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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辽宁营商环境(9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2 15:30:03

篇一: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解读:

  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坚持依法行政、公布透明、公平公正、老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那么,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需报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一年不得超过1次。

  平等:不得限制外来企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草案)》规定,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一样待遇。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平等爱惜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效劳进入本地市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治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猛烈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信誉:成立信誉信息档案,提供免费查询效劳

  《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整合信誉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誉效劳平台,搜集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誉状况有关的交易记录,和与信誉状况有关的企业环境爱惜信息、金融、工商记录、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

  通违章、行政惩罚信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所有信誉信息,成立信誉信息档案,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效劳。

  审批:企业设立记录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设立记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记录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需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依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另外,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概不得设定中介效劳。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概不得转为中介效劳。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爱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保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布透明、公平公正、老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和谐、高效、廉洁的效劳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方法,增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老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并予以发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依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方法,做好保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监工作,对保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导,确信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气氛。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一样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企业重大权益的地址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维持政策的持续和稳固,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进展计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许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爱惜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效劳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治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形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做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效劳的工作规那么,将效劳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布,并依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平安、方便、快捷、稳固和价钱合理的普遍效劳,不得强迫企业同意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治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誉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布的信誉信息效劳平台,搜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与信誉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和环境爱惜、金融、工商记录、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惩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誉信息,成立和完善信誉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效劳。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爱惜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效劳许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利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效劳指定。

  鼓舞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效劳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推动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效劳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数纳入政府政务效劳中心治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利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成立健全职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效劳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效劳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探、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记录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记录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依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效劳清单治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能够依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效劳。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效劳。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效劳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效劳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效劳机制,成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效劳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能够指定政府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效劳,及时和谐并帮忙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进程中,不得作出违抗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落实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许诺。招商引资进程中许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并执行。招商引资功效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打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打算,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打算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谐,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物药品平安、平安生产、公共平安、环境爱惜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随机检查,和省、市、县人

  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标准开展,检查终止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形。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阻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钱等行政治理部门每一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效劳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篇二: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十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

  号】辽高法〔2020〕139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关于印发“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十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高法〔2020〕139号

  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辽高法〔2020〕129号),省法院制定10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成立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院长任延忠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许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蒋涛任副组长,法官处、教培处、审管办、研究室、立案一庭、刑二庭、民二庭、审监二庭、执行四庭、监察室等主要负

  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蒋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机结合起来,与绩效考核、干部任用、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相挂钩,加强调度检查、明察暗访工作,注意培养选树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和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治不力、得过且过、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三、认真总结验收。各院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各地以中院为单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省法院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开展“政治站位不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意识不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思想认识不端正、理论武装浮于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不系统、不深入,联系实际不紧密,贯彻落实措施不具体,理论转化成果不足。

  (二)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相

  关指示精神缺乏主观能动性,指导司法实践不明显,主动担当作为、创新敢为、务实有为的举措不多,存在被动应付、“空对空”等现象。

  (三)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不重视。没有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判不经常、研究讨论不充分、部署安排不严密,跟进指导、问效问责力度不够,有要求无部署、有部署无落实、有落实无问效,工作链条缺位,运转运行迟缓。

  (四)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精神内涵理解不透、具体要求把握不准,没有入脑入心,没有把条例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和工作效果。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以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落实省法院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部署推进会议精神,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要深化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全球竞争的大势所趋,充分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辽宁振兴发展的关键所在,充分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职责;要深刻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丰富内涵,从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平等对待、坚持程序正义、坚持惩治犯罪和坚持人权保障等方面来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和实质。要准确理解、深刻把握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具体要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切实把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服务保障“六稳”工作、“六保”任务,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对照检查,找准现实问题。对照“八个是否”,认真查问题、摆不足,找准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力点、突破口。“八个是否”为:是否强化大局意识,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是否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体系;是否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以一流的审判质效支持和保障企业发展、产业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改进完善办案方式方法,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是否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是否精心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努力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规范流畅、优质温馨的司法服务;是否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实际感受;是否大力加强政治、素质、能力、作风和廉洁司法建设,着力打造口碑良好、形象一流的法院队伍。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查摆问题,对号入座、明细清单,切实找出制约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症结病根。

