注分入业务所在国的政治、法律等风险因素。

  6.查阅资料库的记录,检查信息是否定期更新。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分入业务的风险分散,参照直接保险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

  7.对新签约的交易对手,抽查档案及其他文件确定承保人员已在签订合同前进行

  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例如,采用比例转分或购买超赔等方式把分入业务的 信用评估。

  自留责任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8。结合其他检查,审核交易对手选择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资信评估管理制度等规

  定进行操作,并且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和痕迹。

  再保险

  是否制定完

  善的交易对

  手选择管理

  分入业务审 计

  风险管理审 计

  交易对手的 选择和资格 评估

  制度、资信 评估制度和 管理体系, 是否能够掌

  握和控制对

  手违约的风

  险

  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分入业务导致的责任累积,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识别和管控的机制和方 法。责任累积类型有分入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间的责任累积和分入业务间的责任累积两种。

  造成责任累积的主要原因有:(一)分入业务与保险公司参与共保的直接业务形成责任累 积;(二)临时分保分入业务与合约分入业务间形成责任累积;(三)多渠道临时分保分入 业务间形成责任累积;(四)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合约,多个分出公 司均参与的共保业务形成责任累积。其中,分入合约中分出人共保业务和分入业务的合约使 用情况是导致合约责任累积的主要原因。财产保险公司应特别关注分入合约中共保业务及分 入业务使用再保险合约的情况,谨慎评估由此可能形成的单一危险单位、单一区域、巨灾风 险等责任累积。

  再保险

  对于交易对

  手发生的重

  交易对手重

  分入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大风险和突

  计

  计

  发性事件的

  应对

  大风险和突 发事件,接 受人员是否 制度应急预 案,是否能

  及时有效地

  应对

  《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 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

  司所属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 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 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明

  1.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部门负责人和(或)经办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交 易对手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如有,调阅相关制度规定,检查制度是否健 全,是否符合公司运作实际,是否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是否存在漏洞等。

  2.了解公司就处理交易对手突发事件是否有奖惩问责机制。

  3.了解公司是否发生过交易对手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如有,检查有关应急处理和报告 措施是否及时、稳妥、有效应对,符合制度流程要求。

  4.了解公司是否定期审阅、更新应急处理方面的制度规定。

  确各种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内控风险的影响和损失。

  3.公司内部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方面的制度。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是否开展业

  务数据分析

  分入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业务数据分 工作,为分

  计

  计

  析

  入业务管控

  提供数据支

  持

  分入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业务预估管 业务预估管

  计

  计

  理

  理是否规范

  分入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业务质量评 是否有效管

  计

  计

  估管理

  理业务质量

  1.获取业务数据分析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检查有关制度是否健全 、合理,如是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业务数据分析是分入业务管控 否对业务数据分析的方法、模型、报告编制、复核审批流程等做出规定。

  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准确评估合约的 2.访谈了解公司所采用的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数据内容等基本情况,从模型的选

  风险、价格,掌握合约发展趋势。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保额分段数据、损失分段数据、最大自 取、基础数据的来源、涉率、人员资质等方面了解公司业务数据分析工作是否按照要

  留额数据、最大损失数据、责任累积数据、巨灾累积和损失数据、合约T型发展(倒三角流 求开展。

  量发展)数据等。”

  3.全部或者随机抽样选取被审计期间业务分析相关记录、报告以及复核审批记录,检

  2.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查有关材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制度流程。

  4.选取以前年度或期间分析结果,对比实际结果,审查业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1.获取公司业务预估管理制度,检查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如相关制度是否

  根据产险、寿险、合约、临分等不同业务预估做出区分。

  2.抽查部分业务(可重点关注长期末收到账单、或者长期寿险业务),或者结合其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

  他业务财务检查,了解有关预估的方法、流程是否与制度规定相符: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预估管理。分入业务预估数据

  (1)检查预估的方法,如果是手工或Excel操作,则应当调阅相关底稿,如果是系

  具有事先性、不完全确定性、变动性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应采用精算技术,结合业务发展 统计算,则应了解系统的参数设置、计算过程;

  实际,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业务数据预估和管理方法,提高预估数据准确性并确保预估

  (2)通过穿行测试方法,检查有关操作是否与制度规定相符,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复

  工作的有效开展。

  核、审批。

  3.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3.检查预估结果与财务入账结果是否一致,包括预估的保费、分保费用、手续费

  、准备金等。

  4.将预估结果和实际账单情况进行对比,评价预估的准确程度。

  5.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核销有关预估数据。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

  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实时分析,定期分析评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合理设定分支机构经营

  计划和绩效指标,并实时予以指导和监督,保证公司战略目标有效执行。

  1.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部门负责人和(或)经办企业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是否建

  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 立业务质量评估管理制度体系,通过翻阅有关制度规定,了解有关制度体系的具体内

  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 容,判断有关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如是否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频率、评估结果的运

  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 用等做出规定。

  退等的依据。

  2.获取业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检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 查有关指标的合理性。

  务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再保险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再 3.调阅被审计期间业务质量评估报告,以及相关审批、集体讨论等会议记录材料,检

  保险管理的规范性,切实发挥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可 查公司是否按照制度开展业务质量评估管理工作。

  参考附件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评估指标

  体系,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再保险

  公司是否制

  定了分入业

  分入业务审 发展规划审 发展规划制 务发展规

  计

  计

  定

  划,并执行

  相应的审批

  手续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1.访谈了解公司分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获取有关制度文件和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现状和实际,检查规划设计的全面性、合理性、完整性。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如有关业务发展规划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是否包括制定原则,审批流程、相关细分原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本金、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 则等内容。

  等因素后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业务应在考虑转分 再如结合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的检查,分析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保因素后确定的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范围内开展。

  、切合实际,是否充分考虑到了公司资本、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管控能力、承

  3.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同风险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担能力等因素。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司 2.访谈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调阅有关会议记录、签批记录,检查业务发展战略

  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看 规划的制定及审批情况。

  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内险

  峰值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桷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策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再保

  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照与其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是否根据市

  分入业务审 发展规划审 发展规划调

  计

  计

  整

  场情况调整 业务发展规 划,并获得

  相应的批准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本金、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 等因素后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业务应在考虑转分 保因素后确定的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范围内开展。

  3.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同风险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司 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看 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内险 峰值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1.访谈董事会和管理层、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了解公 司;

  (1)是否设置相关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情况进行跟踪;

  (2)市场分析人员是否根据市场重大发展变化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再保险业务发展规 划的调整建设;

  (3)了解公司是否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再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或计划。

  2.检查公司是否存在业务规划的调整机制,检查调整机制是否包括市场跟踪、内部反 馈机制等内容,是否与公司部门设置、实际操作相符。

  3.调阅相关市场跟踪分析的报告、建议文件、会议讨论记录文件,以及有关调整签批 记录、决议等资料,检查是否根据市场情况对再保险业务发展战略定期进行调整,有 关调整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审批。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桷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策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再保

  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照与其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是否对业务

  分入业务审 发展规划审 发展规划执

  计

  计

  行

  发展规划进 行管理,确 保计划有效

  执行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1.获取产于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负责部门信息及相关人员职责文档,检查规划制定及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本金、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 追究的流程。

  等因素后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业务应在考虑转分 2.检查业务发展规划是否细分到如展业、精算、核保、理赔、财务等部门。

  保因素后确定的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范围内开展。

  3.检查公司是否按规定对各主要部门进行计划完成情况审核,并上报管理层。

  3.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同风险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4.访谈调阅资料,并结合其他检查,了解公司是否有偏离再保险战略计划的操作,如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司 有,是否有相应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看

  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内险

  峰值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桷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策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再保

  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照与其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展业管理审 展业人员管 展业人员管

  计

  计

  理

  理是否规范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条 销售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 1.获取展业人员管理制度,检查其内容是否包括了展业人员行业准则、录用、考核、

  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 晋升、培训等内容。

  。

  2.随机抽取新录用的1-2名展业人员,了解其背景资料,检查是否符合公司展业岗位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渠道和方式销售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 用标准。

  销售过程的控制,防范销售风险。

  3.获取被审计期间内展业人员培训清单,检查是否按照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

  2.公司有关分入业务展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

  是否全面(是否包括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展业管理审 展业行为管 展业行为管

  计

  计

  理

  理是否规范

  1.获取展业方面的管理制度,检查其内容是否涵盖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违规处罚

  等内容,是否明确列示禁止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商业道德的展业行为,如商业贿赂等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条 销售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 。

  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 2.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了解展业行为管理的情况,如展

  。

  业方式、展业渠道、展业策略等,检查是否存在风险管控的漏洞。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渠道和方式销售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 3.通过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展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调阅有关资料,检查

  销售过程的控制,防范销售风险。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开展警示教育

  2.公司有关分入业务展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

  4.展示行为审计还应关注

  (1)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支付等商业贿赂行为;

  (2)是否存在展业人员挪用侵占资金风险;

