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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4篇)(精选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1-11 10:0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4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4篇)(精选文档)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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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常有发生。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的一种方式。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及劳动者维权两个方面,沈斌倜律师与各位分享。

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用工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第三,虽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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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可以要求依法缴纳,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第五,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最后,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即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等。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226199501 东北1群:219326976华中1群:226198384 华南地区:166951198华北地区:128230006华中地区:166951021华东1群:211736577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上百人,如果罚款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的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签订,若还不签订则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罚款。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申请仲裁,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如下: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证、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提供录音;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8)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次,你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或者律师。最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强化双方的守法意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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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篇二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部分胜诉。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08年12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2、3、4月份工资800元/月、2009年5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2010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

1、支付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2、支付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

3、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2009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

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

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

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

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2008年8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篇三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篇四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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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实例】

王波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2年未签劳动合同。他提出申请,公司答复,要在这儿干就不会与他签劳动合同;不愿干就走人。这时候王波应该怎么办?

【法眼点晴】

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劳动合同后于劳动关系订立,有的同时订立,也有的不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

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问题: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一个月的宽限期法律规定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立即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必就是对劳动者有利。在这个月内,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做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三、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我国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较低,这有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所致。企业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会保险等。有的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性,有的劳动者出于跳槽、规避交纳社会保险的考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保证《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顺利实施,《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如下措施: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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