  (三)整改落实,严格问责问效。围绕查摆出的现实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明确任务表,落实落细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标定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制定路线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方法、活化方式,标明解决问题的最优路径、最快时限,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要压实传动链,各级法院党组要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要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分管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严格检查督导、问责问效,不断增强整改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总结验收,确保整治效果。做好专项整治的检验评估,确保整改到位、整治有效。要在司法服务方便快捷上下功夫见效果,把法院的良好形象展现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最直观的工作环节上;要在司法质效大幅提升上下功夫见效果,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之中;要在司法成本有效降低上下

  功夫见效果,让守法经营者感到公平、获得尊重、受到保护;要在司法生态明显改观上下功夫见效果,让市场主体更加安心、安身、安业。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的指导督导,及时查缺补漏,确保按时完成、高质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法院党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推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整治真正落地落实。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督促指导,保证取得实效。

  (二)抓住“关键少数”,加强示范带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从自身做起、自身改起、自身抓起,带头查摆检视不足,带头做好整改落实,推动形成上行下效、整体联动的整改氛围。上级法院要把辖区领导干部参加专项整治的情况,作为检验整治情况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督导。

  (三)加强统筹协调,防止形式主义。当前各项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各级法院要注重做好统筹协调,抓好融合结合,把专项整治与经常性理论学习、日常组织生活制度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问题,注重实际效果、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整治成效。

  (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起专项整治台账,坚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把开展整治与提高审判质效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提炼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管根本、管长远的长效机制。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教培处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重点解决干部队伍管理不严格,司法作风不佳问题。着力整治庭审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间开庭,庭审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开庭期间玩手机、从事与庭审无关事情,庭审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等问题;整治上班时间无故中途离岗、玩电脑游戏、玩手机、睡觉、娱乐、闲聊等问题;整治办公秩序混乱,办公区域和办公室环境脏乱,安全保密、车辆管理等经常性管理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二)重点解决“生冷硬横推托”,工作态度不佳问题。着力整治诉讼服务窗口管理不正规,导诉、立案等程序混乱,诉服人员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玩手机、未按规定着装、接待群众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解答问题不耐心细致、故意推诿等问题;整治未设置桌椅、纸笔等便民设施,未在诉讼服务大厅安排导诉指引人员或设置导诉标志,未在诉讼服务中心以公示牌、电子屏或立案手册等方式公告立案操作流程等问题;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精神懈怠、办事拖沓、工作马虎,案卷管理不到位、涉案款物管理不严格、裁判文书低级错误频出等问题。

  (三)重点解决接待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司法形象不佳问题。着力整治接待当事人态度不热情,程序不规范,接听当事人电话言语生硬、不文明等问题;整治接待来访群众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拖、等、靠、躲”等问题;着力整治安检程序走过场、不细致、重流程、轻检查,对违禁品检查不正规、敷衍应付,安检人员管理松散、着装不整、态度生硬、动作粗鲁,安检通道未安排在编干警值守、未预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

  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二是认真学习并落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的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三是进一步巩固2019年全省法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强化管理年”两项活动成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规定文件,严格执行各级法院指定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备、着装礼仪、请(休)假、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各级法院对照整治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刀口向内,自查自纠,针对自身存在问题分门别类建立问题台账。此外,各级法院需在诉讼服务大厅显着位置及外网官方网站公布有关“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问题”的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收集汇总后,列入本单位问题台账。省法院机关问题台账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汇总,各中级法院汇总辖区两级法院问题台账。

  (三)整改落实。各级法院根据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一对账销号,抓好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省法院机关整改情况报告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汇总,各中级法院汇总辖区两级法院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为检查整改效果,省法院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结合季度实绩考核工作,采取暗访的方式对各级法院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中级法院形成整改报告前要完成对辖区基层法院不少于2次的暗访检查,暗访检查情况要纳入整改报告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加强对“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统筹