  (3)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再保险

  是否配备专

  门部门或专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核保部门人 门人员负责

  计

  计

  员设置

  分入业务的

  核保,确保

  核保质量

  1.通过访谈、获取公司组织架构、部门职责、报告路线、业务流程等文件,了解

  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七条:中国境内的专业接受人,应 公司是否配备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

  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护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1)如果是专业再保险公司,检查是否设置专职核保人,获取所有专职核保人的身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十六条 承保控制。保险公司 份证明、学历、资格证书、从业经历等资料,了解其是否在国内有住所以及是否有与

  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

  其职责相应的二作能力。

  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

  (2)如果是原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分入业务,了解其是否指定核保或有关专门部

  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门,并配备或指定专人从事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获取再保险核保人的学历、资格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证书、从业经历等资

  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料,了解是否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

  2.获取核保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部门和人员主要职责、组织结构图、流程及审

  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批权限规定等,以及具体的人员名单等资

  (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料,检查是否存在展业人员兼任核保职责的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一人多岗且违反相关

  3.公司内容承保管理政策。

  审批权限设置等情况。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核保内控制

  计

  计

  度

  核保相关内 控制度是否 健全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

  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1.获取核保部门的规章制度,检查核保流程是否包括了初审、复核及相关调查等核保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流程,是否明确了各层级核保权限等。

  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抽取部分大额分入业务(包括合约和临分业务),检查有关核保的复核和分级审核

  (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制度是否有效执行,重大业务是否提交公司核保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2.公司内容承保管理政策。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承保资料完

  计

  计

  整性

  承保相关资 料是否齐全 完整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

  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1.获取相关规章制度,了解对承保资料的有关要求,检查有关规定是否健全合理。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2.从核保系统内抽取部分核保档案,或者从业务案卷清单中抽取部分样本检查:

  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检查核保人员在批核前是否根据手册或指引的规定获取充分的资料;

  (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检查核保人员是否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按规定进行核实及调查。

  2.公司内容承保管理政策。

  再保险

  分入业务相

  关信息是否

  及时录入系

  分入业务审 计

  核保管理审 计

  分入业务信 息录入系统 的及时性

  统,是否存 在因不及时 录入系统导

  致财务业务

  数据失真的

  情况

  公司承保手册或指导等内容政策和规定。

  1.查看公司承保手册或其他业务规定,是否对分入业务信息自确定接受业务之日起 至录入信息系统的最长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录入系统延迟的行为是否明确相关人 员的责任并明确相应的惩罚等。

  2.抽取部分业务档案,对比分入业务确认接受的日期与录入系统的日期,将其差 异与公司规定的时间长度进行对比,找出录人系统过晚的情况。

  3.就上述录入系统延迟的情况,访谈、询问相应的业务人员,查找出延迟的主要 原因。

  4.检查这些延迟录入系统的业务是否影响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责任准备 金的计提等。

  再保险

  寿保分入业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寿险分入业 务是否根据

  计

  计

  务核保

  相关核保规

  则进行核保

  对新订立或转续的寿险合同进行抽查,对核保结果进行复核:

  1.对照个险、团险、重大疾病筹核保规则.评估核保人员是否依据相关的核保规则

  做m核保结果。

  公司核保手册或指引、个险核保规则、团险核保规则、重大疾病核保规则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2.根据核保规则,调阅相天高风险业务的相关资料,重点关注健康状况调查、财务

  。

  状况调查等是否完成。

  3.对于共保、修正共保,还要重点关注无实质保险风险转移的业务,避免分出入滥

  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财务再保险),达粉饰报表等目的。

   再保险

  非寿保分入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非寿险分入

  计

  计

  业务核保

  业务是否根 据相关核保 规则进行核

  保

  公司核保手册或指引、车险、财产险、水险等主要险种核保规则等。

  再保险

  对非比例分

  分入业务审 核保管理审 非比例分入 入业务是否

  计

  计

  业务的调查 进行必要的

  调查

  公司核保手册或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针对临时分保业务或合约分保业务(产险)抽取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合同进行抽样检 查:

  1.对于临分业务,应重点检查核保人员是否估计投保项目最大损失的金额及其发 生的可能性,并以此制定承保条件。

  2.对于合约业务,应重点检查核保人员是否根据原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以及历史 经验数据等资料制定承保条件。

  1.获取与公司核保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明确规定非比例分入业务调 查的要求。

  2.检查公司是否有非比例方式(如巨灾)分入的业务,如有,获取调查问卷文档,检 查公司针对该业务编写的问卷是否全面考虑了业务的风险特征,检查问卷调查或评估 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得到相应反馈意见。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核保管理审 计

  临分业务个 案核保的时 效性

  临分业务个 案是否在定 期限内核保

  核保手册或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抽取临分业务核保档案及核保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等资料,检查以下事项:

  1.检查核保人员是否在合理时限内开始承保工作并与对方进行沟通:

  2.查阅承保条件的发出时间,并评估是否合理;

  3.若临时分保业务有延误,与核保人员进行访谈以了解原因。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定价管理审 分入业务定 定价过程是

  计

  计

  价过程

  否规范

  1.《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 号)(适用于寿险)。

  l.获取定价相关的管理办法、业务漉程等制度文档,检查: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 1]第3号)。

  (1)是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如业务部门负责了解分出业务的有关重要信息,精算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3号)。

  门负责报价等;

  4.《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

  (2)是否明确了有关计算、复核、审批流程和权限制度,建立分级授权、责权分明

  号):“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名称,自发文之日起,各公司新签订的再保险合约 、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再保险定价控制程序:

  按如下规则进行命名:公司简称+业务年度十险种+合约(或预约合同)形式+‘合约’ (或‘

  (3)检查产品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对应的直保产品条款费率是

  预约合同’),使用语言与再保险合约保持一致。其中,险种为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 否向监管部门备案或经过审批批准,合约分保业务命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则等;

  产险、工程险等,合约和预约合同的形式为成数、溢额、成数溢额、险位超赔、巨灾超赔等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10]8号)规定:“分出入需向接受人提供

  。例如,201 1年AA公司的英文非水险成数溢额合约,应命名为:AA 2011 Non—Marine 产品及定价相应的资料以协助对方进行核保及定价。”因此,当分出人未提供有关信

  Quota Share And Surplus,Treaty;2011年BB公司的中文水险溢额预约分保合同,应命名 息和资料时.捡查接受人是否及时向分出人索取有关资料。

  为:BB201 1年水险溢额预约合同。”

  3.调阅定价审批文档,检查定价是否在设定的权限和流程内得到复核和审批。

  5.《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

  4.调阅相关董事会、管理层的议案和会议记录,检查定价制度是否经董事会或管

  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

  理层审议通过。

  6.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定价管理审 计

  分入业务定 价方法和公 式

  定价方法和 公式是否遵 循相关精算 技术要求

  1.《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

  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3号)。

  5.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相关定价方法制度和文档,检查定价方法和定价公式是否符合精算基本原理。

  2.公司定价计算是采用精算软件系统还是手工计算(例如:通过Excel),分别获取定 价明细报告或计算底稿。如果是精算软件系统计算,向负责定价的人员了解相关的计 算逻辑,并通过系统或导出有关参数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可以用平行模拟法或测试 数据法对精算定价系统的准确性或有效性进行检查。如果是Excel手工计算,可以直接 获取计算底稿进行逐步推导检查,复核定价模型中使用的定价方法和公式是否符合公 司定价相关规定,是否遵循精算基本原理。

  3.获取定价复核记录,检查复核人员是否复核定价方法和定价公式,并审批签字。

  4.如复核时发现错误,检查定价模型中是否有修改记录,及复核文档是否有再次复核 的记录。

   再保险

  定价模型是

  分入业务审 定价管理审 分入业务定 否模拟产品

  计

  计

  价模型

  或合同的所

  有重要特征

  1.《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

  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3号)。

  5.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寿险分入业

  分入业务审 计

  定价管理审 计

  寿险分入业 务定价模型 假设

  务定价模型 中是否采用 合理的模型

  点及假

  1.《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

  3.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定价管理审 计

  非寿险分入 业务定价模 型假设

  非寿险分入 业务定价模 型假设

  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3号)。

  3.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是否对定价

  分入业务审 定价管理审 利润测试及 结果进行有

  计

  计

  敏感性分析 效的测试和

  分析

  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是否完整记

  录价格磋商

  重点内容,

  分入业务审 定价管理审 价格磋商环 并妥善存

  计

  计

  节

  档,以确保

  承保价格经

  过了合理的

  协商

  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定价管理审 承保条件调

  计

  计

  整的审批

  承保条件的 调整是否经 过恰当审批

  业务定价指引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针对公司定价计算是采用精算软件系统还是Excel手工计算.,可分刖获取定 价明细报告或计算底稿。如公司采用精算软件系统计算.则向负责定价的人员了解模 型模拟产品的情况,并通过系统或导出有关参数进行检查。同时,可以用平行模拟法 或测试数据法对精算定价模型的准确性或有效性进行检查。如公司采用Excel手工计 算,则可以直接获取计算底稿进行推财检查(类似平行模拟法)。

