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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19 19:55:03

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 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__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方法__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方法(试行)------------------发布时间: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 ,供大家参考。

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

  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报告(共6篇)

  __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方法__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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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__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苏地税发〔202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依据《__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__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风险应对工作根据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其次章

  应对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担当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深

  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供应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加风险应对。

  第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改变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章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觉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别状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看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觉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

  风险应对过程中,发觉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赐予行政惩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根据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

  核查后的处理看法,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看法。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退、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精准、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精准;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把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改变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别困难不能准时足额入库的,根据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低等风险主要实行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纳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示,指引其自行实行措施消退风险。

  第十六条

  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关心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应依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状况组织应对。对提示后纳税人未按规定实行措施消退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状况,提出改进看法,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

  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

  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依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状况,开展的深化、共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供应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其次十条

  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已把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化讨论

  各税种的关联关系;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推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供应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依据以上状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其次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其次十二条

  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其次节

  询问约谈

  其次十三条

  询问约谈是应对人员行使税务询问权,对经案头审核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的问题,实行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约请纳税人当面核实税收风险点的过程。税务约谈一般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其次十四条

  询问约谈的对象可由应对人员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其次十五条

  纳税人可托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与询问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询问约谈时,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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