  推进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二)敢于担当负责。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头雁效应”,主动担当负责,全面查摆问题,全力整治整改,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对于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顽瘴积弊要敢于开刀,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要敢于处理,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提升干警素质,对外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法院要以此次整治活动为契机,将“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问题”整治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建立整治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一以贯之、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法官处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不同市场主体区别对待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不同市场主体区别对待。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区别对待问题。

  (二)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单纯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损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单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于不顾;因民营企业量小质弱而忽略其正当权益保护等有悖于平等保护观念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

  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司法,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各级法院主动自查在“不同市场主体区别对待,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方面问题的具体表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列出问题清单。

  (三)精准施策,整改落实。针对查摆出的问题,严格对标对表,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办法,及时补短板、堵漏洞,敢于动真碰硬,切实推动整改取得实效,对重点案件、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逐一整改,不留死角。

  (四)反馈成果,检查验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办理营商环境投诉件抓手,督办重点案件。定期对各级法院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布通报,反馈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问题整改见底见效。

  (二)加强上下联动,统筹协调推进。树立全省法院“一盘棋”思想,坚持分级负责、上下贯通、齐抓共管,推动专项整治同步展开、同步实施,确保不留死角、没有盲区。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

  度,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流于形式、整而不治的,及时督促提醒,严肃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研究室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法外设置起诉门槛,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拖延立案,不依法立案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和查找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情况,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不依法受理,法院内部法外设置受案门槛,外界干扰阻挠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

  (二)登记立案过程中仍存在的过度审查、实质审查的情形,对符合条件应当当场立案的不给予当场立案;对于不符合当场立案条件需要补正材料的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

  (三)以立案材料审查为名拖延立案的情形,反复索要非必要材料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形。

  (四)登记立案过程中的服务态度不端正、法律释明不够耐心细致,态度生、冷、横、硬等现象。

  (五)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交费等服务。存在网上立案无人接收,跨域立案反应不及时、网上交费不顺畅等问题。

  (六)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能力不高,不能及时有效甄别较为明显滥诉、虚假诉讼行为等。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立案、保障诉权就是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理念。深入学习领会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

  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在思想上进一步打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二)围绕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组织开展对照检查。各中级法院要对本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贯彻立案登记制的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查找出的问题区分类型、梳理情况、剖析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

  (三)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辅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规范网上、线上、自助及窗口立案工作流程,细化各类案件立案标准,明确可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基本条件。对诉求不准确、材料不完整的情形,要及时准确做好指导、提示;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案件,在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同时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四)要进一步明确立案程序中的审查事项和审查标准。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施立案,坚决清除本地区、本法院选择性立案的“土政策”和自行确定审查标准的“土措施”。

  (五)要进一步强化立案效率意识。准确把握立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坚决防止以拖延时间限制当事人立案、以拖延时间逼迫当事人放弃立案、以审查材料为由不依法及时给予立案的情况发生。

  (六)要切实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依法落实诉讼费的减、缓、免交政策,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让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打得起官司。

  (七)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积极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提供网上立案、线上调解等服务,主动指导当事人,积极协调管辖

  法院,做好跨域立案服务等工作。全面推进诉讼费网上交费工作,真正实现网上立案。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诉讼辅导、立案审查、信息化设备应用等业务能力。

  (八)着眼案件化解,延伸立案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阶段,加大诉讼辅导,促进案件非诉分流力度,以“多元化解”解决案件“多”的问题;立案登记后,以“繁简分流”和“难案精审”解决案件“难”的问题。

  (九)持续推动“雷锋岗”"标兵岗”主题实践活动。以设立“雷锋服务窗口”和“共产党员先锋岗”等形式展现司法为民服务姿态,以贴心服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立案作风的整体向好。

