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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2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1-08 08:30:04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吊装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吊装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四、基本要求 4.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五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m<40t。

六、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6.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6.2.4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6.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6.3.1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6.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6.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3.4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6.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6.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6.5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6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 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6.1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11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6.13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4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6.1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6.16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7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 审批。

6.18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19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20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6.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22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6.23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24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6.25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6.26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26.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任何人发出的紧 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26.2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6.26.3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26.4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26.5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26.6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6.26.7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6.26.7.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6.26.7.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6.26.7.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6.26.7.4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6.27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27.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27.2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 具混在一起使用;

6.27.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6.27.4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6.27.5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27.6 6.26.7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6.28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6.29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6.2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6.2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2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七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7.3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监护人员同相关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的确认;

7.4《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5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的使用。

7.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证。

7.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8《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环部,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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