  2.检查定价模型是否考虑了合同所有的特征,如浮动手续费、损失分摊、转分保 等,产险还需关注使用的分布类型、相关假设及参数选取等。

  3.获取定价模型复核的支持性文件(复核记录、邮件),检查是否至少有2人对定 价模型进行独立复核,并审批签字。

  4.若复核时发现有误,检查定价模型中是否有修改记录.及复核文档是否有再次 复核的记录。

  寿险分入业务定价模型与非寿险有所差异.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重点要父注如下要 点:

  1.获取定价指引文件,检查是否对模型点的选取设定依据或标准(如年龄、性别、保 额等),是否明确指出需对比定价产品与类似产品经验分析结果,以判断定价假设合理 性。

  2.检查定价模型中选取的模型点(年龄、性别)分布是否均匀、合理;检查定价模型使 用的假设是否同审批的定价文档中的假设相同。

  3.若定价产品无经验分析数据,检查定价假设设定的依据是否合理,如根据公开数据 (科研数据、市场经验)确定定价假设。

  4.检查定价假设文档中是否标明重要假设,并对重要假设做敏感性测试。

  5.获取定价模型点、定价假设签批文档,检查相关负责人是否对上述文档进行笔核及 签批 6.检查模型点与分出人提供的佰恳是宙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有合理解释。

  l.获取公司定价指引及内控管理文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非寿脸分入业务定价模型中 须进行合理的事故发生频率和案均赔款(或赔付率)分布假设及提供相关指引。

  2.获取定价假设文档,抽取部分非寿险业务定价文档捡奢其是否按规定合理假设事故 发生频率和案均赔款(或赔付率等.检查其是否与同类型业务的假设进行比对。

  3.检查定价工作底稿,确定是否复核。

  1.获取公司定价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明确规定定价结果需进行利润测 试及敏感性分析。

  2.获取利润测试、敏感性分析文档及当年公司制定的利润指标文档,检查定价结果是 否满足公司预期的利润指标,若不满足,是否有管理层的检查和签批记录。

  3.检查定价结果审批文档,检查上述文档:

  ——是否包含利润测试结果及敏感性分析结果;

  ——是否经审批流程签字确认。

  1.获取公司定价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明确规定价格磋商的重点内容需完 整详细记录并保存。

  2.抽取部分价格磋商内容记录的文档样本,检查是否完整记录磋商价格的重点商议内 容。

  1.获取公司定价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承保条件需要调整的业务,是否需要重新 履行相应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是否列明了调整的内容和原因,其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抽取部分承保条件在批准后又进行调整的审批文档,检查调整的条件是否在规定的 权限及流程内得到签批。

  3.检查相关说明性文楼的完整性,如业务的质量分析等。

   再保险

  公司是否设

  分入业务审 计

  合同管理审 计

  新签订合同 的复核审批 控制

  置对新签订 的分入合同 的复核和审 批权限的控

  制

  获取承保部门的规章制度,包括部门主要职责、组织结构图、流程及批核权限等:

  1.审阅部门组织结构图,以确定岗位的设置符合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2.识别业务、合规等部门主管及经理级等岗位,并检查其岗位的职责表,以确保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制度制定、合同订立和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处置、纠纷诉讼等方 其职责与岗位的要求一致。

  面,应当有法律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提前介入和充分参与,防范法律风险。

  3.审阅流程图,以确保承保流程包括了投保资料的分析、核实,并按权限进行批

  2.合同管理规则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核等。

  4.审阅公司权限的设置是否获董事会或管理层等批核,并定期进行更新。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分保合同续

  分入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合同续转前

  计

  计

  经验分析

  转前是否进 行经验分析 或参考经验

  分析结果

  分保合同的

  分入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合同续转审 续转是否经

  计

  计

  批

  过适当的审

  批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理赔内控制

  计

  计

  度

  分入业务理 赔相关制度 是否健全

  本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抽取续转合同样本,检查续约条件是否参考了业务数据分析的结果。

  2.如续转合约存在与经验分析结果不符的条款,了解其订立过程,是否经过相关审批 流程。

  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分保合同的审批权限规定,检查权限是否按规定定期由适当授权人更新。

  2.进行以下步骤:

  (1)查阅续传合同审批记录;

  (2)查阅续转报告审批记录;

  (3)查阅续转中的核保、定价记录、与接受人的往来函件、承保文档和审批记录等。

  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续转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

  、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

  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

  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

  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

  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

  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

  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

  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

  1.访谈并获取理赔相关部门(例如:再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保险公司的再保部

  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门等)主要职责、组织架构图、流程及批核权限等资料,检查公司是否设立专门的理赔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 管理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理赔工作;设置专门的理赔岗位,检查理赔岗位的设置是

  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 否符合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原则,如核赔和展业岗位、初审与复核是否分开等;理赔

  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时 岗位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

  2.获取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对照监管要求,检查有关内容是否完整。

  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3.检查公司理赔相关制度,是否规定对重大赔案,接受人应当根据合同规定,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及时索取关信息并积极介入理赔和现场查勘工作。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

  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

  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

  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

  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

  受人。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理赔内控制

  计

  计

  度

  分入业务理 赔相关制度 是否健全

  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 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通知、现金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 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 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确保摊回赔款的正确性。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 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3.公司理赔规章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理部权限控

  计

  计

  制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理部权限控

  计

  计

  制

  公司是否设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

  置理倍相关 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

  的复核和审 、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批权限度有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效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

  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

  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

  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

  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

  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

  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 1.调阅公司分入业务理赔流程和审批权限方面的制度规定,审阅组织流程图,以确保

  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理赔流程已包括了调查及获取证据、确定出险事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授权与审批等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 必要的控制程序,重大赔案是否经过相应权限机构审议等。

  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 2.审阅审批权限设置和调整是否通过管理层或董事会的批准并及时更新。

  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时 3.从系统或案卷中随机或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部分赔案,检查有关分入业务理赔复

  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 核、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1)审批流程是否符合理赔规章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复核;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2)如为系统自动审核,检查其金额、性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 (3)如为人工审批,抽查理赔部门主管是否进行定期授权,以确保复核的有效性。

  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

  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

  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

  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

  受人。

  公司是否设 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

  置理倍相关 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通知、现金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

  的复核和审 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

  批权限度有 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确保摊回赔款的正确性。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

  效执行 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3.公司理赔规章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是否对超过 合同期限的 赔案理赔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超期赔案管

  计

  计

  理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

  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

  、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

  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

  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

  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

  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

  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

  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

  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 抽取金额较高及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重点关注非比例业务,并进行以下步骤:

  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 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时 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

  1.审阅案件发生时间是否在分保合同期限以内;

  2.如事故持续时间较长并超过分保合同限期,审阅分出人是否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证 明及损失总额在发生时间内的摊分情况;

  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3.审阅理赔人员是否按合同条件复核摊回赔款金额;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4.检查有关审批记录是否完整。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

  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

  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

  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

  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

  受人。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计

  计

  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 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通知、现金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 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 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确保摊回赔款的正确性。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 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3.公司理赔规章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再保险

  理赔人员是 否对估损金 额达到合同 约定的赂案 开展调查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赔案调查管

  计

  计

  理

  理赔人员是

  否对估损金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赔案调查管

  计

  计

  理

  额达到合同 约定的赂案 开展调查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

  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

  、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

  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

  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

  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

  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

  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

  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

  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 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 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时 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 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在业务系统内抽查估损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赔案,并查阅以下事项:

  1.是否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出险通知及赔案的预估等资料;

  2.接受人理赔人员是否参与赔案调查并获取相关资料;

  3.如未参与调查工作,是否获取部门主管的批准并及时提供合理的原因;

  4.赔款支付前,相关人员是否审核内容并按权限进行审批。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

  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

  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

  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

  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

  受人。

  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 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通知、现金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 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 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确保摊回赔款的正确性。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 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3.公司理赔规章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赔案调查管

  计

  计

  理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

  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

  、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

  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

  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

  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

  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

  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

  理赔人员是 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

  否对估损金 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

  额达到合同 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约定的赂案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

  开展调查 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 1.获取公司理赔相关制度,检查是否对未决赔款的管理制订了相关规定。

  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时 2访谈了解公司是否跟踪监测未决赔都江堰的变动情况,并对异常变动予以关注。如

  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 有,检查公司是否及时向分出人了解异动原因,获取相关监测分析、跟踪、往来函件

  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或邮件的记录。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3.随机抽取部分大额合约业务或者个别出人的全部业务,从系统或报表获取公司审计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 期间内未决赔款,制作拆线图、趋势图,利用统计分析工具,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 。如有,了解公司是否关注了该情况 ,是否有相应的文档记录等。

  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

  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

  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

  受人。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理赔管理审 赔案调查管

  计

  计

  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

  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通知、现金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