  (十)坚决打击制裁违法滥诉等行为。将同一地区或跨地区多次重复起诉、无理缠诉、持续上诉闹诉人员列为重点人,加入黑名单,实现联网通报、积极应对、重点防范。

  (十一)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将解决“立案难”问题作为各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重要监督、督查内容,对出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对问题视而不见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加强检查,落实整改。省法院要结合诉讼服务质效评估2.0体系74项指标调研指导等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中级法院在做好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对辖区基层法院的督促检查。对自查、检查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立行立改。

  (十三)及时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各中级法院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认真总结,并形成本地区法院自查及整改措施专项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此次专项整

  治工作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辽宁法院事业新发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以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勇气和气魄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效果。要以开展本次立案工作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把专项整治活动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机制顺畅、制度规范、流程明晰、标准统一、作风转变、能力提高作为根本任务、基础目标,不断提升诉讼服务的软实力,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防止产生新的“立案难”问题。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立案一庭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审判效率低、拖延办案、长期不理不结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以调解或鉴定为借口超期不结问题。

  (二)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审批管理不严问题。

  (三)无故超期审判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深化学习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认真学习省法院出台的“1+7+6”审判管理系列文件。

  (二)整改落实

  对以调解或鉴定为由扣审案件,各级法院要单独建立台账,逐一甄别,明确未结原因,对以调解或鉴定为借口扣审的,要立即结束扣审恢复审理,对确有调解和

  鉴定事由的,要加强督办,限期调解或鉴定。

  主管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判管理部门,对扣审案件要加大管理和调度力度,不能审限问题“一扣了之”,严禁扣审之后,承办人不闻不问,相关责任主体不管不督。院庭长要严格依职权审批而且要亲自审核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的理由,严禁将审批权下放或将工作账号交由他人代为审批。

  各级法院要建立超审限案件清理台账;法院各业务庭室分别建立本部门清理台账。清理台账要按照积案清理的“四定”要求建立,特别要明确结案时限。审判管理部门要每月通报本院、本地区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进度。长期未结案件审理情况要纳入审判绩效考核。

  (三)总结验收

  各中院要对辖区法院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两级法院的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调度,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对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案件要重点加强管理,对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期间的的工作情况要及时跟进督办,对扣除审限期间届满或事由结束的案件要及时恢复审理。审判管理部门对于延长审限、扣除审限情况要加大通报管理力度。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审管办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对涉企案件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本次开展“对涉企案件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重点任务:

  1.始终把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工作主线贯穿始终,避免简单办案、孤立办案。紧紧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动作为,找准抓手和载体。狠抓案件质效,切实克服简单办案、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不良倾向。审判工作中,着力在促进诚信辽宁建设,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因违约受益。引入各方面专业力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涉诉纠纷妥善处理,推动形成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的社会氛围。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司法为民服务精准度,杜绝不担当、不负责。切实解决服务发展、保障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切实消除“法院工作与营商环境无关”的错误观念,大力改进工作作风,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对司法工作的体验和评价,规范和明确办案流程,提高当事人和法律服务群体对司法工作的预判能力,减少当事人隐性成本和时间成本。进一步提高诉服中心工作的精准度,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落实好民法典关于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项新规定,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3.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营造竞争有序的投资环境,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毁掉一个企业。坚持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正确看待民营企业投资收益,依法保护各类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坚持以宽容的态度客观看待中小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注重区分企业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在具体办案工作中,注重科学处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关系,采取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务人有其他有效资产或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和流动资金账户,以免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同时注重合理掌握诉讼保全的资产范围和价值,防止超限、超比例查封,对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物采用宽松的审查条件。

  二、整治措施

  (一)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切实增强服务辽宁振兴发展的使命感

  1.加强理论学习,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2.坚持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理念。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省委9月28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政法机关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深刻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丰富内容,按照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法院形象”的工作理念。

  3.提高公仆意识,强化审判工作服务人民、造福社会的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部署推进会议精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社会职能定位,聚焦审判工作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节点和重点问题,促进审判工作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共进融合。

