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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档案管理办法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1 10:05:05

篇一:工商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修正)

  (1996年11月16日

  工商企字[1997]398号2002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八条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九条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第十条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企业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工商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公司行政部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所有档案均由行政部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行政档案、人事档案、技术档案、工程档案、设备资料档案、图表及声像档案等。

  二、归档范围

  1、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2、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

  3、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4、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

  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5、指示性文件:包孕企业各类计划指标、技术指标、营销指标等,以及企业各类命令、工作指示等。

  6、凭证性文书材料: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原始记录和文本。

  7、证件资质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方面的证照、前置许可/资质、国土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证书和证明等。

  8、汇报性文书资料:包孕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在内部大众场所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9、人事资料:包括企业的人事任命、人事调整和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员工工资审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10、声像制品资料:包孕企业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娱活动中,以及在外研究、考查时或内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如照片资料、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影片资料等。

  11、题赠性资料,包孕上级领导和外协友好部门提供的题

  词、书籍、光盘等。

  12、工程技术性资料:包括各类投标、预算、结算、工程图纸、验收竣工资料等。

  13、工商资料:包孕企业在成立、变更、年检、审计、验资等经营过程中上报和终究构成的资料。

  14、财务资料:包孕凭证、账本、纳税资料、各类报表等。

  15、项目投资资料:包孕项目洽谈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会议纪要、申请、批复、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协议等。

  16、捐赠性资料:包括协议、捐款、捐款清单等;

  三、立卷要求

  1、立卷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历史联系、文件内容和特征立卷。2、在一个卷宗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拟定檀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檀卷要确定檀卷地及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

  (十五年以下)三种。

  4、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打印卷宗目录表并制作电子目录。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统一列编写文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明细,并备份一份在总办主任处。

  四、档案保管

  1、所有档案应有专人、专柜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隐秘。

  2、应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3、档案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5、档案借用、借阅

  1、借阅档案,要当真填写《借阅使用档案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阅。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证照或资料原件外出任事时,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行政部主管核准,严格办理借用手续,借阅者及档案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借用、归还日期。

  2、因工作需要,复印文件、档案、合同、证照、等相关资料时,应填写《借阅利用档案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3、借阅借用档案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也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核准不得复印档案。

  六、档案的销毁

  1、档案的销毁应经过严格鉴定,经审核确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出,经集团公司行政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2、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篇三:工商档案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配备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受理人员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资料的整理、装订,装订完成后交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在业的一户一档,注销、吊销的五户一档。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

  (一)开业登记材料。指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

  (一)验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区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

  工商所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归档。登记档案应在登记后次月5日前装订、归档,日常监督管理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当在监督检查任务完成后,次月底前进行装订、归档。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档案的交接。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后,应按个体工商户开业年度分类编排归档顺序,建立档案目录和电子台帐。

  每户档案内,要有收进的文件、资料和证件的目录。

  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区局领导同意。

  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借阅制度,擅自修改涂抹、标注、抄录、转借、复印、抽调、销毁档案内容的,要追究档案管理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

  个体工商户被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档案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的建立、移交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

篇四:工商档案管理办法

  

  xxxx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档案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本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第三条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总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专职档案人员职责:设专职档案员、文书各一档案工作由总行办公室统一负责。人,各部室分别设一名兼职档案员,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报告总行办公室,及时补充或调整,并办理交接手续。11、对本行文书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负责由文书人员及各部室兼职档案员收集齐全的各种档案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工作,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及书写载体规范。3、负责管理总行的全部文书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总行各项工作服务,并为本单位积累档案史料。第五条总行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六条文书人员职责:1、凡是本年度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人员进行收集、整理、保证齐全完整,并负责本行文件的传阅、催办、保管,做到不丢失、不积压,及时处理,及时退回。所有文件在次年的三月底前按时移交档案室。2、如实反映本行的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带应当随时移交档案室,并注明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和活动内容。第七条兼职档案员职责: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收各部室兼职档案员按照分类方案,2集、整理、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并接受总行档案员业务指导。本年度归档文件资料应于次年2月底前按时移交总行档案室。第三章应归档文件范围第八条应归档的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音像材料)等材料;4、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的专题会议纪要5、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6、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7、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开办新业务、业务机构成立、撤销、迁址、开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更等工作的批复。第九条应归档的本单位的文件材料3。

  1、本单位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办公会、专题业务会的全套会议材料,以及各种音像材料;2、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定稿、电子版以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3、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各支行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本单位以及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5、反映本单位业务活动的专业文件材料;6、本单位检查各支行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7、本单位或本单位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8、单位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如人代会);9、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410、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1、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时间的剪报、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音像等文件材料;12、本单位(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13、本单位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14、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登记薄、销毁清册;15、本单位编印的简报等刊物草稿、定稿、电子版。16、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第四章档案移交第十条文书人员应于第二年一季度末将所收集、整理完毕5的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