  理赔人员是 否对估损金 额达到合同 约定的赂案

  开展调查

  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 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确保摊回赔款的正确性。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 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分入业务特别是合约分入业务 未决赔款的管理方法,加强与分出公司的沟通,确保未决赔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未决赔 款突然增大或减小、已决赔款与未决赔款同时大幅增加等异常情况应给予特别关注,及时向

  分出公司了解异常变化的原因。

  3.公司理赔规章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账单管理审 账单管理制

  计

  计

  度

  账单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

  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接受人账单管理制度,检查有关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如是否包括对账、催收 等内容,是否明确处理、录入、复核及审批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等。

  2.抽取部分业务账单相关业务档案、系统记录、往来邮件记录等,检查有关录入、复 核 、审批等业务实际操作是否与制度规定相符。

  3.通过穿行测试,检查实际业务流程操作是否与有关制度规定相符。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账单管理审 账单催收管

  计

  计

  理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账款管

  接受人是否 及时催收账

  单

  理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定期与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出人核实再保险业务的应收款项, 严控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应收账款形成坏账损失,导致公司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 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解决长期应收账款问题。

  1.了解并审阅是否有账单催收流程。

  2.抽样检查部分账单,审阅账单寄出时间是否晚于合同规定。如有,了解相关部门是 否按规定进行催收。

  2.账单处理流程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账单管理审 计

  业务信息与 账单信息的

  一致性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财务结算管

  计

  理审计 理制度

  寿险与非寿

  险再保险业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务的分业经

  计

  理审计 营、单独列

  账和分别核

  算

  纸质合同、 信息系统记 录的信息是 账单处理流程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否与账单信

  息一致

  按照随机或重要性原则抽查合约业务及临分业务账单,并将账单内容与合同、业务系 统、财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财务结算规 章制度是否

  健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 范。

  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分入业务财务结算制度,获取该制度,检查其健全性。

  2.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检查公司分入业务财务结算规定是 否合格,如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原则、分保手续费的结算、分保准备金的结算、 重大风险测试等内容是否与会计准则相一致。

  3.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l.《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

  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

  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九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 1.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经办人访谈,获取公司再

  出保险;(二) 分入保险。

  保险业务险种清单,进入公司业务系统、再保险系统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再保险分

  2.《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

  “关 入业务的对象、分入业务的原始险种等信息:

  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分入长期寿险中的意外险及健康险业务的问题。财产保险公司分人、分 (1)如果是寿险公司,则了解是否接受产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如有,进一步了解是否存

  寿险与非寿 出保险业务不得突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财产保险业务外,仅可分入、分出短 在产险业务的分入;

  险再保险业 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你公司所请示的业务内容属于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 (2)如果是产险公司,则了解是否接受寿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如有,进一步了解是否有

  务是否分业 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于该产品本质上仍是一款长期寿险产品,并不 寿险业务的分入,或者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责任,或者风险保费、

  经营、单列 符合《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共保、修正共保等业务;

  \

  列账、分别 所以你公司作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分人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 (3)如果是再保险公司,通过了解部门人员设置、查阅业务台账、财务账目以及进入

  核算 险责任。”

  业务财务系统等方式,检查寿险与非寿险分入业务是否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3.《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监会令[2002]4号)第三条: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 2.获取相关文件或者制度汇编,检查制度是否对分入业务对象、险种等作出规定。

  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第四条:“经中国 3.结合其他检查,了解寿险与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单独列账、分别核算等规

  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二)非人寿 定及其执行情况。

  再保险业务;(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第8号)第九条:“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

  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记账凭证录

  计

  理审计 入的准确性

  分入业务记 载凭证录入 是否正确

  1.根据重要性或随机原则,抽取被审计期间经审核后的分入业务账单,将纸质业务档

  案(包括分保合同、各期账单、结算凭证等)、财务凭证和业务系统有关记录、财务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系统有关记录逐一进行比较,检查不同系统之间、纸质和电子之间的有关记录是否一

  2.《财产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 致,复核、审批记录是否完整等。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 2.查阅财务人员是否按不同分出人、合约分保或临时分保、寿险和非寿险、不同账期

  范。

  进行分类,把分保费收入、手续费、已付赔款、应付摊回赔付、纯益手续费等项目准

  3.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确地录入财务系统。

  3.检查应收入/应付金额是否与财务系统内的数据一致。

  4.凭证上的财务数据录入财务系统后,是否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进行复核。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财务结算管 理审计

  账目调整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抽查关账日期后录入财务系统的凭证,并进行以下步骤:

  账目 调整是 2.《财产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 1.访谈财务审批核准人员,了解关账后调整的原因。

  否得到有效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 2.了解调整是否附有支持性文件。

  控制

  范。

  3.确认审批核人员是否重新审阅调整凭证及财务报表以确保一致;财务报表是否重新

  3.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交至有关部门及管理层审阅。

  再保险

  分入业务审 计

  财务结算管 理审计

  收储款审批

  收付款行为 是否经适当 审批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 获取收付都江堰的权限设置并检查: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 1.收付款前,账单是否经审批。

  范。

  2.核对账单收付款金额、对象等事项与实际收付凭证及财务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对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制定了政策制度,获取相关规定,是

  2.《财产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 否对账龄分析、结算、催收、坏账计提、后续措施等做出了规定。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

  2.从业务、财务部门获取应收分保账款账龄分析资料,选取账龄超过合同约定期

  应收分保款 范。

  限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应收分保款 项是否在合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账款

  3.随机抽查应收账单样本,并进行以下步骤:

  计

  理审计 项管理

  同约定期限 管理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定期与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出人核实再保险业务的应收款

  (1)检查相关人员是否复核账单;

  内进行结算 项,严控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应收账款形成坏账损失,导致公司资金成本和管理成

  (2)适当授权人是否进行审批;

  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3)对于已到期而未收到款项的账单,检查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发出催收通知书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解决长期应收账款问题。

  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4)检查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对超龄应收的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等。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

  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

  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

  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

  准之一: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计

  理审计

    (一)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 BEST评级应 不低于A-。(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 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

  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

  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

  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根

  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确定风险累积水平。(二)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

  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

  跨境人民币 结算

  的(变三动)。对于比例分保业务 跨境人民币   1、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 结算再保险 100%。

  业务是否经   2、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

  过批准 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3、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开展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有,继续以下步骤:

  1.了解相关业务基本情况、贯彻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2.获取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财务评级报告,检查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资质要求。

  3.对照监管要求,检查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4.实地查看公司信息系统能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

    (五)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

  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分入业务审 财务结算管

    (二)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

  计

  理审计

  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三)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

  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七、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

  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

  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据和方法。

    (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

  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

   再保险 再保险

  含浮动手续

  费条款的再

  保险合同的

  分入业务审 计

  财务结算管 理审计

  再保手续费 预估及其调 整的合理性

  手续费预估 及其调整是 否合理,是

  否存在粉饰

  公司财务报

  表的情况

  是否设立专

  门负责分出

  业务的部门

  分出业务审 计

  机构与人员 管理审计

  分出业务部 门岗位人员 设置

  或者指定部 门负责分出 业务,明确

  业务负责

  人,设置适

  当的岗位

  1.《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2.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3.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1.获取公司手续费预估管理制度和会汁处理规则,检查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 性。

  2.从含浮动手续费条款的再保险合同中,抽取部分金额较大的合同,查看相应的 合同条款及相关业务的赔付率预估记录,检查其手续费是否根据赔付率估值进行预估 、列支。

  3。抽取各期账单,检查手续费调整是否及时、准确。

  4.查看以往预估手续费,并与实际发生值进行对比,评价其预估的准确程度。

  5.查看公司有无手续费特殊调整的情况,询问手续费特殊调整的原因,获取调整 审批流程及记录,检查账目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1.访谈公司管理层、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负责人,调阅相关部门职责

  、组织结构图、分出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各相关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要求等文件,

  了解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

  (1)如果是财险公司,检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再保险管理部门,是否明确部门以及相

  关岗位人员职责、任职要求:

  如果是寿险公司,检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再保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再保

  险业务的管理;没有设置专门再保险管理部门的公司,是否设置专人专岗管理再保险

  业务,是否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职责、任职要求。

  (2)获取分保部门的人员名单,识别部门主管及其他主要岗位,并查阅其岗位职责表以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机 确保其职责与岗位的要求一致,查阅部门主管及其他主要岗位人员的个人资历简介以

  构和管理制度。

  确定其能否满足岗位的需要;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 (3)检查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精算部门,其他公司是否设立

  报告制度。

  专门的、独立于承保、理赔、财务的精算岗位;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 (4)获取有关精算人员、核保核赔人名单、背景资料(包括国籍身份、教育、工作经

  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 历、从事资格证明等),检查是否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精算专业人员,了解有关人员

  有效发挥。

  能否满足岗位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管理再保险业务。

  2.通过访谈、调阅资料等方式,检查有关组织架构设置、管理报告路线、权限职责规

  3.《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 定是否明确、合理、切合实际,如:

