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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4 10:05: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市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 30 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纺织、玩具、电子、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

 (二)重点

  1.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产业园、工业园、开发区等区域除检查企业上述情况外,还要重点检查该区域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规划落实、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及训练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2014 年 12 月底前至2015 年 3 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 2015 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将整治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宣传培训(2015 年 1 月 10 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发布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组织安监、消防、质监、电力、燃气等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培训,剖析事故教训,讲解隐患自查自改、安全防范的有关要求。同时对抽调参加排查的人员也要进行专门培训,明确工作内容、治理标准、分类处理措施等要求。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自查自改(2015 年 1 月 31 日前)。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按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表》(附件 1),如实记录自查自改情

  况,连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附件 2),逐级报乡镇(街道)、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治理办公室。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同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集团化和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对下属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要进行跟踪指导。

 (四)划片排查(2015 年 1 月 31 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并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 3)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 4)。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从政府办、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工信、商务、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组织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核查,建立台账,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行政许可以及安全隐患等基本情况。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苏企业,县、区政府要组织专门排查、核查。对任务较重的县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排查的,要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申请延期,直至完成排查任务。

 (五)集中整治(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涉及主体

  多、整改难度大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逐一会办。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各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的责任状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的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六)落实主管责任(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属地政府,并向市政府报备。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对排查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及久拖不改的,要坚决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

  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解决不了的,要报市政府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要提请省政府挂牌督办。

 (三)实施综合治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改造计划,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城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制定的综合治理规划要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将其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政府要组织主流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

  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大力宣传自查自改的先进典型以及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整治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广泛印发火灾案例警示片、安全宣传挂图、短片及优秀公益广告,宣传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并给与奖励。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县、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各县、区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划、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标准,统筹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曹秀明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振新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都要成立政府(管委会)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及时收集情况,定期通报进度,研究推进措施,实施统一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紧盯不放、定期会办,市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于 12 月 31 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 23 日之前报《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 5)和当月工作小结。2015 年 3 月 30 日、12 月 23 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表》 附件 2:《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 附件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 4:《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 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 6:《填表说明》

  附件 1: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员工总数 (包括临时用工)

 占地面积(m 2 )

 )

 建筑 幢数

 建筑总面积(m 2 )

 )

 日常生产 经营时间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类别 □制鞋

 □制衣

 □纺织

 □玩具

 □电子

  □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

 □家具木材加工

 □物流仓储

  □其他:

 单位实际控制人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姓

 名

 消防安全管理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水源情况 企业周边 200 米范围内市政消火栓情况 数量:

  个 是否完好有效 □是

 □否 单位离最近消防队距离(km)

 企业围墙内室外消火栓情况 数量:

  个 是否完好有效 □是

 □否 消防队名称

  序号 单体建筑 名称 投入使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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