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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30 18:50:06

篇一: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借款人风险

  1、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

  防范措施:

  (1)多途径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客户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验证,确保留存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必要时可到工商局、税务局、房产局等部门查询验证。

  (2)通过公安部门身份验证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查证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不良记录。

  (3)加大审查力度,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的个人素质品行,企业的应付账款,工人工资的发放是否及时、准确等,真实反映企业的还款意愿。

  (4)信贷人员要认真执行面签和访谈的有关规定,利用谈话技巧,判断借款人的真实意图及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分析认定借款用途及循环周期,测算资金缺口。

  2、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及意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防范措施:

  (1)要注重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情况: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借款人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影响该行业的重大政策;该行业的上下游行1/6业的变化因素及其可能对该行业产生的影响等。

  (2)要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股权结构,了解大股东的经济实力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3)要分析借款人法人代表的道德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用程度等。

  (4)要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认还款能力。通过对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质量、资金结构。具体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速动比率等。通过现金流量分析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借款及其他到期的债务。

  二、抵质押物风险

  1、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利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处置抵押品过程中,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一是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房产管理部门在未确定土地使用性质、未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

  3、抵押物价值风险。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2/6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损失。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如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时可能存在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4、抵押物处置风险。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司法环境等问题,造成公司抵押权有时难以实现。此外,司法部门在立法取向上多倾向于借款人,而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第二位,不利于公司对抵押物的处置,如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我国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了解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就只能起诉抵押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诉讼中的非法律因素较多,如果诉讼及执行旷日持久,不仅耗时费力还得不偿失。

  防范措施:

  1、及时办理抵质押手续,确保抵质押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

  2、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做彻底的审查,如以房地产抵押的,要查看、了解抵押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原价,必要时到房管局或者土地局做进一步调查;以动产质押的,要查看了解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等;选择地段良好并且可增值的住房、商铺、商业住房进行抵押,对于开发商回租店面、非独立店面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应慎重对待。

  3、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公司内部应建立押品价值估价制度,经办人员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3/6变动和变现能力,根据风险度确定抵押率。

  4、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共有权人存在,杜绝因遗漏共有权人签字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三、公司内部操作风险

  1、公司内部贷款管理体制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责权不明确,对大额贷款和风险高的贷款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导致贷款决策失误。

  2、业务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面签和真实性调查,抵押担保手续未落实就放款,贷款管理过程中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进,未能及时催收贷款等,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3、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齐全、追偿已过时效等,导致公司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4、内部档案管理不规范,对借款合同和有价证券等重要法律文件和质押品不按规定保管,出现档案丢失等工作失误或质押品丢失等事故。

  防范措施:

  1、健全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体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原则规范操作。

  4/63、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操作。

  4、加强信贷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法律保护意识,签订借款合同等确保要素完整齐全、合法有效。同时加强档案管理,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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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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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自治区金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2、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

  本公司立足“三农”,按照“小额、分散、安全”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公司信贷员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3、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

  根据公司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要实行“三岗”分离(三岗: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贷款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第二贷款清收责任人。

  4、建立审贷会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公司开业初期,贷款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报公司审贷会审批;二是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后,按授权范围,信贷员经调查核实后报总经理审批;三是超出公司授权范围的大额贷款,由公司审贷会研究审批,确保新投放贷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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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

  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纪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做好贷后检查降低贷款风险

  贷后检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信贷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人(企业)贷款用途的使用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对有可疑因素的应尽快采取预警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合理运用和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三)贷款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条贷款的基本规则:诚信、高效、灵活、有序。用制度管理工作,用制度指导工作,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统一工作。

  第二条贷款的基本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准则,以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目的。

  1、安全性原则:保证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是经营信贷业务的首要条件。

  (1)强化贷款的安全观念;

  (2)采取相应的贷款安全保障措施;

  (3)尽一切可能避免和挽回贷款损失;

  2、流动性原则:保证信贷资金处于正常周转的状态,实现贷款有借有还,此借彼还,不断周转。

  (1)提高资金的运用率水平;

  (2)选择好贷款对象,向优良客户群体发放贷款;

  (3)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分散贷款对象;

  (4)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贷款效益的掌握;

  (5)按期收回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循环周转;