  1、文书人员应建立收文、发文两套登记薄,通过登记,对来往行文、内部文件、会议文件均逐件登记,做到有据可查。登记时,不仅要对通过正常渠道传送的文件逐件登记,而且要对外出开会的有关人员带回本单位的文件材料也要认真登记,杜绝“账外文件”。文书人员应严格执行先登记编号后发文的程序,禁止出现漏号、错号、重号现象。2、根据本行工作实际情况,对网上来文,通过办公自动化传阅办理完毕后,须打印纸质文档,便于档案完整交接。3、根据现行《档案整理归则》,文书人员应随时将电子档案、网上签批办理程序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4、文书人员与档案人员进行交接时须提供完整的收发文登记薄,并做到登记薄与实际纸质文件相符,双方在登记薄上进行签字交接,同时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交监。第五章整理归档第十一条凡记述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2月底前收集、整理齐全后移交档件材料,均由文书人员在次年6案室,档案室应在次年入橱,完成归档工作。第十二条6月底前做好分类、装订、编号、装盒、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按照保管期限、年度、组织机构划分,力求方便完整,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归档的文件材料,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字迹工整清晰、装订整齐,牢固无金属物。归档的文件材料,严禁用纯蓝墨水、红墨水以及圆珠笔、铅笔书写。归档目录应做到字迹工整、语言简练,能概括文件内容。第十三条声像材料形成后,经过整理及时移交办公室,不得由部门和个人保存。声像档案归档时,须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移交和接收部门各留一份。归档的声像档案材料应是原版原件。第十四条实物档案归档范围: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级别的机关表彰颁发的奖杯、奖旗、奖状等。及时送交办公室归档。归档的各种实物,在归档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要完整无损、以防丢失、失去历史考察作用。归档的各种实物档案应交原件、不准交复印、复制件,凡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各部室、个人必须上交,不得私自留存。第六章不归档文件材料范围第十五条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一)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行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二)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三)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第十六条本行的文件材料。1、重份文件;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文件、定稿除外);4、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6、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程序的行文、介绍信等;7、本行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行无关的文件材料;8、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信的文件材料。第十七条同级机关和非录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2、非录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材料;3、下级单位送来参阅的简报、案的文件材料;4、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5、下级单位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第十八条下级部门的文件材料: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1、送来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2、越级抄送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3、抄报的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第七章档案保密第十九条档案资料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各项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第二十条本行有关部门查阅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者签字同意,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方可查阅。否则不得查阅。第二十一条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对秘级档案室进行擅自摘抄、复制、传播和公开利用,严禁出卖档案。第二十二条的责任。违犯档案保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第八章档案借阅第二十三条本行档案资料主要供本行领导和各部处查阅使一般不对外出借本行用。查阅资料要经过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批。档案资料。第二十四条借阅档案资料的部处人员,在保密安全、方便的情况下,原则上在档案室内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带回部处,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第二十五条借阅的档案资料带回部处,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确需延长借阅时间,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重新办理借阅手续。1第二十六条借阅人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拆卷、涂改和撕掉其中的张页,不准转借他人。如发现借阅的档案资料丢失或损坏,视情节提交办公室或行领导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为了掌握了解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借阅人应协助做好档案资料利用信息主动向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反馈工作。第九章档案鉴定、销毁第二十八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工作,准确地制定档案的存毁。第二十九条下进行。第三十条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造册登记,经领导和档案鉴定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具体领导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销毁。第三十一条存。第三十二条废止。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销毁档案时需由两人监督,销毁清册要归档保1112xxxx商业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1本行党委颁发的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1)重要的(2)一般的2本行党委会议记录、纪要3本行党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材料(1)重要的(2)一般的4本行党委关于党员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党级案件的检查处理意见(1)重大问题(2)一般问题5本行党委对党员的奖惩、处理决定材料6本行党委关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的材料(1)组织建设13永久长期永久永久长期永久长期永久永久

  (2)其他7长期本行理事会、监事会、党政联席会、社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纪要8本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本行大事记9本行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材料10本行工作总结(1)本行全年(2)内部职能部门全年、本行半年(3)内部职能部门半年11本行的工作计划(1)长远规划(2)年度以下计划12本行召开全行业务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薄、会议文件、领导讲话13本行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1)会议通知、讨论通过的文件、决定、领导讲话14永久永久永久永久长期短期永久短期长期长期

  (2)其他文件14本行对各级政协、人大提案的答复15本行关于公文运转、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工作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2)一般的16本行的简报、内部刊物等17本行对下级单位检查情况通报等(1)重要的(2)一般的18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会议主要文件材料19上级(机关)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2)一般的20上级机关对本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报告(1)重要的(2)一般的15短期长期长期短期永久长期短期短期长期短期永久长期

  21222324本行机构设置、迁址、主要负责人变更请示与批复本行开办新业务的请示与批复本行重大事项的专题请示与批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撤职、奖励、处分、永久永久永久离任审计、稽核报告25本行部室、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报告26本行部室、处专项业务稽核报告27本行工作人员的奖励、处分、技术职称等文件28本行颁发的决定、通知、制度、办法等文件(1)重要的(2)一般的29本行重大活动、事件的文件、图表顺序号二、声像档案1本行重大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录像2省、市领导和上级领导人来视察工作的照片3科技成果照片16永久长期短期永久长期短期长期保管期限永久永久永久

  顺序号三、实物档案1市委、市政府、上级领导颁发的奖杯、奖状、奖旗2获得各专业比赛的奖杯、奖状、奖旗3企事业单位送的奖杯、奖状、奖旗17保管期限永久15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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