  (二)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落地各项整治举措

  1.形成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根据查摆情况形成问题台账,按照压实责任、落细落小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在解决共性问题的同时,着力整改存在的个性问题。要根据问题性质,区分短期任务和长期任务,按照时间表、路

  线图坚持立行立改、对账销号。

  2.建立涉企案件“三合一”台账。将已受理未审结的涉企案件,建立涉外省(投资)企业、涉政府(相关部门)案件台账,涉信访、督办、反映强烈案件台账,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台账,形成“三合一”台账作为挂牌督导重点案件的清单,实行领导包案、逐案督导、依法审理。对外省(投资)企业败诉、政府(相关部门)胜诉以及结果与信访、督办、反映意见相反的案件,要备案备查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3.畅通当事人反映诉求的通道,树立审慎谦抑的审判理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鼓励直接向企业实际控制人了解案情和案件背后的利益纠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价值判断。要强化审慎谦抑的审判理念,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便捷惠民的角度,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杜绝简单办案、孤立办案。

  4.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涉企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坚持先向败诉方送达,送达同时要加强明法释理工作,指引后续程序和救济途径,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审判工作的真诚和负责。

  (三)认真抓好总结验收,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1.狠抓涉企案件审判质效。要坚持实体正义、平等保护,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加强类案检索确保同案同判。要坚持程序正义,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加大力度清理超审限积压案件,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加大企业负担。要坚持涉企案件“三合一”台账制度等专项整治措施,形成长期效应,不断扩大专项整治成果,把抓好办案质效落实到对每个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着力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强与国资委、市场监督局、银保监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诉调对接、政策咨询等工作协调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人民团体的交流合作,从多角度评估考量案件审判的三个效果,共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3.加强素质能力提升。要着力提高审判一线干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素质能力,加强对《民法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提升做好群众工作、拉近群众距离、善于化解难事的专业本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民二庭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违规接触律师、案件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违规过问案件的问题

  1.整治对人民法院之外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的问题。

  2.整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的问题。

  3.整治对中政委及最高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相关制度认知模糊,态度敷衍,该记录不记录,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4.整治对违规过问线索没有形成专门台账,对违规过问情形不报,该追责的没追责。

  (二)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不正当交往的问题

  5.整治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律师的问题。

  6.整治为律师、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提供有偿服务等违规问题。

  7.整治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输送的问题。

  8.整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工作秘密的问题。

  9.整治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问题。

  10.整治委托评估、拍卖等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

  11.整治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辨护人,或出差过程中由其承担同吃、同住、同行费用的问题。

  (三)违反任职回避及审判执行过程中回避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2.整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和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问题。

  13.整治人民法院原在编工作人员退休、调离、辞职及开除后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利用原职务影响,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问题。

  14.整治审判执行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

  15.整治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配偶、子女或者父母,违规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一是结合党建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常委会(扩

  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二是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学习中央及最高法院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刻印于心、落实于行。

  (二)深入自查自纠

  组织广大干警及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一是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组织党员干部对照整治内容,深入排查司法人员违规接触律师、案件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突出问题。二是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组织集中申报,建立过问记录、任职回避、问题线索受理查处等工作台账,结合实际,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进行纠正处理。

  (三)组织整治落实

  针对查摆和检查出来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规定。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回避制度、案件过问报告制度、案件办理监督制度等长效机制,坚决堵塞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制度漏洞。二是加强审判管理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好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三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递交材料渠道,完善接收、办理当事人诉求的程序和流程,缩减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违规打听案件发生的空间。

  (四)认真总结验收

  全省各级法院要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验收。验收工作主要看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

  生的制度措施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严肃查处,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是否有较大提高。

  三、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宣传,压实责任,抓出成效,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向纵深发展。

  (二)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法院要确定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该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部署,各级法院党组将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听取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法院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三)整治查处相结合