  3、效益性原则:贷款发放以实现效益为目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以利息收入抵消开支并实现盈利。因此必须要求贷款对象合理使用贷款,从而实现借贷的双方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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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2)加强贷款使用过程的管理;

  (3)重视还贷资金来源的监管;

  (4)保证利息收入的及时到账。

  第三条贷款的基本制度:是指贷款的基本办法与贷款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贷款的对象与贷款条件

  1、贷款的对象:城乡中小型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

  2、贷款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才能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3)具有一定价值、属于自主权属并可支配处理的财产用于贷款抵押;有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或单位对贷款进行保证。

  (4)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和资金来源。

  二、贷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3)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借款使用状况;

  (4)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或没有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6)发现贷款有风险,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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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保密;

  3、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3)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条对贷款人、借款人的限制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不得向违反贷款通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5)除按国家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任何虚假证明和资料;

  (2)不得用贷款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活动;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票、基金买卖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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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转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主要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三种贷款方式

  1、保证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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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登记: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乡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质押担保:主要采用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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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小额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的确定:

  1、贷款金额:单户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或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

  2、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四倍;贷款超期归还,所有超期贷款按照最新执行利率调整,并在调整后利率的基础上加收超期贷款违约金20%。

  3、贷款期限:控制在半年以内。

  第八条附则

  1本规定由宁夏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修改。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宁夏兆丰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秩序,严肃信贷管理纪律,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贷款违规违纪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两种。

  第三条?贷款违规违纪责任是指在贷款审查、审批、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关审批、决策与管理人员追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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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责任人认定

  第五条?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第六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1、违规违纪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为完全责任人;

  2、不按规定程序违章操作而形成不良贷款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3、因工作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间接形成贷款风险的相关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第七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1、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责任,审批委员会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2、信贷员对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发放责任,为贷款直接风险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认定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进行追究。

  第九条

  违规违纪贷款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完全责任:

  1、未经批准发放的贷款;

  2、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3、发放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4、编造假名发放的贷款;

  5、借款人、保证人未亲自办理借款手续,发放的贷款;

  6、滥用职权或徇私情发放贷款;

  7、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

  8、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

  9、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擅自减息、缓息的贷款;

  10、发放虚假有价单证的质押贷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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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超权放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

  2、调查、考察、审查不细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贷款审批部门决策审批的贷款;

  3、到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丧失诉讼时效而形成风险的贷款;

  4、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贷款;

  5、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形成不良或损失的贷款;

  6、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贷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追究其次要责任: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2、负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

  第十条

  风险贷款的责任追究: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划清贷款风险责任,并确定贷款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1、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2、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的授权人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领导责任追究:公司领导由于管理不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指令信贷员发放贷款,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有关领导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除完全责任性贷款外,对于同一笔贷款,经确定既存在违规违纪操作形成的贷款风险或损失,又存在管理因素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先追究违规违纪责任,再视情况追究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完全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为非责任性贷款风险,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对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贷款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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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责任人由公司认定、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兆丰公司贷款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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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贷款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为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各种风险,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4.严格落实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追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保证全程管控;

  5.与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合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估报告的编制,为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支持;

  6.定期召开风险管理工作会议,对贷款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和分析,及时修正和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我们将持续关注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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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贷款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贷款项目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贷款项目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防范贷款项目风险,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需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银行需要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负债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银行还需要对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银行需要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银行需要对贷款项目的市场前景、行业风险、项目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项目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加强监管、提高贷款利率等。

  第三,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需要制定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以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银行还需要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对。

  银行需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银行需要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贷款项目风险防控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和稳健。

篇五: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封?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后,由银行对购?买该楼盘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因短期购房?资金不足提?供的批量信?贷支持。对预售房银?行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办妥房地?产权证抵押?手续之前对?该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按按揭贷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专户存入银?行,并签订有关?承诺协议。

  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人们购买力?的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加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占用经济资?本少并且具?有很强的规?模效益的优?势,又较少受到?市场风险冲?击,而被各家商?业银行所看?好。目前全行范?围开展的“三比”活动,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利用“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在各?家银行时有?发生,再加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开发商不能?按时向购房?人交付房产?而使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都会给?个人按揭贷?款带来风险?,而个人按揭?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产品?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按照国际经?验,通常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充分暴露?约在贷款发?放后的3-5年,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和实?际操作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一、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风险?:

