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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盗窃罪起诉状3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15 16:10:06

盗窃罪起诉状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桐梓人,住桐梓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罪起诉状3篇,供大家参考。

盗窃罪起诉状3篇

盗窃罪起诉状篇1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桐梓人,住桐梓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x1年4月2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x4年8月20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x5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5年12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x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x5年11月,被告人某某甲为筹集毒资吸食xxx而以暴力掰坏门面店面的玻璃门把手、撬开窗户及破坏居民房门等手段,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多次进入他人店面或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厂家属院旁边的被害人梁某某的“您好漂亮”理发店中,盗窃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现金70元。

2、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巷内的被害人黎某某经营的“川板凳重庆小面馆”店面中,盗窃了现金100余元。

3、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通过破坏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名姿”理发店窗户,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4、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县委斜对面的*甲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甲的两套化妆品。

5、x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桐梓县**小学对面的曹某某经营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手提包和现金300余元。

6、x5年11月9日,被告人某某甲通过用脚踹开居民房门的手段,进入娄山关镇步行街xxx旁边的被害人成某某的家中,盗窃了现金150元和一些老版人民币、外币。

7、x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再次到桐梓县**小学对面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现金50元。

8、x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帝城酒店旁边巷道中的被害人贺某某的“99奶茶吧”店中的7包香烟和现金100余元。

9、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海校旁边的“皮美迩”皮衣保养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店中的一件爱登堡牌男士皮衣。案发后,被告人父亲娄方奎将被告人某某甲藏在家中的该皮衣上缴公安机关。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皮衣价值3219元。

10、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西门*路口处的“先伟酒超市”店面内,将被害人鲁某某店中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9包磨砂牌香烟、13包硬遵牌香烟、10包软遵牌香烟、9包利群牌香烟、9包喜贵牌香烟、10包福贵香烟、2包小玉液香烟和现金300余元盗走。

11、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的“*乙店”中,将店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12、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旁边的“生态鱼馆”店内,盗走了被害人某某乙中的一瓶芒果汁饮料和一瓶苹果醋饮料。

13、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阳光雨美容会所”店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现金6元。

14、x5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龙某某“语过添情休闲吧”店中,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店内现金398元。

15、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苑对面“韩都依舍”服装店中,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100元假币。

16、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巴黎婚纱”摄影店中,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店内的两台尼康牌相机和一个尼康牌相机镜头。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相机、镜头价值共计5367元。

17、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园林酒店旁边的“优酷奶茶吧”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涂某某店内的一xxx想牌笔记本电脑和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桐梓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常传龙

x6年3月2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盗窃罪起诉状篇2

被告人曹,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x06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鼓楼区**大街号单元**室。被告人曹曾因犯盗窃罪,于x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0元;于x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因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出账单明细传真,前科劣迹材料,案发、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xxx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x6年4月5日

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盗窃罪起诉状篇3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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