  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 (1)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情况,如销售与承保、理赔、财务核算、收付费出纳

  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精算等互相亲如兼岗;

  4.分保业务指引等内控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重要岗位缺失,或者缺乏必要的复核、审核岗位;

  (3)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授予与其职责相应的权限;

  (4)上下级职责权限能否衔接(如上级监控下级、下级向上级汇报);

  (5)是否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听取再保险部门汇报,再保险战略、计划等重

  要事项须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等;

  (6)审阅公司权限的设置是否经审批并进行定更新。

  3.结合其他检查,了解有关职责权限规定是否与实代表覅相符,再保险相关部门人员

  在实际履职中是否存在阻碍等,如是否存在管理层简单干涉专业判断,不按再保险部

  门意见安排高风险业务分保等。

  再保险

  分出业务管

  理部门或分

  出业务责任

  人是否与原

  分出业务审 计

  机构与人员 管理审计

  再保与直保 部门的沟通 机制

  保险承保部 门充分沟 通,共同商

  定分出方案

  、续转意见

  及拟变更方

  案等。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我部投资进、债仅人、客户

  、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和

  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 的发生。

  第四十七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专门措施加强内外部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通过网络平 台、内部刊物、定期沟通和会议交流等方式实现信息广泛共享。凡是不涉及商业秘密、知识 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可以在企业内部公开。

  1,公司是否有关制度,规定再保险部门与直接保险部门需就分出方案及续转意见进行 充分沟通,并对沟通时间、频率、方式、内容进行规定。

  2.抽取再保险部门和直接保险部门的沟通纪要和往来邮件,查看沟通情况,检查公司 是否有未沟通可未充分沟通便由一方做出决定的情况。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

  信息的内部报告或通报以及外部披露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顺畅高效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承保部门根据合约或临时分保安排或运

  行的需要,向再保险部门提供原保险的风险信息及分保需求;再保险部门进行信息分析后,

  制订恰当可行的再保险方案,确保风险的顺利转移。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交易对手的 是否审慎选

  计

  计

  选择

  择交易对手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交易对手的 是否审慎选

  计

  计

  选择

  择交易对手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办

  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分出公司应按照公司

  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

  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

  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

  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4、惠誉(Fitch)

  评级应不低于A-。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

  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

  构:

  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

  B++;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

  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关于偿付能力的有关规定,再保

  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获取交易对手名单及相关背景资料文件,检查:

  (1)有关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记录是否完整;

  (2)交易对手信用评级、资本金等标准是否符合监管和公司规定;

  ——在再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如再保险接受人的财务实力评级连续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 时,分出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4.《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04]4 号);《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 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通知》是本着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因此,对于 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境内保险公司要本着审慎控制再保险业务 风险的原则,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

  5.《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 会的要求,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的评估原 则。特别应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

  (3)有关调查资料是否齐全,如公司年报、偿付能力报告信用报告、公司内部报告 等;

  (4)交易对手选择过程的相关复核、审批记录是否完整:

  (5)检查信息来源是否可靠。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可以从渠道的权威性、多样性等角 度来评估,如不能只是交易对手自身提供的资料,最好有相关权威评级机构或知名咨 询机构的材料,或者现场走访调查核实的记录等作为辅助证据;

  (6)交易对手选择时,检查交易对手资信有关信息和记录是否及时更新。

  抽取的重点可以是:针对被审计期间新签约的交易对手,按照业务量从大到小或 者随机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分保交易对手资料。

  2.访谈了解公司交易对手档案管理情况,调取档案资料或进入系统进行检查,了 解公司对所有交易对手是否都纳入统一管理等。

  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跨境传递。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并从再保险接受人的信

  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历史履约情况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

  风险等方面,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6.《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条:再保险控制。保险公司

  应当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计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

  等控制事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数据及再保险市场的跟踪分析,准确把握再保险需求,科学

  安排再保险计划,合理订立再保险合同,确保及时、足额分保,并及时准确向再保险人提供

  分保业务信息。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交易对手的 是否审慎选

  计

  计

  选择

  择交易对手

  是否加强交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交易对手日

  计

  计

  常资信管理

  易对手(接 受人、纪纪 人)资信管

  理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再保险人的资信状况,建立必要的应对措施,防范再保险信 用风险。

  7.《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识 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 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8.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分出公司应当有甄选和审查再保险公司的流程,甄选的 标准可以包括:外部评级或评价、分出公司自身的看法、最低资本水平、双方以往合作历史 纪录、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转分保安排等。

  9.公司自身的交易对手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1.同风险点4-3.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第四章 再保险资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再保险接受人客观上的偿付能力和主观上的偿付意愿两个方面建立再

  保险资信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资信管理对象包括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公司应

  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监控,有效控制因再保险人的信用

  风险而可能给分出公司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跟踪和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险接受人的风险偏好管理,建立再保险接受人风险偏好数据

  库,对不同类型业务寻求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提高分保效率。

    第一节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再保险资信管理的核心是对再保险接受人进行信用分 析和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再保险接受人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 估再保险接受人的履约能力。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资信调查,确保信 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资信评估,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和财 产保险公司自身独立评估结果来考量;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分级名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选择 再保险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可根据资信评估的结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险接 受人名单,并根据实际监控的情况不定期更新。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信息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主观偿付意愿进 行评估,通常是采用对结算记录进行分析的方法。对于客观上具有偿付能力而主观上不具有 偿付意愿的再保险接受人,应适时终止业务往来。

    根据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账款的资产 认可与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再保险安排的有效性

  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建立接受人、经纪人资信管理的制度体系,获取有关制度规定, 检查其是否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实际。如是否名含接受人和经纪人资信管理规定,是 否对信用违约风险制订相应的评估、监控、处置等处理机制等。有关新业务和续转流 程中是否将审核资信的环节前置,是否对资信信息及时更新做出规定,明确有关责任 部门和人员。

  2.获取有关查询权限,进入公司接受人和经纪人信息库,检查:

  (1)公司所有交易对手(接受人和经纪人)是否均纳入系统管理;

  (2)查阅资信管理的维护记录,评估信息是否定期更新,例如;检查分保人员是否把 相关资烊输入交易对手的资料库,并对其定期更新;

  (3)资信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4)对新的交易对手,查阅是否及时纳入资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通过网络新闻、公司监控记录,判断公司是否在交易对手偿还能力、信用评级、财 务状况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启动有关资信调整或重评估的程序。

  (包括对再保险合约条款的审核),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细致评估,避免因再保

  险接受人的资信问题对自己的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节 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其对再保险资金

  的非法挪用和逾期占用。财产保险公司可考虑采用第三方信托账户等方式防范上述风险,同

  时应对相关结算记录进行密切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中止或终止与存在资信问题的再保险经纪

  人的业务往来。

    为降低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可以考虑在再保险合约中引入“再保险中介条款”,

  将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该条款最终采用与否,由再保险双方

  协商确定。

  再保险

  是否对交易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交易对手突

  计

  计

  发事件管理

  对手所发生 的突发事件 作出及时的

  反应

  1.同风险点4-3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 受人信用风险突发应急预案,以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 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最大限度保证再保险业务的安全。在合约分保中,可引入合约 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处置事项做出明确的规 定。

  1.检查公司是否建立监控机制以识别突发事件的发生。

  2.检查公司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制度:如有,审阅公司是否制定突发事件 处理的权限。通过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是否明确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团队及沟通渠道 。

  3.若审计期间内,交易对手发生过突发事件,则获取相关的审批、处理过程的记录文 档,审阅公司是否及时按照公司应急制度执行,如终止分保合同及暂缓向对方付款等 。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分出业务数

  计

  计

  据分析制度

  是否建立分 出业务数据 分析制度

  公司是否有

  分出业务审 风险管理审 业务质量评 有效措施评

  计

  计

  估与管理 估与管理业

  务质量

  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业务数据分析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审阅有关制度是否健全 、合理,如是 否规定业务数据分析方法、模型、报告编制、复核审批流程等。

  2.访谈了解公司所采用的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数据内容等基本情况,从模型的选 取、基础数据的来源、分析频率、人员资质等方面了解公司业务数据分析工作是否按 照制度规定开展。

  3.全部或者随机抽样选取被审计期间业务分析相关记录、上报管理层的报告以及复核 、审批记录,检查有关材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

  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实时分析,定期分析评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合理设定分支机构经营

  计划和绩效指标,并实时予以指导和监督,保证公司战略目标有效执行。

  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 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 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 辞退等的依据。

  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 务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再保险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再 保险管理的规范性,切实发挥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可参考附件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建立适合自身 业务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财产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 提出解决方案和步骤。

  1.与公司管理层、再保险部门负责人和(或)经办业务人员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建立 业务质量评估管理制度体系,通过翻阅有关制度规定,了解有关制度体系的具体内 容,判断有关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如是否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频率、评估结果的运 用等做出规定。