  1、对自身收入?预期存在偏?差。由于借款人?对自己的收?入期望值过?高,实际收入增?长水平没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还贷能?力不足。2、失业或经营?失败。由于借款人?被解雇、所在企业遭?遇破产倒闭?或借款人自?身经营失败?,失去还款来?源。3、道德与信用?风险。在社会信用?需要普遍提?升的时候,不排除借款?人主观上有?赖账心理,特别是当担?保条款对借?款人约束力?不强或抵押?物执行比较?困难时,信用风险尤?其突出。此外,如果市场出?现大的起伏?,当房产贬值?较快的时候?,借款人心理?上就有不平?衡,从而对还款?产生抵触情?绪。4、意外伤害、灾害风险。借款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或由于火灾?、水灾、风暴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失去还款能?力。

  (二)开发商风险?:1、开发企业资?质较低,实力不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差。2、一些资质低?的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致使工程进?度缓慢,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有的甚至形?成“烂尾楼”。3、房屋售后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权证办?理不及时等?,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降低?,将矛盾转嫁?给银行。

  (三)银行操作风?险

  1、个人征信风?险:个人按揭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工作量大,对借款人提?供的购房材?料客户经理?不可能全部?进行实地调?查,资料的收集?很多依赖开?发商。而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方面只?了解贷款申?请人的一些?普通资料,如在什么地?方工作、从事什么职?业、基本收入情?况如何等,对于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表?现、有无失信等?资信状况很?难作出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并且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借款人的未?来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借款人?提供的当期?收入情况真?实可靠,也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借?款人未来

  收?入状况。

  2、贷款审批条?件难以落实?的风险:开发商交房?和办理权证?往往在贷款?发放后半年?以上,期间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是否?留足、抵押登记和?财产保险这?些手续是否?完全落实到?位,现阶段主要?依靠客户经?理的责任心?,还缺少回头?审查和有力?的监控。

  3、贷后管理风?险:由于征集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来源渠?道较为有限?,同时认为抵?押充足,而忽视对这?一产品的贷?后管理。对客户的重?大变化情况?掌握很少,由于有效的?贷后管理手?段不足,导致缺少基?本的管理深?度,不能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隐患。

  4、开发商“倒逼”风险:由于房产项?目一般要向?银行进行融?资,在房产大量?进行销售时?往往伴随着?开发贷款的?到期。开发商缺少?其他的还款?来源,一旦贷款形?成不良,对银行有考?核上的巨大?影响和严厉?的责任追究?,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急,银行更急的?局面。为了更快置?换出开发贷?款,即便借款人?条件不是很?理想,银行也放松?要求办理按?揭贷款,实际上将风?险进行了后?移。

  5、假按揭风险?:开发商因资?金不足,联合非真实?的购房人申?办按揭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形成虚假个?人按揭贷款?。

  (四)市场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产业结?构经历几次?重大调整,但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经济增长率?已经连续5?年保持8%以上,去年更是达?到9个百分?点以上。市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主力多为2?6-35岁的年?青人,对自身收入?看好,在市场整体?渲染的氛围?中跟进入市?,对未来形势?充满乐观。但是经济增?长的周期性?仍然不可避?免,特别是目前?投资效益低?下,基础价格不?断上涨,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能源、原材料、运输能力已?经成为瓶颈?,如果不进行?增长方式的?结构性调整?,很难保持持?久的高速增?长。一旦经济增?速慢下来,未来收入可?能低于人们?预期甚至下?降,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整体还?贷能力。加之,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成本高?,执行阻力大?,借款人一旦?丧失还款能?力,商业银行信?贷损失率往?往会达到很?高水平。

  (五)政策和制度?风险

  1、法律风险: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强调?:“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买?房者拒不还?款,银行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收?回贷款。此《规定》已正式实施?,目前对银行?的负面冲击?已经显现。法院对此类?诉讼消极对?待,有的甚至拒?绝受理,已经起诉的?违约户也没?能得到执行?。银行的住房?抵押形同虚?设,债权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社会保障体?系风险: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虽?然初具雏形?,但与能消除?人们的基本?顾虑还相去?甚远,同时子女上?学也已经成?为沉重的负?担。在长时间的?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遭遇?失业、重大疾病等?事项,以目前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深?度,还不能有效?缓解生活压?力,其中任何一?项都有难以?承受之重,有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基?本丧失还款?能力。

