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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7 11:2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围绕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关键环节,强化质量主体职责,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督机制,引导学院、学科、导师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建设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育质量督导制度,成立校、院两级教育质量督导专家组(以下统称“督导组”),并分别聘任教育质量督导专家(以下统称“督导专家”)。校级督导组由 5-7 名督导专家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2 名,由 研究生院负责聘任并组织开展工作。院级督导组由 3-5 名督导专家组成,由各学院负责聘任并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级督导专家由研究生院提名,经学校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督导组组长、副组长从督导专家中产生。

   第六条校级督导专家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

   (一)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 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承担过研究生培养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三)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善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

   (五)导师考核结果为合格。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七条校级督导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工作安排提供咨询建议,围绕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论证分析意见。

   (二)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复试、培养方案执行、 课程教学、学位论文等环节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学和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学位论文,并撰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度质量报告。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现场听课等方式,调研有关校风、教风、师风、学风等方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校级督导专家有以下情形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二)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三)不主动履行职责,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的。

   第三章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督导组应根据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评估或指导工作。

   第十条监督、检查、评估或指导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校与督导组共同研究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并下达督导工作任务书。

   (二)督导专家按照督导工作任务书开展相关工作,并记录和填写《督导意见书》,待工作结束后提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督导意见书》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以约谈、通报等形式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四)每学期结束时,督导组和督导专家应就本学期工作任务撰写和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督导组每学期末提出的工作报告经研究生院审定后,将作为学校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工作条件与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督导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信息资料和文件,有关教学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拒绝。

   第十三条学校列专项经费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按规定为学校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每月向每位校级督导专家发放工作津贴 2000 元,由研究生院考核后,按年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院级教育督导专家组织的设立、职责和工作方式,由各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接受相关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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