  要把整改、查处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始终,有针对性地查摆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同时,严肃查处违反“五个严禁”等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充当诉讼据客、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行为,严肃查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目的。

  (四)注重工作效果

  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查摆问题要见人见事,整改工作要具体深入,防止敷衍应付,反对形式主义,切忌走过场。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适时组织总结验收。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监察室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涉产权或企业家的案件排查梳理不到位。对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盘棋”思路贯彻的不够彻底,组织领导力度不强,工作措施不具体,重点是对相关的涉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等案件未排查或排查工作不力。

  (二)对可能存在问题案件审理或纠正不及时、不到位。对依法排查出来的可能有问题的案件审理不及时,全面落实周强院长关于“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的讲话精神不到位。

  (三)底数台账不清。对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对建台账有顾虑、怕追责,存在底数不清的问题。

  (四)宣传不到位,工作亮点不突出。对宣传引导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亮点不突出。

  二、整治措施

  (―)加强学习,深化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精准领悟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上来,持续增强维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引领推动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

  全省法院要严格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聚焦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建立台

  账,分类处置,综合施策。各级法院要针对涉产权或企业家的案件“涉及主体多、办理难度大”的特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查摆在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升发展。

  (三)制定措施,整治落实

  全省法院要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严格专项整治排查工作,制定整治措施,逐案督导,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风险提示;二是彻底清理涉产权、企业家的久拖未决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家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三是把“依法纠正涉产权错案”专项行动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四是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把控宣传导向,注重宣传效果,努力营造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形成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五是认真选树典型案例,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积极信号。

  (四)总结验收

  各级法院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为全省法院专项整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创新举措。全省法院要把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各级法院的“一把手”工程,摆到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持续发力,创新举措,努力把人民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落实、突出亮点。要充分认识推动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常效工

  作机制,形成合力,使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发现更早,纠正更快。要注重研究发布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突出工作亮点。上级法院要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领导责任,总结验收、做好评估。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督办检查,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与提高审判质效结合起来,做好总结,客观评估,以务实举措,推动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审监二庭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涉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犯罪办案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为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涉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犯罪办案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案件工作流程、办案时限、证据标准不规范。

  (二)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三)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界定不准确、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不力。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学习有提高。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将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同时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办理案件

  的专业水平。

  (二)对照检查有行动。对全省法院办理的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自查,统计近两年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中是否存在不规范问题,从办案时限,案件延审原因、财产处理等方面进行自查,特别是对案件定性争议较大、被告人本人及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作为自查重点。

  (三)整改落实有结果。对全省法院自查发现的在办理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

  (四)总结验收有改进。对审理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分管涉营商环境刑事案件业务的院领导要具体负责,对此类案件要统一归口相关庭室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办理期限严格把控,慎重延审,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工作。

  (二)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审理。全省法院要严格把握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的审限,慎重延审。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押的被告人及扣押的财产要进行必要性的审查,尽量减小对企业的影响。

  (三)营造良好氛围,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刑二庭具体负责。

  关于开展“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拖延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二)消极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对上级法院的部署、决定、意见等落实不到位,应依法采取审计、搜查等财产查控措施时未运用到位,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未运用到位,打击拒执罪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选择执行问题

  重点解决挑选案件执行,区别釆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四)乱执行问题

  1.执行不规范问题。重点解决超范围、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违规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违规纳入、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

  2.执行不廉问题。重点解决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以及“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等问题。

  (五)问题来源

  主要依据巡查督导发现的问题,执行考核发现的问题,申诉信访案件、上级法院督办、领导批转、代表委员监督、检察监督、投诉举报等反映出来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提高站位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一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执行工作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对照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检查本院是否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案件方面,检查立案是否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流程节点是否及时,执行款发放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有案件无法定事由长期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规范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移送的拒执罪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起诉并判处成立等。工作方面,检查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意见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等。队伍方面,检查被投诉举报的线索查证、办理情况等。各院要根据自查结果,总结分析执行工作在规范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落实

