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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4-07 15:20:07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1.对各重点病房及高危区 (手术室、新生儿室、烧伤病房、产房、供应室 无菌间、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 的空气、治疗室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的手 的污染细菌,每季度监测一次。

2 .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进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 含菌量≤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灭菌剂每季度监测一次,应无菌生 长。化学监测: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等每日监测, 戊二醛用于灭菌,每日监测,用于消毒,每周监测不少于一次,使用频繁时每 日监测,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 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空气消毒器效果监测:应进行日常监测,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紫 外线灯强度,每半年监测一次。各种使用的紫外线灯强度,不得低于 70 微瓦• 秒/cm2 。循环风紫外线消毒机中灯管使用按说明书执行。

4.对使用中的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做 B-D 监测,每锅做工艺监测、化学 监测,每周生物指示剂监测一次。灭菌器维护及大修后均应做生物监测。并有 记录。

5.环境卫生学监测标准:
5.1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应遵循 GB50333。

5.2 普通手术室、产房、早产儿室、新生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器官 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空气≤4cfu/ (15min.直径 9cm 平皿) ,物 体表面≤5cfu/cm2 ,医护人员手≤5cfu/cm2。

5.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 室、输血科、供应室、血液透析室、急诊抢救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感 染性疾病门诊及其病房,空气≤4cfu/ ( 15min.直径 9cm 平皿) ,物体表面≤ 10cfu/cm2 ,医护人员手≤10cfu/cm2。

5.4 传染科及病房物体表面≤15cfu/cm2 ,医护人员手≤15cfu/cm2。

以上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6.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6.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6.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 或 100cm2;
致病性微 生物不得检出。

6.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数应≤200cfu/g 或 100cm2;
致病性微生 物不得检出。

6.4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数应≤100cfu/g 或 100cm2;
致病性微生物不 得检出。

6.5 使用中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6.6 灭菌的医疗用品不得检出其他任何种类的微生物,消毒的医疗用品不得 检出病原微生物。

7.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 气管镜等)及其他消毒物品, 每季度监测一次。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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