  2.获取业务质量评估指标,对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检查指 标设置的合理性。

  3.调阅被审计期间业务质量评估报告、管理层审批记录、相关会议记录、检查公司是 否按照制度开展业务质量评估。

  4.了解再保险业务审计情况,获取相关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检查是否每年开陈胜相应 的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等。

    审计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个业务年度至少各审计一次。

  4.公司内部业务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

  再保险

  公司是否制

  分出业务审 风险计划审 分出业务计

  计

  计

  划的制定

  定了分出业 务计划,并 经过相应的

  审批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1.访谈了解公司分出业务计划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获取有关制度文件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现状和实际,审阅规划设计的全面性、合理性、完整性。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如: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1)有关业务计划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是否包括制定原则、审批流程、相关细分原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则等内容;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2)是否按照各险种制定分出业务计划,包括分出额及自留额、合约分保及临时分

  3.IAIS《保险监管核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风险7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保等;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f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

  (3)确认其是否通过管理层审批并定期更新。

  司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

  2.访谈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调阅有关会议记录、签批记录,检查再保险战

  看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风险峰值 略规划的制定、审批及执行监控等情况。

  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3.获取分出业务流程,确认分出业务规划是否有相应的落实机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确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此策力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局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

  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期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是否根据市

  分出业务审 风险计划审 分出业务计

  计

  计

  划调整

  场情况调整 分出业务计 划,并获得

  相应的批准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1.通过访谈董事会和管理层、再保险分出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分出业务经办人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员,了解公司: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I)是否设置相关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情况进行跟踪;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2)市场分析人员是否根据市场重大变化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再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的调整建议;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3)了解公司是否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变更再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或计划。

  、

  3.IAIS《保险监管核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风险7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2.调阅公司分出业务计划的调整文件,检查是否包括市场跟踪、内部反馈机制等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f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 内容,是否与公司部门设置、实际操作相符。

  司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

  3.调阅相关市场跟踪分析的报告、建议文件、会议讨论记录文件,以及有关调整

  看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风险峰值 签批记录、决议等资料,检查是否根据市场情况对分出业务发展战略定期进行审视调

  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整,有关调整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审批。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确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此策力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局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

  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期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风险计划审 分出业务计

  计

  计

  划的执行

  是否对业务 计划的执行 进行管理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

  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

  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

  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

  1.获取分出部门的规章,包括部门的职责、组织结构图、权限的设置及流程图

  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 等,审阅规划制定及追踪的流程;查阅权限的设置是否获管理层审批并定期更新;评

  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估权限的设置是否合理,例如,审批金额应与审批人员岗位相对应。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2.抽查分出业务的样本作以下穿行测试:

  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 (1)检查分出业务是否符合自留额的要求;

  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2)检查授受人是否在公司审批通过的接受人名单人。

  3.IAIS《保险监管核原则》:“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风险7转移策略要与其业务性质、规模

  3.调取分出业务计划,审阅其是否细分到展业、精算、核保、理赔、财务等部门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这也是分出f公司承保、风险及资本管理策略的一部分。要充分考虑公 。

  司的整体风险偏好,资金的比较成本,流动性,以及对未来市场和经济走向以及承保预期的

  4.审阅公司是否按规定对各主要部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管理层。

  看法,特别是要考虑:(1)风险偏好(包括总限额和净自留额);(2)具体保险项目的风险峰值

  5.访谈人员、调阅资料,并结合其他检查,了解公司是否有偏离再保险战略计划

  和季节变化;(3)分散化水平;(4)信用风险偏好。

  的操作,如有,是否有相应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审批再保险战略,他们还应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机

  制,以确保公司管理层提交并执行此策力略,偏离再保险战略的行动需要获得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的批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局对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管,要授权定期审查

  再保险战略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按期运作并持续实现战略目标。

  4.公司相关内部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再保险

  自留额和分

  分出业务审 交易过程审 自留额和分 出额是否符

  计

  计

  出额管理 合监管和公

  司管控要求

  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二年: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

  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工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 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建立累积限额管理制度,落实《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

  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定》有关自留额、分出额等规定、检查是否有相关的系统自动控制、人工审核和复核

  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 等机制确保限额管理制度的落实。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对于财险公司和专业再保险公司,调阅连续三年财务、业务报表,检查各年自留保

    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 险费是否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3.随机或者按照金额抽查各主要险种的直保业务,检查是否存在一个危险单位超过其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 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的情形,对于超过的部分是否办理了再保险。

  确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

  4.利用测试数据法等方法,检查公司能否对有关分保限额管理的制度规定实施系统控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与巨灾风险的管理,建立风险累积责任和巨灾 制,如自动限额管理、自动提醒分出超限额业务等。

  风险的识别管理原则和方法,重点考虑地区、行业、险种等因素,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

  3.公司分保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计

  交易过程审 计

  询价管理

  是否在分析 测算的基础 上,向分出 业务备选接 受人进行询 价

  分保业务管理规定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从承保部门抽查较大额的保单作为样本;

  1.检查公司是否向几家备选分出接受人,告知分出业务重要信息;查阅分出业务人员 向符合条件的接受人进行询价的记录。

  2.检查公司是否对个别接受人进行分析,判断公司的决定是否合理[如是否充分考虑再 保险人的财务实力(体现在年报)、公司内部评估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合作历史、 历史合同条件等]。

  3. 检查接受人是否在公司审批的授受人名单上。

  4.检查是否评估接受人的承保条件。

  5.检查分出业务审批人员是否复核分出业务的资料及建议,并进行审批。

  再保险

  是否将影响

  再保险定价

  分出业务审 交易过程审 重要信息告 和分保条件

  计

  计

  知

  的重要信息

  向接受人书

  面告知

  抽查分保部门业务记录样本,并进行以下步骤:

  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五条: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保险定 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分出人应及时向接受人提 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及预期赔付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分保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检查分保的档案及往来函件,确保分保人员是否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 要信息(例如:产品条款、核保规则、发生率数据等资料)向接受人提供。

  2.(适用于临分财产险业务)检查是否在询价时向接受人提供项目的资料(例如项目 类型、投保额、历史资料及投保人对减低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3.(适用于临分寿险业务)检查是否在询价时向接受人提供投保的资料(例如健康状

  况、医疗记录、现有的寿险保险及职业类型等资料)。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计

  交易过程审 计

  业务谈判及 分保意见审 批

  业务谈判及 分保意见是 否进行适当 审批

  分保业务管理规定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获取分保相关制度以及分保部门的权限设置。

  2.检查权限设置是否获管理层审批,并定期更新。

  3.抽查已审批的分保安排,检查分保审批人员是否复核分保条件并进行审批。

  再保险 再保险

  超出公司自

  分出业务审 交易过程审 合约业务自 动分出限额

  计

  计

  动接受限额 的保单是否

  进行分保

  比例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计

  交易过程审 计

  财产险分出 的单一接受 人分出限额

  的财产险是 否对同一家 接受人分入 比例进行监

  控

  分保业务管理规定等内部政策和规定

  1.对照分保合约,从承俣业务列表上抽取保额较高的保单。

  2.检查剩余的承保金额是否符合公司的自动接受限额要求。

  3.检查分保业务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院、石 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 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1.用模拟数据法,对承保系统的设置进行测试。在再保业务系统内输入分出比例为 81%,查看分保系统是否接受。

  2.抽查已审批的合同或临分业务,检查分出比例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合约分出合

  计

  计

  同的管理

  是否合理安 排合约分出 合同

  分出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临分分出合

  计

  计

  同的管理

  是否合理安 排临时分出 合同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第二节 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

  管理

  一、再保险合约的组建

  财产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再保险合约中合约条款的制定,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前与再保 1.访谈有关人员,调阅相关制度,检查公司是否对合约分出合同的管理制定相关内控

  险接受人就主要合约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再保险合约业务信息录入 制度。

  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录入时间不应迟于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除非财产保险公司 2.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抽查被审计期内新签订的合约分保合同,或者采用计算机审计

  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同意延期,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正式再保险 的方法:

  合约的书面签署。

  (1)对比系统录入时间与邮件、传真或其他确认方式的确认时间,检查是否将再保险

    合约的最终条件应本着自愿原则由再保险双方洽商确定,但合约条件不得违背再保险双 分出业务的信息在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

  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检查是否在合约正式生效后三个月内正式书面签署合同。

    在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 3.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比例合约再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分保范围、合约类型、

  事故限额(再保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除 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

  外责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区 (再保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再保险手续费、财务条款、除外责

  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

    在非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分保范围、合约期限、起赔点、以保额或责 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应当包括分保范围、合约期限

  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责任恢复次数 、起赔点、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

  、合约的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等)、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 层情况、费率、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

  、除外责任、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等)、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除外责任、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

    二、合约分保安排

  4.检查业务人员是否把相关确认的证据等有关档案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存档,以确保公

    财产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再保险合约条件确定后,应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 司的利益。

  保。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 5.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分保不完全等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导致超出公司承保能力