  (六)宏观政策调?控和行业系?统性风险

  从整体上判?断,房价的上涨?对银行是极?为有利的。开发商可以?盈利和迅速?收回投资,银行房开贷?款能如期收?回。购房人买时?犹豫买后也?高兴,还款积极性?高,抵

  押给银行?的房产实现?增值,变现较为容?易,银行风险大?为降低。反之,开发贷款和?个人房贷面?临双重风险?,一旦房产泡?沫破灭,银行将损失?惨重。日本在90?年房产泡沫?破灭后,房产价格连?续14年下?跌,至今还未恢?复到198?6年的价格?水平,整个经济十?多年停滞不?前,金融业遭受?重创,仍在进行艰?难调整,海南和北海?92年的房?产泡沫现在?也未完全消?化。房地产行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较为?集中。

  为有效抑制?各地盲目上?马工程,投资过度膨?胀,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房地产行业?则是调控的?焦点。为挤压房地?产泡沫,除使用利率?杠杆外,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比例,紧缩土地供?应,还辅之以行?政手段,严令各级官?员不得越线?,期待房产价?格的理性回?归。但是目前这?些政策与市?场的结合度?以及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供求关系没?有根本转变?,地方投资冲?动未减,基础资料紧?张,资金、土地、建材、拆迁成本上?升,房产价格仍?然持续上涨?,甚至在调控?政策出台后?上涨速度更?为加快。在此形势下?,不排除国家?采取更为严?厉的宏观政?策以实现“着陆”的可能。如果房价保?持平稳,则房贷资金?相对安全,如果市场应?声下落,银行投入房?产行业的信?贷资金必将?面临艰难退?出的局面。

  二、规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的措施?

  (一)控制风险

  1、把好开发商?准入关,选准优质楼?盘。首先,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对开发商的?资质等级、信用水平、领导层的资?信及管理水?平、自有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及?能力等,以及拟合作?楼盘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销售前景等?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止“假按揭”的产生。对信用纪录?差、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曾出现烂尾?工程的开发?商要拒之门?外。其次,加强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及楼盘获?利能力的预?测。除要求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手续外,还要对其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对资质较低?的开发商可?提高保证金?比例。同时,对开发商所?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造价是?否切合实际?、市场销售前?景等等,都要进行充?分的分析。建议对二级?资质企业积?极展开授信?,对三级资质?企业要择优?筛选,对三级以下?要谨慎介入?。

  2、把好客户群?体的准入关?。选择信用好?、风险低、潜力大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是银行?防范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重要工作?。按照我行个?人客户战略?,以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为六类目?标客户群体?,所以,银行可以重?点选择以下?对象发放个?人按揭贷款?:㈠国家公务员?、国企或外资?的高管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收?入高福利好?,而且掌握了?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此类?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力?度。

  ㈡就职于优势?行业且自身?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医药、移动、电信、电力、烟草、金融、教育等。㈢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家等。

  3、把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关?。一、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开?发项目情况?,主要审查:(l)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及?来源、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完整等;(2)开发项目审?查。如要求提供?按揭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楼盘预售业?绩情况、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能否自由转?移、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甚至开发商?现有项目开?发资金的流?向情况等。

  二是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全面测评其?还款能力。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对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认真?调查,必要时应上?门核实客户?情况,坚持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双?人调查制,重点对楼盘?的真实性、住房价格的?真实性和住?房面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假按揭”等骗取银行?资金行为的?发生。主要审查(1)主体资格审?查,即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完全民事能?力);(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联络方?式,是否要有当?地户口等;(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是否为稳定?的收入;在审查购房?人经济收入?时,要注重对其?工资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的审查核?实,而不能流于?形式;(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购?房,现在住房的?松紧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对于借款金?额和市场风?险较大的商?业用房按揭?业务,可视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一定价值的?其他抵(质)押物,以检验客户?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增强其还款?意愿。

