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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2022版)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1-30 08:25:02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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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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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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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 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期限为一年及以上,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的煤炭购销 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 1 合同总量 万吨。

1.2 合同执行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发 站 煤 种 小 计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总计 - 3 -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 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 %的,应提前 日将调整的数量、供 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 %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 %,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 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 种 名 称 品质规格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灰熔点 温度指标 … Mt % Aar % Var % St,ar % Qnet,ar kcal/kg ST℃ … … 3、合同价格 3. 1 本合同交货方式为:
(车板含税价/到厂价/离岸平仓价/到岸价/出矿 价等)

3.2 合同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

3.2. 1 基准价格(含税)
为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下同)

3.2.2 浮动价 。定价机制为 ,实行月度调整, 每月 1 日起执行。

3.3 质量价格调整 3.3.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 1kcal/kg,价格增加 元/吨;

每降低 1kcal/kg,价 格降低 元/吨。

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 200kcal/kg--500 kcal/kg,每降低 1kcal/kg, 价格降低 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 500kcal/kg 以上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3.2 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 0.01%,价格降低 元/吨;

每降低 0.01%,价格增加 元/吨。

3.3.3 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 %的,每超过 1%,扣 吨。

3.3.4 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 0.1%,价格降低 元/吨;

每降低 0.1%,价格增加 元/吨。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方式:
汽车矿场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 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 收货人 4.3.1 名称:
4.3.2 地点:
4.3.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4 物权转移 4.4.1 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的承运人)
,完成交 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5.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2 (公路/铁路/装船离岸/到岸/到厂等)
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 (装车点汽车衡/发运矿(点)
轨道衡/定量仓/装船港船舶水尺/接卸港船舶水尺 等)
计量为依据。

5.3 数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5.4 其他。

6、质量确认 - 5 - 6.1 公路及铁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 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基础。

6.2 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数据为准。

6.3 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 kcal/kg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 干燥基全硫,以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 干燥基灰分,以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 收到基全水,以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6.4 质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7、纠纷处理 7. 1 数量纠纷 7. 1. 1 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 。

双方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但不超过国家规定损耗范围。

7. 1.2 乙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
通知甲方(并 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
,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 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 质量纠纷 质量检验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 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 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由复检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 1 公路直达运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承运方。

8.2 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

8.3 水路运输 8.3. 1 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 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 日向甲方通报船期动态。

8.3.2 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 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向乙方通报船期动态。

8.3.3 装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以 (预付货款/后付货款)
方式进行结算。

预付货款比例 %(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协商不一致的,预 付款比例不高于 10%)
结算以元(人民币)
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9.1 到站交货 9.1.1 甲、乙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
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

9.1.2 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 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 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 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 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
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 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 个工 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 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

9.2.3 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 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货款。

9.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10.违约责任 10.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 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 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 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责 任。

10.3 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应按照 1:2 比例向另一方赔偿;

属于故意不执行合同造成另一方严重损失时,应按照 1:10 比例向另一方赔偿。

10.4 合同双方均有违约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确定主要、次要违约方,并按 前原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双方协商解决。

11.不可抗力 11. 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 自 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 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 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 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 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 议、纠纷,应在 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 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仲裁与诉讼择一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 8 - 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2.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用承诺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纳入全国煤炭交易 中心平台,将签订的合同按照要求进行录入确认汇总,并对本合同的履约数据按 照要求进行报送。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主动接受信用监管,同意将合同履约相关 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若未达到履约要求、违背承 诺内容,自愿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公示、纳入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等监管措 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 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 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 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保留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日期:
 买受人(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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