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某市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务工人员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将专户开设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向工程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备和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三)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收到 “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后,方可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划拨至乙方其他账户,乙方对“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和经各方签字、签章确定的每月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审核表等工资清单专项资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务工人员工资,代发的务工人员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务工人员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务工人员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专户资金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务工人员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某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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