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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工作计划 时间:2023-10-19 09:45:04

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某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三条 某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用经费事后补助的方式立项,市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财政经费支持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规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无科技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偷漏税违法行为。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某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在线填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背景和意义、项目实施方案、预期目标、经费概算和工作基础和条件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立项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立项过程的公平公正、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九条 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条件、材料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需求性、创新性及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打分,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通过网络或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每组参评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为3-5人。

第十一条 提出立项建议。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以专家综合打分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局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从拟立项项目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云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的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依照项目申请确定项目的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技术和经济指标等内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研发经费支出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得对项目目标、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变更,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天内通过云平台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生效。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到期后无法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审核同意验收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通过云平台提交,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

(三)项目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五)技术应用证明或用户报告;

(六)涉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七)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等拥有情况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审查验收,经市科技局批准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对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技术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定,经专家组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和验收结题。

(一)验收合格。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绩效目标、技术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认定为验收合格。

(二)验收基本合格。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绩效目标、核心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未全面完成但能达到任务书规定的50%以上的,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三)验收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内容发生变更未经批准;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

3.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经费使用弄虚作假的;

4.存在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

(四)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合格或验收基本合格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专家意见修改验收资料后,通过云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和验收组成员名单扫描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在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项目承担单位可登录云平台打印验收证书,同时将整套验收资料交市科技局存档,验收资料须纸质胶装。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15%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支持最高3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最高10万元;
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减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追究责任,记录科研不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A市科局〔2016〕18号)、《关于印发<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A市科局〔2019〕30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立项且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原办法进行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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