  各院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综合施策、分类处置,迅速开展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整治工作。要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挂账销号。要完善监督制约和执行公开制度,创新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健全奖惩机制,狠抓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中级法院在落实自身整改任务的同时,要通过平台监

  管、巡查督导、调取卷宗、回访当事人等方式,督促辖区基层法院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四)总结验收

  各中院对辖区法院开展“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效(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等。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省法院执行局成立“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执行四庭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各院执行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各执行庭室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协调配合。具体负责庭室要细化措施,建立专项整治台账,制定任务进度表,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边查边改。要聚焦法院执行工作领域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查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专项整治查摆的问题,要持续发力、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做到发现一个解决一个。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执行案件质效有新提高,执行队伍作风有新转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变化、新气象。

  三是做好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抓好专项整治同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结合起来,同省法院“质量、效率、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及各项专项执行行动结合起来,同推动实现全省法院三年目标结合起来,同年底前冲刺收官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相互促进。同时,要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探索研究新机制、新方法,建立常态化规范执行制度体系。

  此项整治工作省法院由执行四庭具体负责。

篇三: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知识问答问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有多少条?答答案:39条问2、《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什么时间起起正式施??答答案:本条例?2017年2?1?起施?。问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规定,任何机关及其?作?员不得有哪些?为?答答案:(?)借?企业资?,占?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收费、政府性基?和补助资?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评?、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像资料;(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低价购买产品;(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要求企业?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偿占?企业财物;(九)将?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融借款提供信?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产经营活动;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产经营活动;(?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为。问4、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品药品安全、安全?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民?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多长时间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答答案:三??内问5、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的??对?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评议,评议结果纳?依法?政?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答答案:每年???编辑李旭东

篇四: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最?限度减少最?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最?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提升政务服务能?和?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激发市场活?和社会创造?,增强发展动?。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推进决策、执?、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统?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产要素?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励、?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公有制经济活?和创造?。国家进?步扩?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作中的重?问题。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作的主管部门。国家?励和?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条 国家建?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

篇五: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

  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

  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

  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

  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

  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

  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

  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

  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

  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

  “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

  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

  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

  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

  应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

  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

  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

  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

  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

  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

  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

  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

  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

  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

  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

  众办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

  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

  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

  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

  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

  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

  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积极

  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

  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

  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制定涉及

  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

  布之日起

  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

  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

  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的情况下,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

  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要求,减少从立项、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持续降低

  办理成本。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并附

  一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

  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

  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

  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电力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网络运营商在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过程中,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提升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时效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

  节成本。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

  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

  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

  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

  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

  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

  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

  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

  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

  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

  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

  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除适用简易程

  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

  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

  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三十八条

  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

  司法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制措施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

  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

  “执行难”解决力度,严惩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

  暴力抗法等行为。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或

  者暴力抗法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

  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纪依法问责。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

  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

  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直接处理

  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

  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覆盖

  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

  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

  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相关规定

  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

  人信用档案。

  拓展

  8890服务平台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功能。

  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受理

  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营商环境建设

  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

  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七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

  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

  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

  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

  相应补偿。

  第五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

  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建立政企沟

  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

  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

  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

  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

  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

  氛围。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

  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

  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

  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

  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

  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

  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第五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积极完善外籍人员工作、生活

  聚集区域的教

  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人居

  环境。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

  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

  员子女学校。鼓励境外学生来本省学习、实习。

  鼓励本省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提升

  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打造立体式

  综合交通网络,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

  绿色交通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饭店、宾馆以及旅游市场等对外窗口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高价、欺诈等违法行为,提升对外服务形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

  (二)

  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

  话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

  组织处理;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

  (三)

  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十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

  (一)

  (二)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

  (四)

  (五)

  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七)

  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

  护伞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

  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

  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

  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

  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

  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十三条

  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

  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2016年

  12月

  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由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六: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测试题

  科室:

  姓名:

  职务:

  一、填空题(每题2分

  共30分)