  动自留情况的发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 等情彤,是否采取了相关的处置措施。

  。

    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

  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2.分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政策和规定。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第三节 临时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临时分保需求识别

    财产保险公司应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合理正确安排临时分保。

    财产保险公司需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主要有六种:(一)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

  保能力不足、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二)在比例再

  保险合约保障范围内,但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额过低未能进入溢额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全

  部自留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

  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类业务或新产品类业务或规模较小的业务;(四)保险公司只购买了非

  比例再保险合约,且此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对某些险种未提供合约再保险支持;(五)以限制

  分出公司风险暴露和转移风险为目的的业务,主要是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要求下的临时分

  保安排;(六)为引进保险技术和协助制定承保方案而安排的临时分保。

    二、分保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安排临时分保,也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

    安排临时分保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原则,即凡存在分保需求且符合合约保

  障条件(通常指比例合约)的业务,均应优先办理合约分保,亦即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与合

  约提供的最大承保限额之间的部分应全部进入合约,但再保险合约中约定分出公司可优先安

  排临时分保的情况除外。

  1.访谈有关人员,调阅相关制度,检查公司是否对临分合同管理制定相关内控制度。

    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分保安排过程 2.抽查被审计期内新签订的临时分保合同,检查是否在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完成、或

  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成,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生效之时,净 原始保单生效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分保条件约定的时间(以再保险接受人份

  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确定的、能承担的该类别风险最大自留额或公司对该类风险能够承担的 额确认日期或保单生效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合同(内

  最大法定自留额。

  容应包括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规范再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等)和账单,

  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副本。检查是否经双方约定,由再保险接受人提

  供正式签署并符合约定内容的临时分保再保险单证。

  3.抽查经纪公司编送的账单,确认公司是否进行核实,确保一致。

  4.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分保不及时、不完全等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导致超出公司承

  保能力等情形,是否采取了相关的处置措施。

   再保险 再保险

  分出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临分分出合

  计

  计

  同的管理

  是否合理安 排临时分出 合同

  1.访谈有关人员,调阅相关制度,检查公司是否对临分合同管理制定相关内控制度。

  2.抽查被审计期内新签订的临时分保合同,检查是否在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完成、或 原始保单生效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分保条件约定的时间(以再保险接受人份 额确认日期或保单生效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合同(内 容应包括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规范再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等)和账单, 临时分保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为准;通过经纪 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副本。检查是否经双方约定,由再保险接受人提 人安排的临时分保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 供正式签署并符合约定内容的临时分保再保险单证。

  或电子邮件确认。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公司自身确定的分保条 3.抽查经纪公司编送的账单,确认公司是否进行核实,确保一致。

  件一致,一经发现经纪人有擅自改动分保费率或分保费等分保条件的不合理行为,应及时制 4.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分保不及时、不完全等情形,检查是否存在导致超出公司承 止,必要时中止或终止与有上述行为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如临时分保业务发生批单 保能力等情形,是否采取了相关的处置措施。

  修改,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原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同意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产保险公 司应自留批改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进行新的再保险安排。

    三、正式分保合同和账单编送   临时分保完成或原始保单生效后,临时分保业务人员应根据最终的保险条件和分保条 件,在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分保条件约定的时间(以再保险接受人份额确认日期或保单生效 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合同(内容应包括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 (slip)、规范再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等)和账单,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 份副本。也可经再保险双方约定,由再保险接受人提供正式签署并符合约定内容的临时分保 再保险单证。

    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合同和账单由经纪人编送,财产 保险公司应对分保合同和账单中的有关条款及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 与财产保险公司确定的分保条件保持一致。

    应临时分保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分出公司或再保险经纪人应当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原 始保单副本或复印件。

    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2.分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政策和规定。

  分出业务审 合同管理审

  计

  计

  合同审核

  分出业务合

  同是否经过 必要的内部

  分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政策和规定

  审核

  1.获取公司关于分出合同签订前内部控制审核相关的规章制度,查看制度设计是否对 分出合同签订具有一定的控制, 2.对照制度,查看公司核保核赔、财务管理、精算定价等部门是否审阅分保业务合同 。

  3.向分保部门获取通常采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模版(主要是合约分保)并获取相关法律部 门审批的证据;与业务人员进行访谈并确定是否存在非标准合同文本,如有非标准合 同文本,审阅其主要条件的区别;向分保部门查问非标准条件是否获承保、法规部门 的批准并获取证明;审阅档案痕迹,判断合同审批人员是否复核合同文本的条款并在 满意的情况下签批合同:

  4.获取合同审批的权限设置,检查权限设置是否通过管理层的审批并定期更新。

  5.对新订立的分保合同进行抽查并执行以下步骤:

  (1)检查是否按规定向接受人提供产品资料;

  (2)检查接受人是否为公司已审批的接受人;

  (3)再保条件是否获得精算及分保部门复核以确保无不利于公司的条件;

  (4)检查复核人员对商议内容与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复核的记录;

  (5)检查合同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的记录。

  

篇六: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新能消纳关键因素分析^p 及解决措施研究

  【摘要】:^p :发展新能是缓解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保障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面向“十三五”乃至 2030 年中长期发展,新能发电在 能结构转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p :新能;消纳:电力系统;结构转型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石能的逐渐短缺,社会各界对于利用新能进行发电的技 术日益重视。现阶段,我国新能发电技术持续进步,并且利用新能进行发电所取得 的成就显著,其不仅满足了当前社会的有电需求,同时对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意 义重大。不过,在利用新能进行发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作为 相关人员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进而不断提高我国新能 发电效率和质量,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

  1 新能消纳的关键影响因素 电力系统的特性是发、输、配、用电瞬时完成,电调节能力、电网联通规 模、负荷规模及响应能力共同决定了新能消纳潜力。电力系统平衡的原则是调节常 规电出力跟踪负荷变化,当高比例新能接入电力系统时,常规电不仅要跟随负荷变 化,还需要平衡新能的出力波动,电调节能力影响新能消纳程度。电网互联后,可 根据新能出力灵活安排外送,相当于增大了新能消纳空间。通过各类电能替代措 施,增加用电规模,可为新能消纳提供额外空间;通过需求侧响应可实现负荷的调 节与转移,更好地适应新能出力变化,减少弃风弃光现象。

  2 相关问题 2.1 新能消纳难、并网难 近年来,尽管风电、光伏等新能发展迅速,但由于资富集地与电力消费地不 匹配、技术因素以及体制障碍导致的新能消纳难、并网难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 题。目前,一方面是政府大力扶持新能建设;另一方面却是大量的弃风弃光现象, 光伏与风能发电有较多无处可用的尴尬境地。我国新能面临着严重的“弃风(弃 光)限电”问题,导致新能开发不得不转向低风速、低光照地区,这些地区尽管没

  第1页共3页

   有消纳问题,但可开发的资非常有限,且面临复杂的开发环境。尽管国家政策红利 不断向新能倾斜,但是弃风、弃水、弃光等问题依然存在,限制非化石能出力。

  2.2 新能消纳难、并网难背后的技术及体制因素 (1)缺乏技术经济可行性较高的新能储存及输送设施。建设高电压等级、遠 距离、大容量的外送通道,被认为是解决大规模新能基地消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 考虑到送出线路的利用效率,通道建设的经济性尚存疑问,且大规模新能波动也会 对受电端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影响。建设新能外送通道仅改变了新能的空间分布和 利用,将局部地区的高新能比例转变为更广大区域的低新能比例,新能的时间波动 性并未改变,仍然需要其他能电力支持。

  (2)利益关系没有理顺是造成新能消纳难的体制因素。在当前电力体制下,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发电计划由电网公司制定,上网电价由物价部门核准,只要能 够低成本按计划发电,就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在新能装机规模日益增长 的环境中,新能具有优先上网、调度的优势,火电企业往往被迫为新能调峰,企业 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形成“风火竞争”“光火竞争”的利益格局,尤其是在能需求 放缓时,这一问题尤为突出。随着制造业转型去产能,工业用电量转为负增长,电 力市场需求显著放缓,大量的新能电力要进入市场,意味着原有火电水电的份额要 减少,风电与光电各处受限。无论是火电调峰,还是风火替代、光火替代交易,都 反映出当前新能发展困境中的体制性因素。

  3 解决新能消纳问题措施 3.1 扩大电网覆盖范围,提高接纳新能能力 “十三五”期间,全国继续扩大同步电网规模,逐渐形成统一的同步电网, 促进新能的跨区输送及消纳。20__年建成大气污染防治“四交四直”特高压工程和 酒泉湖南、扎鲁特青州直流工程,20__年建成淮东 皖南直流工程。优化送端电接入系统方案,加强送端电网建设,并探索建设 大容量柔性直流示范工程,远距离汇集风电、光伏发电,实现风、光、水多能互 补,最大限度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3.2 发展智能配电网,适应分布式新能及多元化负荷接入

