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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办幼儿园章程制度范本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3-18 08:05: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及广大幼儿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为梧州市实验幼儿园,地址在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68号。

第三条 幼儿园为全额拨款公办园,直属梧州市教育局。学制三年,设小、中、大年龄班。

第四条 办园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对3至6周岁学龄前幼儿实施全日制保育和教育。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三)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园目标:自然的花园,开放的学园,成长的乐园 办园理念:生活即教育  园风:尊重、自主、开放、真实   教风:德厚、专业、协作、创新 学风:自由、自主、愉悦、创新 创意及内涵:
采用萌芽作为图案元素的基础,结合幼儿园主体建筑独特结构,运用多种颜色的碰撞组合传达幼儿园自由开放、多元包容,师生蓬勃向上、幸福成长的主题。整个设计寓意着我们“实验”人的希望期望、多彩未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园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园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园长的领导下,负责幼儿园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园长负责。

第十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幼儿园党组织的工作。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教工大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及时认真地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协助行政抓好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负责做好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幼儿园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不良倾向和错误行为,及时地做出处理;

(四)健全幼儿园党的组织生活,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促使每个党员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领导和推动工会、家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协调他们与幼儿园行政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六)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园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由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园内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大事议决策和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各年龄段年级教研组(小、中、大班组),由各年龄段保教人员组成,负责对班级幼儿具体实施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幼儿园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幼儿园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教育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励性绩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教职工;

(五)参与评议和监督园长、副园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园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园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幼儿园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园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创新研究,鼓励和支持教师的教育教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并为他们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条件,以在职继续教育培训为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职称评审、工资晋升、岗位竞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幼儿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给幼儿园造成重大的影响和损失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处理。幼儿园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梧州市教育局成立的实验幼儿园招生委员会具体指导该园新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的规定,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当年招生人数,采用先报名再公开抽签录取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每年5-7月为小班新生招生时间,招生对象为当年9月1日前满3岁、不超4岁的幼儿,报名时须携带幼儿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原件)核对年龄,凡符合年龄的幼儿均可报名并参与抽签。具体招录方法以该园当年招生方案为准。

第三十条 凡到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梧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幼儿学籍,建立幼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为幼儿建立个人成长档案,每学年向家长发放。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对家庭困难幼儿的帮助,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幼儿,根据相关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家长积极申请资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注意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各项领域内容的相互渗透,各种教育手段的有机结合。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优先原则。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教师全面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教育指导,分上、下午班组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学面向全体幼儿,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作用;
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重视加强幼儿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幼儿园从体、智、德、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幼儿。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对幼儿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幼儿。幼儿园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十条 幼儿园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有关体育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加强园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环境、园舍、器械室、多功能室、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设计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幼儿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园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幼儿园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互动建立家园联系,运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园幼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园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幼儿园定期对园舍进行维修,保持园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合理使用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更换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审议,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备案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同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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