  1、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4、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办、()办、()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5、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标准、()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6、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或者()信用档案。

  7、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的绿色城市。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的,取消当年()资格。

  9、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10、“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化、()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

  11、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12、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或者()。

  13、市场准入应当实施()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14、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

  15、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选择题(每题2分

  共30分)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9年7月1日B、2019年7月30日

  C、2019年10月1日D、2019年10月10日

  2、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的原则。

  A、公开透明B、公平公正C、诚实守信D、廉洁高效

  3、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

  A、精简程序B、减少环节C、缩短时限D、优化流程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建全()、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A、岗位责任制、B、限时办结制C、首问负责制D、一次性告知制

  5、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A、现场勘察B、集体讨论C、专家论证D、听证

  6、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免职责任D、劝退

  7、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A、统一受理B、按责转办C、跟踪督办D、上报公开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  )的社会氛围。

  A、互利合作B、诚实守信C、重商护商D、文明和谐

  9、“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A、受理条件B、申请材料C、办事流程D、办事依据

  10、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A、办理事项的名称B、设定证明的依据C、证明的内容D、承诺的方式

  11、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A、报批B、审验C、建设D、生产经营

  12、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A、设定依据B、申请条件C、申请材料D、办理程序

  13、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

  责令改正,进行教育、()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A、告诫B、引导C、从轻D、减轻

  14、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

  方式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处理。

  A、书面检查B、公开道歉C、通报批评D、诫勉谈话

  15、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A、减少环节B、整合材料C、缩短时限D、优化流程

  三、简答(每题10分

  共40分)

  1、规定中“最多跑一次”是指

  2、规定中“一件事”是指

  3、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那种行为

  4、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符合哪几种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篇七: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十四五”实现全面全方位振兴

  作者:陈希琳

  来源:《经济》2020年第11期

  未来五年,是遼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五年。

  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入分析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战略地位,深刻指出制约发展的“四个短板”,明确提出需要推进的“六项重点工作”,为辽宁的发展擘画了蓝图。

  两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宏伟目标,不断培育新动能,壮大新势能。

  如今,刚刚从谷底走出的辽宁经济重新步入正轨,向好势头明显,新发展气息扑面而来。放眼辽宁,新动能的中坚力量越来越强,一批瞪羚羊、独角兽企业明显跑出了“加速度”。

  今年前三季度,辽宁省先后有4户公司实现上市或完成IPO审核程序。锦州“神工股份”成功登陆科创板,发行价21.67元,募集资金8.7亿元;沈阳“成大生物”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成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出台以来全国“A拆A”过会第一股;大连“豪森设备”科创板IPO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注册,近期将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大连“东软教育”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价格6.22港元,募集资金10.37亿港元。目前全省IPO在审企业12户,辅导备案企业共23户,在审企业和辅导备案企业数量均处历史最好水平,为未来2年-3年上市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工业是辽宁的脊梁。辽宁工业积极转变传统思维和发展思路,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大力迈进。而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永久会址落户沈阳,也将给辽宁工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辽宁经济在锻造新优势上不断打开思维,转变思路。

  在辽宁鞍山,“网红经济”和“平台经济”成为打造新兴支柱产业的重要抓手。在海城市西柳镇这个东北地区最大服装批发集散地,“网红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喜人态势,“档口+直播”的新型销售模式随处可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篇八: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

  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要求,减少从立项、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持续降低办理成本。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并附一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电力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网络运营商在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过程中,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提升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时效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节成本。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三十八条

  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

  司法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执行难”解决力度,严惩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或者暴力抗法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纪依法问责。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拓展8890服务平台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功能。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受理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七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第五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积极完善外籍人员工作、生活聚集区域的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人居环境。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境外学生来本省学习、实习。

  鼓励本省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打造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饭店、宾馆以及旅游市场等对外窗口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高价、欺诈等违法行为,提升对外服务形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十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十三条

  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九:优化辽宁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作者:

  来源:《共产党员·下》2017年第03期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處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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