  第2页共3页

   针对终端用电负荷呈现多样化、互动化、智能化的新趋势,综合应用智能配 电网的各项新技术,满足分布式能并网。通过实施实施用户智能友好互动工程和开 展微电网示范工程,提升配电网接纳新能、分布式电及多元化负荷的能力,力争实 现配电网对分布式电的 100 就地消纳。针对用户侧“双向互动”的新特征,可以利 用限制短路电流、对传统保护方案进行改进、利用多点信息设计保护方案等思路重 构继电保护方案,适应多电复杂网络。

  3.3 政策保障及市场机制方面 营造有利于新能消纳的政策环境。近期,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新能健康有序发 展,比如完善新能目标引导制度,建立健全绿色证书制度等。中长期来看,新能在 竞争性市场中将具有成本优势,政策保障可以适当淡出。逐步取消发电计划,推进 电力跨省跨区交易,实现全国性资优化配置。近期,有序放开发电计划,推进现货 市场建设,建立新能跨区消纳的市场机制。中长期,建立跨省区的全国性电力交易 市场,促进跨省区资优化配置和电力消纳,逐步实现各省区电力交易的开放与融 合,形成覆盖更大范围的多层次电力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提高系统 运行灵活性。近期,推动建立不同电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尝试试点电力辅助 服务市场。中长期,探索引入容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促进灵活电建设,增加电 参与辅助服务的灵活性。

  4 结束语 由于可利用发电的新能种类较多,不同发电技术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因此必 须准确把握未来新能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从而把握住相应的发电技术要点,以确 保我国未来新能发电具有更高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最终为社会的更好发展贡献力 量。

  第3页共3页

  

篇七: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精品文档-可编辑

  编号:_____________

  人事代理合同书

  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页 共4页

   精品文档-可编辑

  代理机构: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人 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代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

  乙方要将需要归档的材料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代理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接受、保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专业技术档案);

  3.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有身份;

  4.办理符合档案规定的查阅、借用和转递人事档案手续,按规定向 有关组织提供档案中的材料;

  5.为委托人员参加当地招干、招工、出国(境)政审等出具有关证 明;

  6.办理与委托人员有关的材料归档事宜;

  7.档案工资调整;

  8.代办养老保险;

  9.党组织关系挂靠;

  10.集体户口挂靠;

  第2页 共4页

   11.医疗保险

  精品文档-可编辑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_________等 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 要求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化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 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通知甲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页 共4页

   精品文档-可编辑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旅 行签行签约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第4页 共4页

  

篇八:我国新能源消纳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研究探讨

  我国新能源消纳问题分析及建议

  陈舒婷 (盐城师范学院 江苏盐城224002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断加大了对新能源的需求。为迎合社会发展需求,我 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极为快速。而新能源生产过剩问题是新能源不断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水力发电与 风力发电这种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怎样消纳生产过剩的新能源就成为了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鉴于#匕,本文 将从影响新能源消纳的主要原因出发,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能源消纳解决措施

  新能源消纳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近 几年新能源获得了迅猛发展,其储备量巨大。然而因为有关 机制完善度不足,导致我国新能源消纳问题难以解决,一 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弃风弃光等资源严重浪费问题,而这些 问题也是政府和全球重点关注的问题。2015年,“三北” 地区的弃风弃光电量创历史新高,风力发电总计装机容量为 128.30GW,太阳能发电总计装机容量为43.18GWo因此, 分析我国新能源消纳问题,对推进我国新能源更好地发展具 有重大意义。

  1我国当前新能源消纳现状概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光伏与风电装机容 量在国际上占首位。但是由于新能源的快速发展,消纳问题 也越来越突显,弃风弃光甚至弃核问题显著。2016年,我国 弃风电量总达497亿千瓦时,弃光电量达74亿千瓦时,相 对2015年分别增长了 46.6%与85%;核电共损失电量达462 亿千瓦时,弃核率达19%,等同于大概有7台核电机组全年 停运。2017年,我国弃风弃电现象有所改观,弃风电量419 亿千瓦时,弃光电量73亿千瓦时,概率分别为12%与6%, 相对上年下降了约5个百分点。风电利用小时数也在逐步上 升,从1742小时提升到1948小时,然而整体情况依然不容 乐观。2017年1月9日,国家电网召开发布会,首次提到 2020年根本解决我国新能源消纳问题,将弃风弃光率控制 在5%之内。2018年2月24 H,南方电网召开清洁能源调 度专题会,提到2018年力求完成风电、光伏等相关新能源 基本全额消纳等目标。

  表1:全国风电利用小时数与弃风率

  全国风电利用小时数与弃风率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00%

  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达63077亿千瓦时,相对2016 年上升了 6.55%。2017年风力发电达3056亿千瓦时,相对 2016年上升26.8%,占比也从4.0%上升到4.8%。按照《风 电发展“十三五”规划》,预计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 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全国风电年发电量达4200亿千 瓦时,占到总发电量6%。而当前风电消纳比例只有4.8%, 相距6%目标价值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表2:全社会用电和风电消耗纳比例

  T 全社会用电和风电消耗纳比例(亿 瓦时)

  2我国新能源消纳的主要影响因素 2.1技术方面 如何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是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重点 所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对新能源消纳能力具有 重要影响。当前新能源消纳普遍存在着新能源系统相对机械 的问题,技术不够先进是这个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 要想解决新能源系统相对机械的问题,需要从技术方面着手, 同时,还需要从技术层面着手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

  2.2市场方面 尽管存在新能源生产过剩问题,就算可以从技术层面上 尽量减少新能源过剩问题的出现,但从市场方面出发是更能 直接解决新能源过剩问题的方法。市场是新能源消纳能力的 影响因素之一,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处理新能源生产过剩问 题。所以,我们有必要考虑从市场方面来解决新能源生产过 剩问题。

  2.3政策方面 首先是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体制不健全。在目前经济增

   研究探讨

  速减缓、产能过剩背景下,为了保护本省发电企业利益,部 分省与省之前壁垒逐渐凸显。我国电力一直以来是按省域平 衡,如果没有特殊政策规定,发电电量就是以本省消纳为主。

  我国部分大型水电基地在一开始建设时,就确认了明确外送 方向与消纳份额,以此保障本省电量充分消纳,新能源发电 没有明确的跨省消纳方案。在目前各地新能源生产普遍过剩 和用电需求不足的形势下,各省消纳外省电力意愿普遍较低。

  其次是发、输及用电价政策不够完善。发电侧通常没有谷峰 电价,难以体现发电侧供求联系,就是影响到新能源边际成 本优势的发挥。

  3新能源消纳问题的处理方法 3.1技术方面 一,针对我国新能源储能波动性较大,在负荷网络协调 下也无法做到负荷平衡,所以需要通过和能量储备系统协调 调度。传统的储能模式具有较多问题,新能源储能选择储热 方式是新选择,在储热模式下,熔融盐光能塔式发电技术能 有效控制输出功率和降低新能源网络波动。二,需要增强用 电高峰期电源管理模式,改进机组散热能力,以此提升系统 综合性能。《热电联产管理方法》中强调,严禁常规火电改 造,尽可能使用热电机组装备、储能装备和冷凝机组等装备, 以此增强机组散热能力,落实电厂在用电峰谷期的调度机制。

  三,整合政府颁布有关政策措施,帮助新能源消纳。针对能 量生产阶段建立阶梯价格模式,联系具体情况,电厂共同参 与制定用电价格。针对能量输送环节,联系其他省市制定跨 省新能源消纳体制。针对能量使用环节,设立有关政策。针 对全面运行环节,健全市场规则,强化人才激励考核制度, 提高行业发展积极性,以此提升市场活力。

  3.2市场方面 化解新能源消纳问题的根本方式是市场与计划并重。一 则,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可能处于市场和计 划并存的电力市场过渡阶段,计划依然是解决新能源消纳问 题的主要方式;二则,以省为实体的管理模式可能会在较长 一段时间内使省与省之间存在壁垒现象,尤其是在用电负荷

  上涨趋势缓慢的情况下,更加凸显了这种矛盾,从而影响到 市场化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坚持计划与市场并重措 施,强化计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推进新能源消纳。

  3.3政策方面 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进新能源消纳。在发电阶段创 建可再生能源灵活电价体制,颁布自备电厂和电网调峰方面 的价格调节措施;在输电环节创建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与交 易制度;在用电环节出台可中断负荷和电供热等相关激励举 措;在运行环节健全和推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提升考 核补充力度。化解新能源消纳的制度保障措施是健全有关政 策。《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以来,政府就一直没有颁布国家 层面的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调峰、补偿、灵活电价以及可 中断负荷等方面的政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健全和落实有关政 策和体制。

  结语 总之,需要加强电厂能量提供能力,增强发电效率,促 使火电机组改进,提升电厂峰值供应能力;扩大新能源利用 范围,充分发挥新能源优势,并融合“互联网+”思维,设 计有效的能源调度体制。最后,还需要联合政府制定有关律 法,规范行业。实施上述措施,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我国新 能源消纳能力,化解当前新能源消纳浪费现象,有效促进我 国新能源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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