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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规定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15 19:05:07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一、为什么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微企业免税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4篇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篇1

一、为什么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享受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类同的税收政策,为我国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二、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答:享受范围有如下几类纳税人:

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五、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六、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答: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如下:

1、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缴税款退回当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

退还。小微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给主管税务机关时,须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1)属于开票有误导致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纳税人须在认证期限(开票时间180天内)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2)属于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实际受票方,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3)小微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在《申请单》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或“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栏)填写“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退回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申请退税。”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八、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答: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每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一并累计预缴当月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当季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缴)。

九、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按次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有三方面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适用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起征点减免适用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减免界限不同

小微企业增值税销售额≤20000元,免税;销售额>20000元,全额征税。增值税起征点减免,销售额<20000元,免税;销售额≥20000元,全额征税。

3、代开专用发票规定不同

小微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暂免征收的销售额仍在申报表应税项目栏中填报,应予以免征的增值税额填报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十三、案例

例一:某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0.5万元,取得应税服务收入0.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月1万 0.5万 0.5万=2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2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6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例二: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增值税额300元),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期实现销售额2万元,属于暂免征收范围:

(一)当纳税人向受票人追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可按2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退还已缴纳的300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二)当纳税人不能收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1万元不予免征增值税,应按1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万元填入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1万元,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300元【(2万元-代开1万元)×3%】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300元(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额)。

例三: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免税饲料产品),1万元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例四: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11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 1万 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5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1500元,予以免征的15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篇2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市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投资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二)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鼓励企业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林权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需 1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且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四)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的地方税收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

务发票工本费。

(六)加大行政规费减免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征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对新设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用;对小微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给予一次性减免75%。经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2个月残保金。

三、支持企业发展,助推小微企业做强

(七)鼓励投资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及为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配套生产的小微企业,补助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再提高50%。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资源整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给予申报科技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大力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对企业给予引进技术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新成立微型企业在一年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小型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成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2〕号)执行。

四、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加快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租金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情况下,以办理使用的方式利用集体安置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标准厂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租赁给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全面开展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我市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三)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依托我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育中心省级创业辅导平台,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创业辅导培训;大力引进市外创业辅导机构在江山设立分支机构,集聚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培训;对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创业辅导补贴。

(十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十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和配置资源,建设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单户授信2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七)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通道。探索推广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对各类融资服务机构抵质押权证的登记,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农村“信用户”创建,尽快形成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的信用体系。

(十八)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允许分割办理土地证,用于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抵押。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十九)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小微企业。积极探索和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以民间投入为主体的地方金融组织,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着力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形成与国有银行相匹配、与实体经济相互支撑的完善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

六、切实加强领导,优化体系保障

(二十)建立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简称市小微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加强全市小微企业运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七、附则

(二十二)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职责。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偷税、欠缴税费、产品质量安全、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微企业以工信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小微办负责解释。适用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篇3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4.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规模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发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7.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11.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2.小微企业销售额小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该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13.我单位同时有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项业务的单独销售额没有超过2万元,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可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度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5.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那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面向税务局代开了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1.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还的,由销售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在综合征管软件“代开普通电脑票”界面选择“小微企业免税代开”;

3.如果不能收回所有联次不得申请退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两个最突出亮点:

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免税规定篇4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6.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7.小范围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你理解对了吗?

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之前关于营业税的种种税收优惠都以“平移”的方式保持了延续。

比如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进行创业,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再比如员工制的家政服务类公司、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等,只要符合规定,还是继续免税。

至于创业者最关系的“小微”企业,维持了以前的扶持力度

适用期限

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适用条件

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从上述规定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足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做好不同业务的核算工作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例子一xx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8.5万元,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万元。

那么,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建筑劳务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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