  三是严格落?实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贷款用途及?贷款比例。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严格落实借?款人在经办?银行的首付?现金,保证借款人?首付款足额?到位。并控制好按?揭贷款的比?例,随时关注贷?款的流向,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落实责?任。贷前调查人?员要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并签名,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名。未签名的贷?款申请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审批。

  4、把好贷后管?理关。一是加强对?开发商的贷?后动态跟踪?管理。银行在确定?按揭项目后?,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掌?握开发项目?的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流向,督促开发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开?发项目;并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同时加强售?房款专户管?理,监督开发商?房款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二是加强对?个人按揭贷?款户的贷后?管理。按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购房人的?工作和经济?状况有无变?化,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个贷中心可?设立专门的?电话催收岗?,专门从事电?话催收工作?。对贷款客户?一个月要有?一个提醒电?话;对没有按时?还款的每旬?要有一个催?收电话;对连续三个?月没按时还?款的要上门?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且恶?意拖欠的个?人贷款,要采取司法?催收的方式?。三、是及时做好?对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占?管,以免贷款形?成风险后抵?押物落空。

  5、合理规避抵?押物的法律?风险。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银行主要?以房产作为?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为规避上述?司法解释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限制,银行应要求?客户在申请?按揭贷款的?同时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其中载明:如客户不能?按约归还银?行贷款,且无法自行?解决个人及?家庭居住问?题时,客户愿意或?授权银行购?买、租赁小面积?住房替换已?抵押的大面?积住房,并承诺将保?障本人及家?庭最低生活?费用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者要求抵?押人出具法?律声明,声明自己放?弃处理抵押?物时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或声明其最?低标准,以便在处理?抵押物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后处理抵押?物;或提供其有?第二居所的?证明(包括其本人?具有第二居?所的声明或?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房产?被处置后愿?意接纳抵押?人居住的声?明)。

  6、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有的假按揭?的产生,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到?重要的作用?,银行在收到?其评估报告?后,可以以“确认函”的形式要求?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

  以确认?,以抑制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7、健全银行内?部的机制、制度和道德?约束。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制?度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各?项风险点,最大限度地?防止信贷人?员的操作风?险。二是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不能单纯考?核贷款的发?放和市场占?比,更要重视贷?款质量和贷?款回收,把贷款的发?放、回收纳入整?个业务考核?。三是加强对?所有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经?办员的整体?素质,用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人,防止出现人?情贷款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杜绝道德风?险。

  (二)分散风险

  1、要求开发商?提供全过程?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了彻底解?决开发商与?按揭申请人?串通办理“假按揭”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按揭?贷款提供全?程担保,并实行他项?权证和回购?的双保证制?度,通过保证金?来约束开发?商及时办理?他项权证登?记,以顺利实现?“鸡蛋从一个?篮子转移到?多个篮子”的风险转移?;一旦发现“假按揭”或者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立即要求开?发商通过保?证金无条件?的购回房屋?,并将回购房?款直接清偿?银行贷款。

  2、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为有效防范?贷款抵押物?存在的损失?风险,银行在发放?以房屋作为?抵押的个人?贷款时,均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帐户,并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另外可选择?多家保险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争取借款人?购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意外保险。在借款人出?现人身意外?及其他意外?从而造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我行资?产安全的目?的。

  3、对个别特殊?的购房群体?,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追加借款人?提供其他抵?、质押物,或追加具备?担保资格和?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外地购房?户、收入不高的?未婚购房户?除要求房产?抵押的同时?另须增加其?直系亲属作?为保证人,并要求保证?人出具法律?声明,声明其放弃?先行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即代位权,只要借款人?违约,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三)处置风险,减少损失

  1、及时主张债?权。对借款人还?款意愿比较?差、经营失败,依靠正常收?入不能归还?贷款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2、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

  3、及时向连带?责任人、保证人追索?

  一旦借款人?违约或恶意?逃债,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公证执?行、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的家?庭、借款人的合?伙人、保证人等进?行追偿,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篇六: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信贷风险的防范

  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接下来请欣赏WTT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的防范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

  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信贷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二)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

  (三)扩散性。

  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四)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

  信贷的风险政策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再实践中,有些商业

  (二)没有尽职调查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发面进行专业的判断。在实践中,大多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

  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_、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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